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終結
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
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 志 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