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7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四八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0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或公訴不受理,依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宏 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怜 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