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聲請
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
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許可受刑人保外待產在案。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