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7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二號   原   告 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美美 (         唱片行)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其陳述略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陳述略稱:原告請求賠償太過份。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 明,原告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