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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三八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毛重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聲請沒收之扣押物品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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