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三八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毛重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查聲請沒收之
扣押物品為
第一級毒品與
第二級毒品,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志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