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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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