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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7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竊佔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五三號   原   告 戊○○○         乙○○         丙○○         甲○○○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聲明: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本件被告丁○○刑事部份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一六號案件,已於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宣判,茲原告於 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 ,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 建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案件有上訴不得上訴,且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 文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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