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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8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 偵字第6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庚○○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事 實 一、丑○○係鉅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路○○○ 號20樓之2 、之3 ,下稱鉅揚公司,民國92年4 月3 日解散 )之負責人,庚○○係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 ○○○路○○○ 號25樓之1 ,下稱陞泰公司,92年3 月10日解 散)之負責人,二人均兼任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 雄市○○○路○○○ 號26樓之1 ,92年3 月2 日已解散)之副 總經理,均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亦未經證券交 易法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許可核准許 可發給執照,復明知豐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平 鎮市○○路○段○○○ 巷○ 號,下稱豐椿公司)於90年度期初 已累積虧損計新台幣(下同)23,250,325元,營運狀況不佳 ,竟共同基於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有價證券之買賣為詐欺 之行為,以及以犯詐欺取財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90年1 月 間起至91年11月間止,先用個人名義以每股成本13元至21元 不等之價格收購未上市(櫃)之豐椿公司股票,召募大批年 輕業務員,輔以業績獎金等名目,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透過 網際網路交友網站等方式結識客戶,以鉅揚公司、陞泰公司 之名義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兜售未上市、上櫃之豐椿公司股 票,並利用投資大眾對專業媒體之信賴,以「商業周刊」第 73 3期所刊登之「豐椿科技以環保技術躍升世界舞台」等語 之廣告,誇大吹噓豐椿公司之投資潛力及遠景,隱匿豐椿公 司財務狀況不佳之事實,誤導投資人,藉以推銷股票,交由 不知情之業務員持向客戶大力宣傳豐椿公司將於91年底或92 年、93年一定上櫃,預估上櫃價格每股70元或大漲數倍,獲 利頗豐等虛偽訊息,軍職人員客戶如無資力購買,則協助該 客戶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萬泰商 業銀行、交通銀行等銀行申請「國軍優惠低利信用貸款專案 」為由,誘使軍職人員客戶辦理上開信用貸款買受,致使附 表一所示之辰○○、葉俊賢、甲○○、丙○○、卯○○、陳 俊達、子○○、楊俊傑、丁○○、李春雄、乙○○、己○○ 、黃元信、羅正文、黃聖明、蔡炳林、古煥源、徐偉搢、譚 維翔、陳柏村、蔡威德、洪志堅、周育丞、曾建元、王皓增 、顏偉帆、劉岳霖、陳柏學、鄭曜誼、吳東旻等人均陷於錯 誤,誤信豐椿公司具有相當規模及發展潛力,並且將如期上 櫃等節,分別以每張29,000元(即每股29元)至40,000 元 (即每股4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未上市(櫃)之豐椿公司股 票(遭詐騙購買股票之經過詳如附表一),股票之價格並非 以公司經營良窳、財務狀況等正常市場機制為據,購買股票 者將股款匯入丑○○(富邦銀行三民分行)、庚○○(中華 商銀高雄分行)之帳戶或交由業務員,由鉅揚或陞泰公司將 購買股票者之身分證影本、印章、印鑑卡等辦理過戶,再由 業務員轉交給客戶,業務員每銷售1 張股票可獲取2,000 元 至3,000 元不等之佣金或依獲利多少以層級分配之,丑○○ 、庚○○則經營未上市(櫃)之豐椿股票之行紀業務,以此 方式從中賺取股票價差牟利,91年11月止,丑○○以上開 方式銷售未上市(櫃)之豐椿公司股票3,50 0張,庚○○以 上開方式銷售未上市(櫃)之豐椿公司股票2,500 張,以每 股獲利15元,扣除繳交證券交易稅、給付員工獎勵金等費用 ,丑○○至少詐取淨利達1000餘萬元,庚○○詐取淨獲約 2000餘萬元,而於有價證券之買賣,為詐欺之行為,並賴以 維生,以此為常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91年 11月7 日搜索查獲,並在鉅揚公司扣得附表一(包括附表四 編號1 至7)所示之物,於陞泰公司扣得附表二(包括附表四 編號8 至13)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之3 之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以及同法第158 條之3 :「證人鑑 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 證據」之規定,係於92年2 月6 日始經修正公布,同年9 月 1 日施行,依同年2 月6 日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 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 ,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 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經查:本 案係於92年3 月31日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 文章蓋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3 月31日雄檢楠露92 偵62312 字第03140 號函(見本院卷第2 頁)在卷可參。本 件引用證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辰○○等30人、戊○、壬 ○○、寅○○及癸○○(原名黃克忠)在調查局或憲兵隊之 詢問筆錄,均係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當時之法定程序所 製作取得之證據,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規定向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逐一告以要旨,且經 其等表示意見,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其證據能力不因修正 刑事訴訟法實施而受影響,合先敘明。 二、另被告丑○○之辯護人雖請求傳訊方明堂,待證事項為證人 為貿易公司負責人,對服飾市場出廠價及零售價之差距及原 因知悉,然本院認該待證事實與本案「超氧殺菌清淨器」( 以下簡稱臭氧機)與股票之銷售方式,以及本案被告是否有 施以詐術之方法手段無關,自無傳喚到庭之必要,併此敘明 。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等固坦承分別擔任鉅揚公司、陞泰公司負責人,於 上開時間以個人名義以每股13元至21元不等之價格購入豐椿 公司股票,復透過公司業務員以每股29元至40元之價格售予 客戶,而豐椿公司確於90年虧損達2325萬元之事實,惟均否 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丑○○辯 稱:伊係代理臭氧機部分,有關股票部分都是向業務員說是 私人名義之股票,與公司無關,並無詐騙之情形等語。