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
後,已將受刑人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涂 裕 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麗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