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壹點柒公克)、殘留毒品海洛因之針筒壹支均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移送經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一、七公克)及殘留毒品海洛因
之針筒一支,係被告甲○○所有且屬違禁物,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宣告沒收
等情。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一、七公克)及殘留毒品海
洛因之針筒一支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以高雄市警
苓分刑字第一四二八七號
解送人犯報告書,移送被告甲○○涉嫌施用海洛因毒品
案件所隨案移送之
扣押物,今該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經施以
強制戒治並停止戒
治交付
保護管束期滿為由,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一八
號),而上開之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毒品之器具等情,業經被告
於警訊及
偵查中供承在卷,且被告
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檢驗亦呈嗎啡陽性反
應,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
可按,又扣案粉末一包及
注射針筒一支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鑑定之結果
,均呈海洛因反應,此亦有該局鑑定
通知書及該院檢驗報告單各一紙附卷
可稽;
本件之扣案物應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毒品之器具
無訛,
揆諸前揭規定,是
以本件之聲請宣告沒收
乃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真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