被告 庚○○則辯稱:伊並非翰泰公司之副總經理,並無請業務員 負責販賣股票,亦未對業務員指示對外宣稱豐椿公司將於91 年底上櫃及該時股票有70元價值,豐椿公司確實有在91年底 預計上櫃推出股票,該公司91年雖有虧損但之後有獲利等語 。 二、經查: 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部分: 1.被告等均擔任翰泰公司副總經理,於上開時間以每股成 本13元至21元不等之價格收購未上市(櫃)之豐椿公司 股票,由業務員推銷臭氧機之際進行推銷,並以每張29 ,000 元 (即每股29元)至40,000元(即每股40元)不 等之價格轉售,購買股票者將股款匯入被告丑○○(富 邦銀行三民分行)或被告庚○○(中華商銀高雄分行) 之帳戶或交由業務員,由鉅揚或陞泰公司將購買股票者 之身分證影本、印章、印鑑卡等辦理過戶,再由業務員 轉交給客戶,業務員每銷售1 張股票可獲取2,000 元至 3, 000元不等之佣金或依獲利多少以層級分配,以每股 淨利15元計算,扣除繳交證券交易稅、給付員工獎勵金 等費用,被告丑○○至少取得淨利達1000餘萬元,被告 庚○○淨獲約2000餘萬元之事實,經被告等於調查局、 檢查事務官前供述明確(見偵卷第7 頁背面、第9 頁背 面、第10頁、第11頁背面、第14頁至第17頁、第36頁背 面至第37頁背面、第39頁至第41頁),被告丑○○於調 查局尚稱:目前每股承銷價21元,以41元售出,價差19 元,要給業務員及其主管5 元,公司獲利4 元,剩餘10 元付給豐椿作為現金增資等語,核與附表一所示買受人 辰○○等30人於調查局所言,證人辰○○、丙○○、楊 志元於本院之證詞(見本院卷第135 頁、第145 頁至第 154 頁、第273 頁至第276 頁),以及證人黃克忠於調 查局及本院之證述購買股票過程相符(見偵卷第1 至3 頁、本院卷第325 頁至第329 頁),並據證人即陞泰公 司員工壬○○、寅○○、戊○於調查局證述推銷介紹豐 樁公司未上市股票等情在卷可佐,復有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61頁)、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提 出之股票影本、股票轉讓契約書、貸款紀錄、領取股票 收據、認股繳款書影本、本票影本、簽帳單影本、代辦 委託書及附表二編號2 之豐椿股票委託出售契約書、附 表四編號1 股票買賣契約書、編號2 工作契約書、編號 3 委託出售股份契約書等扣案可資佐證認被告等確 有於上開時間以公司名義從事未上市(櫃)股票之推銷 、仲介買賣之行為,而有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犯 行。 ⒉又未上市(櫃)之豐椿公司股票,由被告等先以每股成 本13元至21元不等之價格向豐椿公司收購未上市、上櫃 之豐椿公司股票,再由任職於鉅揚或陞泰公司之業務員 介紹予客戶,以每股29元至40元不等之價格售出,待客 戶將款項匯款或交付現金,則由業務員向被告等報告, 由公司完成相關股權轉讓等節,業如前述,益見被告等 負責向豐椿公司取得未上(櫃)股票,再為行紀買賣之 行為亦明。 ⒊再者,觀諸扣案之附表四編號2 工作契約書所載之鉅揚 公司員工,分別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稱推銷豐椿公司 股票之人相符;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1鉅揚公司工作紀 錄上(Q 處工作紀錄簿),將公司員工區分Q 、R 、M 、P 、F 組,每組分設協理、主管、襄理、主任,且在 績效明細表上記事欄並載明:「襄理10張以上多1000 元,主管21張以上多1000元」;而扣案之陞泰公司附表 四編號8 銷售分區組織表亦與上述鉅揚公司工作紀錄相 似,將公司員工區分協理、處長、經理、副理、襄理、 主任、緣故、新人。另附表四編號1 即附表二編號2 之 股票買賣(轉讓)契約書之右下方均有上開員工分區分 組之記載,從上開資料中可知,被告等經由鉅揚或陞泰 公司之員工,有組織、計畫、步驟方式對不特定之客戶 ,銷售其所持有之未上市(櫃)豐椿公司股票,係由被 告等以鉅揚、陞泰公司全體員工幹部為主體之對外銷售 行為。被告辯稱僅以個人名義轉讓豐椿公司股票,並無 要求業務員推銷乙節,應非實情,不足採信。 ⒋此外,雖證人戊○、寅○○於本院均證稱:未向辰○○ 介紹推銷豐椿股票等情(見本院卷第340 頁至第347 頁 ),然其等對於交談細節多稱忘記了等語,且所言於先 前於調查局所稱歧異,亦與證人辰○○所稱不符,尚難 採信。另證人壬○○於本院證稱:要看被告庚○○是否 要賣股票才能出售予辰○○,伊有先向被告庚○○詢問 ,並拜託他賣幾張股票,伊並無得到好處,過戶的事情 不是公司辦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50 頁至第358 頁), 然其所言要與被害人辰○○於調查局、本院審理時之證 詞及被告庚○○陳稱股票辦理過戶等過程不符,亦難採 信,均不能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 欺取財罪部分: ⒈豐椿公司於90年度期初累積虧損高達23,250,325元,期 末待彌補虧損仍達15,633,093元之情,為被告坦稱明確 ,並有豐椿公司監察人查核報告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33頁),是認豐椿公司於90年間營業狀況非佳之事實 應可採認。 ⒉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經鉅揚公司、陞泰公司不知情業務 員以商業週刊第733 期所刊登之「豐椿科技以環保技術 躍升世界舞台」等語之廣告、附表四編號10之採購合約 ,宣傳豐椿公司之投資潛力及遠景,並稱豐椿公司將於 91年底或92年、93年一定上櫃,預估上櫃價格每股70元 或大漲數倍,獲利頗豐等訊息,誤認豐椿公司未上市( 櫃)之股票遠景可期且將上市,因而購入上開股票等情 ,業經被害人辰○○等人證述於卷,均如前述,核與證 人即陞泰公司員工寅○○、戊○於調查局證述明確,並 有商業週刊廣告、附表四編號10之採購合約扣案可資佐 證。參以被告等招募上開業務員,並有附表四編號4 至 7 、編號9 之翰泰機構課程教案提供訓練(即一人主講 、一人附和之方式推銷),其等既為公司負責人,並實 際向豐椿公司承購販售臭氧機,對於豐椿公司之營運狀 況亦知情,對於銷售豐椿公司股票之方式應具主導性, 是而上述豐椿公司股票預計上櫃時程及上櫃獲利情形, 堪認被告等有向公司業務員傳達前開不實有關股票交易 的重要訊息,以使不知情之業務員據此對外宣傳而為推 銷之方法。而豐椿公司是否確實進行上櫃輔導,是否將 於91年底、92年或93年間掛牌上櫃,本即為股票投資者 決定是否購買股票的利多消息。被告等隱瞞豐椿公司營 運不佳之事實,虛構前開事實欺騙認購股票者,致認購 股票者在不實的重要資訊誘導下,誤認投資豐椿公司將 獲利甚豐,而以每股29元至40元不等之價格,認購未上 市(櫃)之豐椿公司股票,要難謂無施用詐術之行為。 ⒊被告等雖辯稱豐椿公司91年以後營運狀況轉虧為盈,91 年12月31日結算已有8,769,067 元之盈餘,並提供91年 度豐椿公司損益表為證(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38頁), 然該損益表上亦載明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亦未向國稅 局申報等語,此損益表既未經查核,亦未有確實計算基 準之憑據,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此外,豐椿公司 雖於90年8 月15日與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訂立股票上 (市)櫃輔導契約,有該契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 9 頁至第173 頁),然豐椿公司是否確有進行上(市) 櫃計畫,以及是否於91年底確實上市此等被害人引為購 買股票之依據,均未見被告等提出相關資料以佐;至商 業週刊733 期第70頁所載「豐椿科技以環保科技躍升世 界舞台」等文,係豐椿科技公司於90年12月間委由商周 文化刊登之廣告,有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乙 份可佐(見本院卷第227 頁),縱非被告等委託刊登, 然不能證明被告等未對外宣稱豐椿公司股票上市時程及 獲利情形,即不能證明被告等無施以詐術之犯行。 ⒋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部分: ㈠比較新舊法: ⒈被告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業於93年4 月 28日修正公布,該法第171 條之法定刑由「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 上,2 億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 較新舊法之用,以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規 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 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即93年4 月28日證券交易法第17 1 條規定處罰。 ⒉被告行為後,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 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 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罪分論 併罰,而被告等涉犯詐欺罪數顯高於2 次,合併計算其 法定最高本刑亦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 第340 條而論以常業詐欺罪。 ⒊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 法第175 條之法定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刑部分已有修正,依修正前 之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並應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 倍至10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 或倍數者,依其規定。然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 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而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2 項規定:「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 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比較修正前後之罰金刑輕重,該罰金刑之最低刑度於 修法後已有加重,故以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⒋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 ,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 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 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 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 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 續犯。 ⒌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雖 增加但書之規定,然此屬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 ,非屬法律之變更(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即無庸為比較新舊法,逕依新法論處,併 此敘明。 ⒍再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 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 告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犯行及修正前刑法常業 詐欺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 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 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論處較對被告有利 。 ⒎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 交易法第171 條以及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 ㈡按經營有價證券之行紀、居間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 規定,係屬證券業務,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 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定有明文。被告等於實 際股票交易過程中,並未讓買賣雙方此知悉對方為何人 ,全由被告等先向賣方支付價金取得股票,再為買方辦理 過戶並收取價金以差價為利潤,則係屬行紀之行為,依證 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屬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範圍。本件被 告等均為證券商,未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執照 ,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證券業務,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 條規定處斷。被告等於 90年1 月起至91年11月止之對非特定人銷售股票以經營證 券業務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只論以一罪。 ㈢被告等分別為鉅揚、陞泰公司負責人,且兼任翰泰公司副 總經理,明知豐椿公司於90年度已累積虧損達千萬元,營 運狀況不佳,仍召募大批年輕業務員,輔以業績獎金等名 目,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兜售未上市 (櫃)之豐椿公司股票,並以嚴密的公司組織架構及課程 訓練,傳佈虛偽不實的交易訊息,使業務員對不特定大眾 傳播豐椿公司確定上市且獲利甚高,致客戶陷於錯誤判斷 ,在不知豐椿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前提下,購買股票,被告 等並以此詐得千萬元之款項,而於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詐 欺之行為,顯係具有嚴密組織及完備犯罪計劃,並非偶而 為之的犯罪模式,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欺取財行為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無訛。核被告等所為,均係違反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 行為的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171 條第1 款規定處罰及 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等所犯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 同正犯。被告等多次為有價證券買賣有詐欺之行為,均時 間緊接,方法相同,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等所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修正前 刑法第340 條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 應從較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被 告所犯上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罪與常業詐 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 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四、科刑部分: 本院審酌被告等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仍推銷買 賣未上市(櫃)之股票,從中獲取財產上利益,紊亂股票市 場正常交易秩序,及國家對股票市場之管理、運作,且為有 價證券虛偽之買賣,致多數投資人損失重大,被告等以上開 詐欺方式銷售未上市(櫃)之股票,依其等供述,被告丑○ ○獲取淨利達1000餘萬元,被告庚○○則獲約2000餘萬元, 詐得款項非低,犯後否認犯行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包含 附表四)所示之物,雖為被告等所有,然為公司內部營運、 組織分工及員工訓練之資料,非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本院則 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知部分: 壹、被告等銷售臭氧機被訴涉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丑○○、庚○○自民國90年1 月間起至 91 年11 月間止,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利用不知 情之業務員,要求客戶必須先以每台高達38,500元之售價購 買豐椿公司之產品「超氧殺菌清淨機」(即「生之源03森 氧機」),始得以每台「超氧殺菌清淨機」搭配認購豐椿公 司股票2 至3 張,致使辰○○等人均陷於錯誤,陸續購買每 台進價成本僅6, 500元之「超氧殺菌清淨機」,業務員每售 出8 台即可升任襄理幹部,每銷售一台「超氧殺菌清淨機」 可從中獲取高額佣金7,000 元,迄90年11月止,鉅揚公司計 以上開方式銷售「超氧殺菌清淨機」3,300 餘台,陞泰公司 計以上開方式銷售「超氧殺菌清淨機」2,063 台,並賴以維 生,以此為常業。因認被告丑○○、庚○○就販售臭氧機部 分亦涉有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二、被告等雖坦稱系爭臭氧機販入之價格為6,500 元,然均否認 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堅稱:臭氧機之定價係屬合理, 被害人所稱市售臭氧機之價格為一般空氣清靜機,與本案之 臭氧機功能、樣式均不同,本案臭氧機為高科技產品能控制 臭氧濃度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等取得豐椿公司之臭氧機代理銷售權,臭氧機之未稅 價格為6,500 元,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辰○○等30人以38 ,500 元 價格購得系爭之臭氧機,並取得貨品等情,業經 被告坦稱明確,且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證述於卷,並有 買賣契約書、發票及附表四編號13之總代理行銷合約書扣 案可資佐證。又系爭臭氧機於90年間在高雄漢神百貨公司 設櫃定價為45,000元,售價為39,800元等節,經證人辛○ ○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9 5頁),堪認被害人所 購得之臭氧機與實際市面販售同機種之價格相近。再者, 商品價格取決於市場供給與消費需求,賣方考量商品特 質、數量、取得方式、人事銷售成本等眾多因素以定其售 出價格,非能以商品之售出定價高於買入之成本多寡,以 評斷賣方是否有施用詐術;況以被害人等均在意識自由之 情形下,同意以上開價格購入臭氧機,縱然購買臭氧機為 認購豐椿公司股票之要件,而被害人或為認購股票始購買 臭氧機(見附表四編號10豐椿五合一臭氧機行銷策略), 然仍屬合乎商品交易行銷之行為,非能因配搭購買臭氧機 之方式,即謂被告等有施用詐術。 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等有何詐欺 行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購買系爭臭氧機,尚無任何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有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詐欺之 方式販售臭氧機之行為,是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然 公訴人認與前揭有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法 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3 項,而犯同 法第175 條罪嫌: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明知出售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 定人公開招募者,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 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 之;且明知鉅揚公司、陞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發給執照,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 其他證券服務事業,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公司的業務員銷 售豐椿公司未上市(櫃)的股票,因認被告等共同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經營證券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同 法第22條第3 項出售持有之公司股票,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 ,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 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應依同法第 175 條規定處罰。 