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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第一 六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查獲之毒品,因屬違禁物,不惟得單獨宣告沒收,尚 應加以銷燬,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持有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 0五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係在 被告身上查獲,且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局編號0 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押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 ,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悅 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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