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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0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 洛因淨重0.0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第一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 輸、販賣、轉讓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宏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怜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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