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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詐欺及恐嚇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及恐嚇等二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定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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