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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 志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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