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五三號
原 告 戊○○○
乙○○
丙○○
甲○○○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聲明: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本件被告丁○○刑事部份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一六號案件,已於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宣判,茲原告於
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顯有未合
,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 建 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
刑事案件有上訴不得上訴,且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歐 文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