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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 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涂 裕 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麗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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