二、惟按: ㈠證券交易法第18條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 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前項事業之管理、 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而行政院依證券交 易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授權,亦定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管理規則、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 理規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信用評等事業管理 規則。細述如下: ⒈所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 規則第2 條規定,係指經營下列業務者:一、發行受益 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三、接受客戶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四、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之有關業務。 ⒉所謂「證券金融事業」,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 條、第5 條規定,係指依該規則規定予證券投資人、證 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業。包括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二、對證券商或其他 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三、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之融 資。四、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五、其他經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⒊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 規則第2 條、第5 條規定,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 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 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得經營下列 業務:一、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 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二、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四、舉辦有關證券投 資之講習。五、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 准之有關業務。 ⒋所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 規則第2 條、第5 條規定,係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 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得經營下列業 務:一、有價證券之保管。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 質交付之帳簿劃撥。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 處理。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五、有 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六、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⒌所謂「信用評等事業」,依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第2 條、第7 條規定,指依獨立、客觀、公正之精神,對於 評等標的之信用風險程度或績效進行評等之事業,得經 營下列業務:一、從事信用風險程度或績效之評等。二 、提供與評等相關之諮詢服務。三、進行與評等業務相 關之出版事宜。四、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⒍綜上,被告等以公司負責人名義低價買進豐椿公司股票 ,再以高價賣出,從中賺取差價得利,該行為並非證券 交易法第18條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信用評等事 業,自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情形。 ㈡被告等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固未經證期會核准或向證 期會申報生效,然其等係透過業務員以每張29,000元(即 每股29元)至40,000元(即每股40元)不等之價格轉售予 購買臭氧機之客戶,業如前述,自與公開招募之要件有異 ,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 ㈢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違反證 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同法第22條第3 項,應依同法第 175 條規定處罰的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等此部分有犯 罪行為,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 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丙、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明知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外之事項 ,鉅揚公司及陞泰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均無證券投資或經紀 股票等業務,而其等上開行為同時觸犯公司法第15條第3 項 之經營公司登記業務範圍以外之業務罪嫌云云。 