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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第八 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共壹點柒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壹 點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查獲之毒品,因屬違禁物,不惟得單獨宣告沒收,尚 應加以銷燬,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持有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共計 一點七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淨重一點五一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白色晶體,經送檢驗結果,確各 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00 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P00000 00號檢驗報告單各一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案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悅 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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