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815號
99年度訴字第715號
99年度訴字第1000號
99年度訴字第1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霖
郭虹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陳韋達
選任辯護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吳羣祥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4168 、18722 號)、追加
起訴(98年度偵字第5093號、98年度
偵字第23449 、32668 號、99年度偵字第72、412 號、99年度偵
字第18552 號)及移送
併辦(99年度偵字第18505 、2989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秋霖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八、附表六之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至附表八、附表六之一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沒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附表丙之三編號3 所示之物均
沒收。
黃秋霖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號案件被訴開立附表九
之一至附表九之三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免
訴。
郭虹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一、二「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偽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韋達幫助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羣祥
幫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壹、黃秋霖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簡字第194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吳羣祥前因
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4
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6
年12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渠等詎猶不知悔改,黃秋霖
為址設高雄市○○○路○○○ 號鄴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店名
為「換G 王」,下稱鄴強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從事
行動電話買賣、門號代辦之業務,其對於行動電話門號之申
辦流程、開通手續以及如何取得代辦門號之經銷商資格知悉
甚詳。黃秋霖為以冒用他人姓名之方式大量申辦行動電話門
號且為掩飾其犯行,遂於97年至98年間出資設立多家商號,
且以約定給予報酬之代價尋找民眾擔任商號之登記負責人,
並以該商號之名義與電信業者簽約成為代辦行動電話門號之
特約經銷商,再以不詳方式取得他
人證件影本,或以偽造他
人證件影本、簽名之方式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
嗣將行動電話SIM 卡轉賣予詐騙集團牟利。其各次犯行分述
如下。
貳、【98年度訴字第1815號】
一、(「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部分)
黃秋霖為大量取得行動電話門號售予詐騙集團以牟利,遂分
別於97年3 月間商請陳韋達擔任由其出資設立之「訊興企業
社」(址設:高雄市○鎮區○○街○○號,於97年3 月12日為
設立登記)之登記負責人、於97年4 月間商請吳羣祥擔任由
其出資設立之「興訊企業社」(址設:高雄市○鎮區○○街
○○號,於97年4 月25日為設立登記)之登記負責人;陳韋達
、吳羣祥均可知悉黃秋霖應有可能假冒他人身分向電信公司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且其等亦知悉黃秋霖允諾給付報酬而委
請其等擔任商號之登記負責人,目的應係在避免黃秋霖係實
際負責人乙事遭發覺,致有
偵查犯罪權限之執
法人員循線
查
緝上開不法行徑,詎陳韋達因貪圖黃秋霖承諾將給予其商號
未來獲利之報酬、吳羣祥因貪圖黃秋霖給付之新臺幣(下同
)500 元車馬費以及商號未來獲利之報酬,該2 人即分別基
於縱黃秋霖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不法行為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犯意,由陳韋達擔任「訊興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
,吳羣祥則擔任「興訊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
二、「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成立後,黃秋霖於97年3
月25日即以「訊興企業社」之名義與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南頻電信)簽訂
加盟合約書、於97年5 月5 日以「興訊企業社」之名義與南
頻電信簽訂加盟合約書,使「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
」成為代辦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之特約經銷商,黃
秋霖並向南頻電信購入未開通之預付卡型SIM 卡後,即與其
女友郭虹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得利之
犯意聯絡,由黃秋霖在高雄市不詳地點,分別或
接續於附表一、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欄之數日前,
以電腦軟體剪貼及修改人像、姓名、圖樣之方式,偽造附表
一、二所示之外籍人士護照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以下稱健保
卡)之電子檔案且存入隨身碟,並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南頻
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附表一
、二所示之草寫簽名後,再將上開申請書及隨身碟交予郭虹
吟,郭虹吟則在址設高雄市○鎮區○○街○○號之「訊興企業
社」、「興訊企業社」內,列印隨身碟內之偽造證件檔案,
將之黏貼在黃秋霖交付之上開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上
,並依偽造證件之內容填寫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以此方式偽造「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共19
0 份,並於附表一、二「行使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日期,
在「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內,分別或接續傳真上
開偽造之預付卡門號申請書至南頻電信以行使,申請開通附
表一、二所示之預付卡門號,致南頻電信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
,誤認確有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申辦門號,而將附表一、二
所示之預付卡門號
予以開通因而提供通訊服務,足生損害於
南頻電信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及附表一、二所示之遭
冒用姓名之外籍人士。
三、(「鄴強公司」部分)
黃秋霖經營之鄴強公司(店名為「換G 王」)為代辦南頻電
信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之特約經銷商,其向南頻電信購入未
開通之預付卡型SIM 卡後,即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
