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二號
原 告 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美美 (
唱片行)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0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及自本件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
行。
其陳述略稱: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陳述略稱:原告請求賠償太過份。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根據
首揭說
明,原告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