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七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
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啟 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