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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苓雅   法定代理人 蔡文拱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二二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其陳述如起訴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 志 瑩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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