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乙○○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甲○○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聲
沒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 玉 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英 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