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一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及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如聲請書
所載。經核無不合,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 悅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 良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