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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壹點柒公克)、殘留毒品海洛因之針筒壹支均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一、七公克)及殘留毒品海洛因 之針筒一支,係被告甲○○所有且屬違禁物,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一、七公克)及殘留毒品海 洛因之針筒一支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以高雄市警 苓分刑字第一四二八七號解送人犯報告書,移送被告甲○○涉嫌施用海洛因毒品 案件所隨案移送之扣押物,今該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經施以強制戒治並停止戒 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為由,為起訴處分在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一八 號),而上開之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毒品之器具等情,業經被告 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檢驗亦呈嗎啡陽性反 應,有高雄市立凱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按,又扣案粉末一包及 注射針筒一支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之結果 ,均呈海洛因反應,此亦有該局鑑定通知書及該院檢驗報告單各一紙附卷可稽; 本件之扣案物應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毒品之器具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是 以本件之聲請宣告沒收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真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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