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聲請
沒入保證金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七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
刑人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