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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甲○○○○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明群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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