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
詐欺及恐嚇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
所載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及恐嚇等二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
可稽。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曾定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