貳、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 公司法業於90年11月12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14日 生效,其中第15條關於刑罰之規定業已廢止,揆諸前開說明 ,本應為免訴之諭知,然檢察官認與被告前揭起訴經論罪科 刑罪部分間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免訴 判決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3年4 月28日 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 34 0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楊佩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千元以下罰金。 93年4 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或第157 條之 1 第1 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 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 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 、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經 過 │ 購買商品 │備 註 │ ├──┼───┼────────────────┼─────┼─────┤ │ 1 │辰○○│網路上認識陞泰公司業務員戊○,經│10張股票、│非軍人 │ │ │ │其介紹,於91年1 月,由陞泰公司陳│(每張36, │ │ │ │ │麗娥以商業週刊、上櫃輔導契約、東│000元) │ │ │ │ │元電機、台塑汽車之訂單,表示豐椿│3台臭氧機 │ │ │ │ │之遠景良好,預計於93年上櫃可賺取│,計475,50│ │ │ │ │差價 │0元 │ │ ├──┼───┼────────────────┼─────┼─────┤ │ 2 │葉俊賢│於90年12月在網路上認識鉅揚公司業│5 張股票、│ │ │ │ │務員徐詩評,介紹鉅揚公司卓訓誡以│(每張36, │ │ │ │ │同以上開方法說明 │000元) │ │ │ │ │ │ 2台臭氧機│ │ │ │ │ │,計257,00│ │ │ │ │ │0元 │ │ ├──┼───┼────────────────┼─────┼─────┤ │ 3 │甲○○│於網路認識一鉅揚女職員,91年4 月│4 張股票、│ │ │ │ │,經其介紹認識李嘉韻、娟姊,其出│(每張40, │ │ │ │ │示商周、上櫃輔導契約、東元、台塑│000元) │ │ │ │ │之訂單,表示豐椿股票將於93年間上│1台臭氧機 │ │ │ │ │櫃,並須與臭氧機搭售 │,計195000│ │ │ │ │ │ 元 │ │ ├──┼───┼────────────────┼─────┼─────┤ │ 4 │吳乾楨│90年11、12月陳曉杰之女子以打錯電│9張股票( │於高雄企銀│ │ │ │話結識,經介紹認識鉅揚吳俊隆,經│每張36,000│鎮東分行辦│ │ │ │吳俊隆出示商周、上櫃輔導契約書、│元) │理60萬國軍│ │ │ │東元、台塑訂單等,表示豐椿股票將│2台臭氧機 │貸款 │ │ │ │於91年底上櫃,並需搭售臭氧機,並│,計401100│ │ │ │ │辦理貸款 │元 │ │ ├──┼───┼────────────────┼─────┼─────┤ │ 5 │卯○○│91年11、12月間,在交友聯誼中心結│4張股票( │於高雄企銀│ │ │ │識李嘉宜經其介紹於鉅揚公司任職之│每張36,000│小港分行辦│ │ │ │姊姊,表示豐椿股票將於91年底上櫃│元) │理45萬國軍│ │ │ │,並出示商周、上櫃輔導契約書、東│2台臭氧機 │貸款 │ │ │ │元、台塑訂單,但須搭售臭氧機,並│,計221,00│ │ │ │ │介紹辦貸款 │0元 │ │ ├──┼───┼────────────────┼─────┼─────┤ │ 6 │陳俊達│91年5月初徐詩萍以打錯電話為由而 │8張股票( │於台東企銀│ │ │ │結識,並介紹認識鉅揚公司朱柏華,│1張40,000 │辦50萬貸款│ │ │ │朱柏華表示豐椿股票93年會上市會賺│元) │事後取消貸│ │ │ │錢,須搭售臭氧機,並介紹辦理貸款│4台臭氧機 │款及交易 │ │ │ │ │,計397,00│ │ │ │ │ │0元 │ │ ├──┼───┼────────────────┼─────┼─────┤ │ 7 │子○○│90年9月陪同友人與網友認識而結識 │6張股票 │於高雄企銀│ │ │ │涂宇萱,涂宇萱於10月9 日介紹鉅揚│2 台臭氧機│鎮東分行辦│ │ │ │公司柯明誌,稱該公司股票由寶來證│,計228,00│50 萬國軍 │ │ │ │券輔導,預計91年上市,並介紹辦理│0元 │貸款 │ │ │ │貸款,後來稱延緩上市至93年 │ │ │ ├──┼───┼────────────────┼─────┼─────┤ │ 8 │楊俊傑│90年7 月,鉅揚業務員「翔議」介紹│3張股票( │於高雄企銀│ │ │ │購買豐椿未上市股票,一定賺錢,但│36000元) │辦理50 萬 │ │ │ │要先購買臭氧機,並可介紹辦理貸款│1台臭氧機 │國軍貸款 │ │ │ │ │,計108000│ │ │ │ │ │元 │ │ ├──┼───┼────────────────┼─────┼─────┤ │ 9 │丁○○│90年10 份,自稱名叫「晴芳」之女 │9張股票( │於高雄企銀│ │ │ │子以做問卷為由相約見面,並帶至鉅│324000元)│鎮東分行辦│ │ │ │揚公司,由鉅揚業務員邱敬月表示豐│3台臭氧機 │理50 萬國 │ │ │ │椿股票93年即可上市,到時可獲利數│,計415000│軍貸款 │ │ │ │倍並分股息,但須搭售臭氧機,並介│元 │ │ │ │ │紹辦理貸款 │ │ │ ├──┼───┼────────────────┼─────┼─────┤ │ 10 │李春雄│91年3月初,經周慧文介紹認識鉅揚 │9張股票( │於台東企銀│ │ │ │王志安介紹豐椿股票搭配臭氧機為投│1張40000元│辦50 萬國 │ │ │ │資理財方法,周慧文在旁說要買,並│) │軍貸款 │ │ │ │叫李春雄一起買,且介紹貸款方式 │3台臭氧機 │ │ │ │ │ │,計437000│ │ │ │ │ │元 │ │ ├──┼───┼────────────────┼─────┼─────┤ │11 │乙○○│91年3月因電話顯示未通電話,回撥 │6張股票( │於高雄企銀│ │ │ │後林郁雯以先前打錯電話而聊天,之│每張40000 │鳳山分行辦│ │ │ │後相識約出見面,於同年5月份經林 │元) │理30 萬國 │ │ │ │郁雯介紹認識鉅揚公司柯明誌,柯明│2台臭氧機 │軍貸款 │ │ │ │誌介紹豐椿股票,說待93年上市立即│,計317000│ │ │ │ │可獲利一倍以上,只要買1台臭氧機 │元 │ │ │ │ │即可認購股票3張,並介紹辦理貸款 │ │ │ ├──┼───┼────────────────┼─────┼─────┤ │12 │己○○│91年7月、8 月間接獲不認識之女子 │10股票(每│ │ │ │ │林嵐之電話,其表示係許久前留過電│張40000元 │ │ │ │ │話,突然想聯絡等語,其後相約見面│)4台臭氧 │ │ │ │ │,於同年8月,經林嵐介紹認識豐椿 │機,計4355│ │ │ │ │蘇有祥,表示其目前手上有豐椿公司│00元 │ │ │ │ │未上市股票,於92二左右上市,可能│ │ │ │ │ │漲至100多元,但須先購買臭氧機, │ │ │ │ │ │林嵐在旁表示其亦有購買 │ │ │ ├──┼───┼────────────────┼─────┼─────┤ │13 │黃元信│90年7月底李淑靜以打錯電話而相約 │8張股票( │於大安銀行│ │ │ │見面吃飯,因而結識李淑靜,李淑靜│每張36000 │貸款10萬 │ │ │ │並介紹其姐即鉅揚公司李曉瑜瞭解理│元) │高雄銀貸款│ │ │ │財,並帶同至鉅揚公司,由李曉瑜介│4 台臭氧機│50萬 │ │ │ │紹豐椿股票93年底會上市,前景看好│,計154000│ │ │ │ │,購買1台臭氧機即可配購股票兩張 │元 │ │ │ │ │,並介紹辦理貸款 │ │ │ ├──┼───┼────────────────┼─────┼─────┤ │14 │羅正文│91年5月初,卓翊倩以認識羅正文哥 │6張股票( │於台東企銀│ │ │ │哥為由主動與羅正文結識,復於5月 │每張40000 │貸款40 萬 │ │ │ │20日主動邀約吃飯,在場業務員「誠│元) │元 │ │ │ │哥」,介紹未上市之豐椿股票,表示│3台臭氧機 │ │ │ │ │93年上市後可獲利2倍以上,但要先 │,計115500│ │ │ │ │購買該公司的臭氧機,並介紹辦理貸│元 │ │ │ │ │款,購得被告丑○○轉讓之股票 │ │ │ ├──┼───┼────────────────┼─────┼─────┤ │15 │黃聖明│91年4月中旬,在豐椿任職之友人蘇 │6張股票、 │高雄企銀貸│ │ │ │有祥告稱他們公司與台塑有訂單往來│2台臭氧機 │款35萬元 │ │ │ │,預計在93年底上市,上市後會大漲│,計317000│ │ │ │ │,並約至餐廳吃飯,由在場之公司副│元 │ │ │ │ │理出面解說營運狀況並出示雜誌報導│ │ │ │ │ │,購買臭氧機1台即可配購股票3,並│ │ │ │ │ │介紹辦理貸款,購得被告丑○○轉讓│ │ │ │ │ │之股票 │ │ │ ├──┼───┼────────────────┼─────┼─────┤ │16 │蔡炳林│90年4月初某日,豐椿公司業務員王 │7張股票、 │高雄企銀貸│ │ │ │曉芳以國小同學為由,以電話主動結│(每張4000│款50萬 │ │ │ │識蔡炳林,復於同月12日,邀約吃飯│0元) │ │ │ │ │,並與在場之豐椿公司業務員王曉芳│4 台臭氧 │ │ │ │ │慫恿購買豐椿未上市股票,表示93年│機,計1540│ │ │ │ │上市後可獲利2 倍以上,並說明要先│00元 │ │ │ │ │購買臭氧機,並介紹辦理貸款 │ │ │ │ │ │ │ │ │ ├──┼───┼────────────────┼─────┼─────┤ │17 │古煥源│91年5月份陪同事與網友見面,認識 │6張股票( │高雄企銀鳳│ │ │ │蘇海玲,進而蘇海玲表示其兄即鉅揚│每張24000 │山分行貸款│ │ │ │吳建倫,吳建倫說豐椿股票上市後可│元) │50萬 │ │ │ │獲利數倍,購買1台臭氧機即可配購 │3台臭氧機 │ │ │ │ │2張,蘇海玲隨即表示她要買,並要 │,計259500│ │ │ │ │古煥源一起買,並介紹辦理貸款 │元 │ │ ├──┼───┼────────────────┼─────┼─────┤ │18 │徐偉搢│91年5月中旬,陳蓓婷以打錯電話為 │5張股票( │台東企銀貸│ │ │ │由結識,其後主動帶至鉅揚公司,由│每張40000 │款60萬元 │ │ │ │該公司業務員蘇有祥、主管陳世宏保│元) │ │ │ │ │證購買豐椿股票一定會獲利兩倍以上│2台臭氧機 │ │ │ │ │,須先購買臭氧機,並介紹辦理貸款│,計277000│ │ │ │ │ │元 │ │ ├──┼───┼────────────────┼─────┼─────┤ │19 │譚維翔│90年9月中旬某日,朱怡文以打錯電 │9張股票( │高雄二信貸│ │ │ │話為由結識,其後相約見面吃飯,於│每張40000 │款80萬元 │ │ │ │9月30日由王志安謂豐椿股票於93 年│元) │ │ │ │ │將可獲2倍以上利潤,並出示豐椿的 │3台臭氧機 │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客戶訂單、報章雜│,計475500│ │ │ │ │誌、臭氧機專利認證,說公司目前配│元 │ │ │ │ │給該處70張股票,須搭購臭氧機,他│ │ │ │ │ │可代辦貸款 │ │ │ ├──┼───┼────────────────┼─────┼─────┤ │20 │陳柏村│91年5月初經友人介紹黃玉茹,於同 │7張股票( │台東企銀 │ │ │ │年5月24日,黃玉茹相約吃飯,席間 │每張40000 │貸款39萬元│ │ │ │介紹鉅揚公司經理王志安,王志安即│元) │ │ │ │ │推薦購買豐椿公司未上市股票,搭配│2台臭氧機 │ │ │ │ │臭氧機之投資方案,並可代辦貸款 │,計357000│ │ │ │ │ │元 │ │ ├──┼───┼────────────────┼─────┼─────┤ │21 │蔡威德│91年5月底經友人介紹林筱玲,由林 │10張股票(│高雄企銀小│ │ │ │筱玲介紹鉅揚公司經理之女性助理,│每張40000 │港分行貸款│ │ │ │於同年6月8 日林筱玲相約吃飯,藉 │元) │60萬 │ │ │ │故介紹鉅揚公司李旺林,李旺林即推│4台臭氧機 │ │ │ │ │銷購買未上市股票之好處,買臭氧機│,計554000│ │ │ │ │即可搭購股票,而林女當場即表示購│元 │ │ │ │ │買。其等並介紹辦貸款 │ │ │ ├──┼───┼────────────────┼─────┼─────┤ │22 │洪志堅│91年6月透過友人結識「小敏」,小 │8張股票( │ │ │ │ │敏表示表哥吳建倫規劃理財,並當場│每張40000 │ │ │ │ │電聯吳建倫出面,由吳建倫表是豐椿│元)3台臭 │ │ │ │ │股票於93年上市將可漲到每股100多 │氧機,計 │ │ │ │ │元,須搭配臭氧機購買,購得被告鄭│435500元 │ │ │ │ │世奎轉讓之股票 │ │ │ ├──┼───┼────────────────┼─────┼─────┤ │23 │周育丞│90年8月底與友人即鉅揚公司任職之 │8張股票( │ │ │ │ │沈家丞聊天,沈家丞表示該公司有前│每張36000 │ │ │ │ │途看好之未上市股票要介紹,購買臭│元) │ │ │ │ │氧機1部即可配購1張,若現金不夠可│3 台臭氧機│ │ │ │ │代辦貸款,後經其處長毛揚欽慫恿又│,計403500│ │ │ │ │加購2張 │元 │ │ ├──┼───┼────────────────┼─────┼─────┤ │24 │曾建元│91年4月23日林怡婷以打錯電話而結 │10張股票(│交通銀行東│ │ │ │識,於同年5月16日林怡婷介紹認識 │每張40000 │高雄分行貸│ │ │ │豐椿陳怡菁,陳怡菁出示商周週刊,│元) │款60 萬元 │ │ │ │表示她公司是有潛力的公司,要購買│3台臭氧機 │ │ │ │ │股票須搭購臭氧機,並要其貸款,以│,計515500│ │ │ │ │購買被告丑○○轉讓之股票 │元 │ │ ├──┼───┼────────────────┼─────┼─────┤ │25 │王皓增│91年6月初某日,自稱「朱嘉萍」之 │6張股票、 │台東企銀貸│ │ │ │女子以打錯電話為由結識,於6月10 │3台臭氧機 │款40萬元 │ │ │ │日,朱嘉萍介紹其表姊陳怡菁給我認│,計355000│ │ │ │ │識,鉅揚公司陳怡菁即表示其負責承│元 │ │ │ │ │銷豐椿公司未上市股票,並稱於93年│ │ │ │ │ │可獲利2 倍以上,並以豐椿營利事業│ │ │ │ │ │登記證、客戶訂單、報章雜誌、臭氧│ │ │ │ │ │機專利認證等物,慫恿我購買,但要│ │ │ │ │ │搭配購買臭氧機,並介紹辦理貸款 │ │ │ ├──┼───┼────────────────┼─────┼─────┤ │26 │顏偉帆│91年4月份,於網路聊天室與洪蕙玲 │8張股票( │台東企銀貸│ │ │ │結識,於5月27日,經洪蕙玲介紹認 │每張40000 │款60萬元 │ │ │ │識小玲,小齡稱豐椿股票每張40000 │元) │ │ │ │ │元,現在買即可獲利一倍以上,並表│臭氧機4台 │ │ │ │ │示能幫我辦理貸款,且需買鉅揚之臭│,計374000│ │ │ │ │氧機始能購買股票 │元 │ │ ├──┼───┼────────────────┼─────┼─────┤ │27 │劉岳霖│91年8月初認識網友洪萱怡,由洪萱 │2張股票( │ │ │ │ │怡介紹豐椿女業務員,介紹該公司股│每張40000 │ │ │ │ │票及臭氧機,1台臭氧機可配購2 張 │元) │ │ │ │ │股票,以購得被告丑○○轉讓之股票│1台臭氧機 │ │ │ │ │ │,計118500│ │ │ │ │ │元 │ │ ├──┼───┼────────────────┼─────┼─────┤ │28 │陳柏學│91年5月17日與許慧玟至豐椿認識其 │3張股票、 │萬泰銀行貸│ │ │ │表哥卓訓誠,介紹其公司未上市股票│3台臭氧機 │款20萬及萬│ │ │ │,表示92年將有數倍利潤,但須搭配│,計250000│泰現金卡提│ │ │ │購買臭氧機,並辦理貸款 │元 │領5 萬 │ ├──┼───┼────────────────┼─────┼─────┤ │29 │鄭曜誼│91年8月19日透過網友吳佳薰介紹認 │5張股票( │向高雄企銀│ │ │ │識鉅揚公司的涂預潔,表示其負責承│每張40000 │貸款 │ │ │ │銷未上市股票,該未上市股票於93年│元) │ │ │ │ │上市將漲至60到80元,屆時該公司將│2台臭氧機 │ │ │ │ │買回售出之股票,但須搭配購買臭氧│,計277000│ │ │ │ │機,且可幫忙辦理貸款 │元 │ │ ├──┼───┼────────────────┼─────┼─────┤ │30 │吳東旻│91年7月19日與張曉雯前往鉅揚公司 │9張股票、 │台東企銀貸│ │ │ │接受其表哥林俊宏之推銷,表示手上│4台臭氧機 │款50萬元 │ │ │ │有未上市的豐椿股票,將在93年上市│,計470000│ │ │ │ │,將有數倍利潤,但須先購買臭氧機│元 │ │ │ │ │,且可幫我辦理貸款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 │1 │營運資料 │拾冊 │ ├──┼───────────────────┼──────┤ │2 │買賣股票契約書 │肆拾參冊 │ ├──┼───────────────────┼──────┤ │3 │委託契約書 │參冊 │ ├──┼───────────────────┼──────┤ │4 │試用切結書 │參冊 │ ├──┼───────────────────┼──────┤ │5 │工作契約書 │參冊 │ ├──┼───────────────────┼──────┤ │6 │客戶資科表 │壹冊 │ ├──┼───────────────────┼──────┤ │7 │軍人消費性貸款表 │貳冊 │ ├──┼───────────────────┼──────┤ │8 │績效統計表 │捌冊 │ ├──┼───────────────────┼──────┤ │9 │庫存表 │壹冊 │ ├──┼───────────────────┼──────┤ │10 │收支日報表 │貳冊 │ ├──┼───────────────────┼──────┤ │11 │工作記錄 │壹冊 │ ├──┼───────────────────┼──────┤ │12 │證交稅單 │壹冊 │ └──┴───────────────────┴──────┘ 附表三: ┌──┬───────────────────┬──────┐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 │1 │總代理行銷合約書 │壹冊 │ ├──┼───────────────────┼──────┤ │2 │豐椿股票委託出售契約書 │壹冊 │ ├──┼───────────────────┼──────┤ │3 │指導行銷計劃 │壹冊 │ ├──┼───────────────────┼──────┤ │4 │臭氧機行銷策咯 │壹冊 │ ├──┼───────────────────┼──────┤ │5 │銷售分區組織表 │壹冊 │ ├──┼───────────────────┼──────┤ │6 │陞泰公司進貨發票 │壹冊 │ ├──┼───────────────────┼──────┤ │7 │豐椿銷售產品合約書 │壹冊 │ ├──┼───────────────────┼──────┤ │8 │翰泰與百貨部約定條款 │壹冊 │ ├──┼───────────────────┼──────┤ │9 │試算表 │壹冊 │ ├──┼───────────────────┼──────┤ │10 │陞泰公司證照 │壹冊 │ ├──┼───────────────────┼──────┤ │11 │銷售臭氧機統計表 │壹袋 │ ├──┼───────────────────┼──────┤ │12 │證券交易代徵稅額繳款書 │壹袋 │ ├──┼───────────────────┼──────┤ │13 │實習課程教案 │壹冊 │ └──┴───────────────────┴──────┘ 附表四: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數 量 │ 出  處 │ │ │ │ │ │ ├──┼───────────┼───────┼──────┤ │1 │股票買賣契約書及臭氧機│43 冊 │鉅揚扣押物編│ │ │買賣契約書 │ │號02部分 │ │ │ │ │ │ │ │ │ │ │ ├──┼───────────┼───────┼──────┤ │2 │工作契約書〈林嵐、朱柏│各1 冊 │鉅揚扣押物編│ │ │華、徐詩評、卓訓誡、曾│ │號3-4、3│ │ │淑娟〈娟姊〉、李曉瑜、│ │-5、3-6│ │ │洪慧伶、柯明志、陳蓓婷│ │ │ │ │、涂妤潔、吳建倫、林俊│ │ │ │ │宏、王志安、陳羿蒨、李│ │ │ │ │旺林、邱敬月、陳怡菁、│ │ │ │ │蘇有祥〉 │ │ │ ├──┼───────────┼───────┼──────┤ │3 │被告丑○○委託出售股份│3 冊 │鉅揚扣押物編│ │ │契約書 │ │號03-1、│ │ │ │ │03-2、0│ │ │ │ │3-3 │ ├──┼───────────┼───────┼──────┤ │4 │翰泰機構輔銷班課程教案│1份 │鉅揚扣押物編│ │ │-B角色訓練 │ │號01-06│ ├──┼───────────┼───────┼──────┤ │5 │翰泰機構輔銷班課程教案│1份 │鉅揚扣押物編│ │ │-洽談要領 │ │號01-8 │ ├──┼───────────┼───────┼──────┤ │6 │翰泰機構輔銷斑課程教案│1份 │鉅揚扣押物編│ │ │-B角色訓練、A角色訓│ │號01-4 │ │ │練 │ │ │ ├──┼───────────┼───────┼──────┤ │7 │封口話術集錦 │1份 │鉅揚扣押物編│ │ │ │ │號01-06│ ├──┼───────────┼───────┼──────┤ │8 │銷售分區組織表 │1冊 │陞泰扣押物編│ │ │ │ │號伍 │ ├──┼───────────┼───────┼──────┤ │9 │翰泰機構輔銷斑課程教案│1冊 │陞泰扣押物編│ │ │-B角色訓練、A角色訓│ │號拾參 │ │ │練 │ │ │ ├──┼───────────┼───────┼──────┤ │10 │豐椿五合一臭氧機行銷策│1冊 │陞泰扣押物編│ │ │略 │ │號肆 │ ├──┼───────────┼───────┼──────┤ │11 │台塑關係企業、台塑汽車│1冊 │陞泰扣押物編│ │ │、東元電機與豐椿簽訂之│ │號柒 │ │ │採購合約 │ │ │ ├──┼───────────┼───────┼──────┤ │12 │翰泰機構百貨專案部約定│1冊 │陞泰扣押物編│ │ │條款 │ │號捌 │ ├──┼───────────┼───────┼──────┤ │13 │總代理行銷合約書 │1冊 │陞泰扣押物編│ │ │ │ │號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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