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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一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及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經核無不合,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 悅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良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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