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受刑人因賭博案件,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茲以該被告逃
匿,因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本院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