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苓雅
法定
代理人 蔡文拱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二二八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其陳述如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在案,根據
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 志 瑩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