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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 匿,因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本院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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