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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7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略稱: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十七萬二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中央銀行核定放款二分之計算利息。 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0五號),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正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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