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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毛重壹點參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依法起 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驗後毛重一點三二公克)係違禁物,爰請 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 醫院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顯係違禁物無訛,本院認 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基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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