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在不詳地點,分別或接續於
附表三「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欄之數日前,以電腦軟體剪
貼及修改人像、姓名、圖樣之方式,偽造附表三所示之外籍
人士護照、船員證或健保卡之電子檔案,將之列印並黏貼在
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上,且依偽造證件之內容填寫預
付卡申請書申請人之基本資料,並在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
欄」內,偽簽附表三所示之草寫簽名,以此方式偽造「南頻
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共149 份,再於附表三「行
使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日期,在鄴強公司分別或接續傳真
上開偽造之申請書至南頻電信以行使,申請開通附表三所示
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致南頻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確有附表三所示之人申辦門號,而將附表三所示之預付卡
門號予以開通並提供通訊服務,足生損害於南頻電信對客戶
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及附表三所示之遭冒用姓名之外籍人士
。
叁、【99年度訴字第715號(即「水泉商店」部分)】
郭陸泉(郭陸泉部分未據起訴,非本案之被告)於97年6 月
間應黃秋霖之邀,擔任黃秋霖出資設立之「水泉商店」(址
設:高雄市○○區○○○ 街308 之1 號,於97年7 月11日為
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黃秋霖則於97年7 月18日以「水泉
商店」之名義與南頻電信簽訂加盟合約書,成為代辦南頻電
信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之特約經銷商,並向南頻電信購入未
開通之預付卡型SIM 卡。黃秋霖再於97年7 月至8 月間之某
日,向址設高雄市○○區○○路二段186 號之32「你好外勞
商店」之負責人郭文輝(郭文輝被訴與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等罪嫌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
度偵字第5093號
追加起訴,然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
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5 號為不受理之判決,並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
上訴字第657 、658 、661 號
駁回
上訴確定,是追加
起訴書認郭文輝亦屬明知乙節,應另由檢
察官偵辦),取得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25
所示之外籍人士在「你好外勞商店」申辦行動電話留存之居
留證、健保卡影本,另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四編號7 、編號
26至編號31所示人士之身分證、居留證、健保卡之影本;黃
秋霖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犯意,未得附表四所
示之人同意或授權,在不詳地點,將附表四所示之證件影本
黏貼在「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內,並依證件之內容
填寫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之基本資料,且在申請書之「申請
人簽名欄」內,偽造附表四所示之簽名、署押,以此方式偽
造「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共31份,再於附表四「行
使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日期,在不詳地點,分別或接續傳
真上開偽造之「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至南頻電信以
行使,申請開通附表四所示之預付卡門號,致南頻電信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附表四所示之人申辦門號,而將附
表四所示之預付卡門號予以開通因而提供通訊服務,足生損
害於南頻電信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及附表四所示之遭
冒用姓名之人士。
肆、【99年度訴字第1000號(即「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
部分)】
一、謝靜雯(謝靜雯部分因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故經本院以99
年度訴字第1000號為
不受理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657 、658 、661 號
駁回上訴確定)
因需款孔急,貪圖黃秋霖應允若幫忙成立商行代辦行動電話
門號,將給予500 元至2,000 元不等之報酬,遂於97年8 月
間某日,借用不知情之蔡佩宜(蔡佩宜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2號為
不起訴處分)身
分證、健保卡,以蔡佩宜之名義成立「佩衣商行」(址設高
雄市○鎮區○○街○○○ 號3 樓,於97年9 月4 日為設立登記
);黃秋霖另於97年8 月間某日,持蔡佩宜之證件至高雄市
政府以蔡佩宜之名義成立「宜美通訊行」(址設高雄市○○
區○○○路○○巷○ 號,於97年10月16日為設立登記),並以
上開「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之名義成為申辦行動電
話門號之經銷商,黃秋霖與謝靜雯再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 附表五編號1⑴部分
黃秋霖、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
變造特種文
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
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向和信電信購入附表五編號1 ⑴所
示之和信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 號預付卡型SIM 卡
,再自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南」及「阿文」之
成年男子處取得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之變造國民身分證、健
保卡影本並轉交予謝靜雯,謝靜雯即於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
時、地,在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之門號申請書偽簽附表五編
號1 ⑴所示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1 份,並連同上開變造之證
件影本傳真至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信)行使
,致和信電信承辦人員誤認確有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之人申
辦門號,而將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之預付卡門號予以開通因
而提供通訊服務,足生損害於和信電信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
確性以及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之人。
㈡ 附表五編號1⑵部分
黃秋霖取得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之已開通和信電信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後,復與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詐欺得
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將上開SIM 卡及自年籍
