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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八 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貳捌公克、玻璃吸食器貳組、削尖吸管貳支,均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遭扣押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0.二八公 克、玻璃吸食器二組、削尖吸管二支,係屬違禁物,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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