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四八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0七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
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或
公訴不受理,依據
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宏 榮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怜 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