姓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南」及「阿文」之成年男子處
取得之如附表五編號1 ⑵所示之變造國民身分證、駕照影本
,一併交付予謝靜雯,謝靜雯則於附表編號五1 ⑵所示時、
地,在附表五編號1 ⑵所示之門號申請書,偽簽附表五編號
1 ⑵所示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並連同上開變造之證件影本
持向台灣大哥大建楠特約服務中心行使,使承辦人員誤認確
有附表五編號1 ⑵所示之人申辦門號,而交付、提供如附表
編號1 ⑵所示之財物、利益,足生損害於台灣大哥大以及附
表編號1 ⑵所示之人。
㈢ 附表五編號1⑶部分
黃秋霖、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黃秋霖自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南」及「阿
文」之成年男子處取得附表五編號1 ⑶所示之變造國民身分
證、駕照影本並提供予謝靜雯,謝靜雯再於附表五編號1 ⑶
所示時、地,在附表五編號1 ⑶所示之申請書偽簽附表五編
號1 ⑶所示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並連同上開變造之證件影
本,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委託寬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業
務主任陳宏益將之轉交予台灣大哥大特約經銷商,使台灣大
哥大承辦人員誤認確有附表五編號1 ⑶之人申辦門號,而交
付、提供如附表五編號1 ⑶所示之財物、利益,足生損害於
台灣大哥大以及附表五編號1 ⑶所示遭冒名之人。
㈣ 附表五編號2部分
黃秋霖、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詐欺
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謝靜雯持蔡佩宜之身分證、健保卡,於
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各時、地,冒用蔡佩宜之名義,在附表
五編號2 所示之各文件偽簽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簽名,用以
偽造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之向附表五編號2 所
示之各電信公司用以申辦電話門號,使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
電信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蔡佩宜申辦電話門號,
而提供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財物、利益,足生損害於附表
五編號2 所示之各電信公司及蔡佩宜(所詐得之財物或兼利
益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
㈤ 附表五編號3部分
黃秋霖、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以「宜美通訊行」之名
義向遠傳電信購入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型SIM卡,再以不詳方式取得蘇秀朵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自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南
」及「阿文」之成年男子處取得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偽造駕
照影本並提供予謝靜雯,謝靜雯即於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時
、地,在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門號申請書偽簽附表五編號3所
示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1份,並連同上開身分證影本、變造
之駕照影本傳真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
行使,致遠傳電信承辦人員誤認確有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人
申辦門號,而將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預付卡門號予以開通因
而提供通訊服務,足生損害於遠傳電信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
確性以及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人。
㈥ 附表五編號4至8、編號10至16部分
黃秋霖、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黃秋霖於附表五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申請書
偽簽申請人、立書人之簽名,將之連同自年籍姓名均不詳,
綽號分別為「阿南」及「阿文」之成年男子處取得附表五編
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變造證件影本,一併交付予謝
靜雯,謝靜雯再於附表五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時
、地,填寫附表五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申請書之申
請人資料(不含申請人之簽名)及偽簽附表五編號4 至8 、
編號10至16所示之「蔡佩宜」之簽名,而偽造附表五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私文書,再連同上開變造之證件影
本,由謝靜雯以親自送件或傳真之方式,向附表五編號4 至
8 、編號10至16所示之電信公司行使用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
,使附表五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電信公司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誤認係附表五編號4至8、編號10至16所示之人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交付、提供如附表五編號4 至8 、編
號10至16所示之財物、利益,足生損害於附表五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電信公司及遭冒名之人。
㈦ 附表五編號9部分
黃秋霖、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
聯絡,由黃秋霖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外籍人
士之居留證、健保卡影本,且在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申請書
偽簽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之姓名,連同上開證件影本交付予
謝靜雯,謝靜雯再於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時、地,填寫附表
五編號9 所示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並偽造附表五編號9 所
示之「蔡佩宜」簽名,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並持之向附表
五編號9 所示之電信公司用以申辦電話門號,使附表五編號
9 所示之電信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人申辦電話門號,而提供如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利益
,足生損害於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電信公司及遭冒名之人。
二、黃秋霖於97年11月28日後某日透過謝靜雯取得附表五編號2
(11)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於98年1 月14日取
得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之門號000000000 號SIM 卡,即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8年1 月14日至98年2 月5 日間之
