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 志 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