某日,在不詳地點,將該2 門號之SIM 卡一併交予詐欺集團
;該詐欺集團
復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持上開門號SIM 卡
作
為犯罪聯絡用之工具,對附表六所示之人為詐欺行為並詐得
附表六所示之財物。
三、黃秋霖明知某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交付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係他人因財產
犯罪所得之
贓物(該行動電話係陳麗芳所有,於98年3 月11
日8 時40分許在臺市○○路○○號前失竊),竟於98年3 月11
日至98年6 月24間之某日,在不詳時地收受之。
嗣經謝靜雯
於98年6 月24日自黃秋霖在高雄市○○區○○○路、民生路
路口附近承租之套房內取出交予員警查扣。
伍、【99年度訴字第1319號(即「寶琳商店」部分】
一、郭惠玲(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知悉黃秋霖應有假冒他人身分向電信公司申辦行
動電話門號使用,嗣再將申辦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與從
事詐欺犯罪之人使用之行為,且其亦知悉黃秋霖允諾給付報
酬而委請其擔任通訊行之登記負責人,目的應係在避免自己
係實際負責人乙事遭發覺,致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
線查緝上開不法行徑。詎郭惠玲竟因貪圖黃秋霖承諾給與其
每月30,000元之報酬,而基於縱黃秋霖為上開不法行為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同意擔任由黃秋霖出資設立之「寶
琳商店」(址設:臺南縣永康市○○街○○號1 樓,於98年3
月20日為設立登記)之登記負責人。而黃秋霖出資設立「寶
琳商店」後,於98年4 月20日,要求郭惠玲以「寶琳商店」
代表人身分,與威寶公司簽訂契約,使「寶琳商店」成為申
辦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預付卡之特約服務中心;郭惠玲並介紹
其同母異父之兄長戴志傑(戴志傑部分因追加起訴程序不合
法,故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19號為不受理判決,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657 、658 、661
號駁回上訴確定)與黃秋霖認識,並在「寶琳商店」工作。
黃秋霖再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 於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98年6 月4 日,與戴志傑共同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以不詳方式
取得陳昱安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並在附表七編號1 所示
之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偽簽附表七
編號1 所示之署名,將該申請書以郵寄方式交付予戴志傑,
再由戴志傑在前開「寶琳商店」內,將上開偽造之行動電話
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傳真至威寶公司之經銷商宏遠公司以為行
使,用以申辦開通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嗣宏遠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再轉送至威寶公
司,致威寶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將該行動電話門號予以開通
,而提供通訊服務,足生損害於威寶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理
之正確性及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陳昱安本人。
㈡ 於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98年6 月6 日,黃秋霖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取得鄭宇庭之身分證
、健保卡影本,在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預
付卡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附表七編號2 所示
之署名,並在不詳地點,將上開偽造之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
申請書傳真至威寶公司之經銷商盈蘊科技有限公司以為行使
,用以申辦開通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門號,嗣盈蘊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再轉送至威寶公司
,致威寶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該行動電話門號予以開
通,而提供通訊服務,足生損害於威寶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
理之正確性及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鄭宇庭本人。
二、黃秋霖取得附表七所示之門號SIM 卡後,另基於幫助他人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98年6 月6 日至98年6 月13日間之某日,
將附表七所示之SIM 卡一併交予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即基
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㈠98年6 月13日
18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相機訊息,
並留下包含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內之行動電話作為
聯絡,
適有高雲慶見上開訊息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前開相
機,並依指示於同日下午6 時22分許,將價款14000 元匯入
陳厚宇(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申辦之頭份上公園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㈡另於98年9 月27日22時許起,先
後以包含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內之行動電話,與林
耿賢聯絡交友事宜,並以欲確認林耿賢身分、林耿賢使銀行
電腦系統產生問題為由,要求林耿賢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致林耿賢陷於錯誤,而接續於
翌日(98年9 月28日)凌晨
零時32分、39分、43分、48分許,在臺北市○○○路○段○○
號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匯出5000元、91000 元、30
00元、1000元款項(總計10萬元),至張凱閔(由檢察官另
行處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
陸、嗣經警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查扣下列物品:
一、【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件】
於97年5 月12日,員警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址設高雄市○
鎮區○○街○○號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執行搜
索,扣得如附表甲所示之物(警卷第49至54)。
二、【99年度訴字第715號案件】
㈠ 於97年11月19日,員警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郭陸泉位於
高雄市○○區○○路○○○ 巷○○號4 樓之3 之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如附表乙之一所示之物(追一警四卷第112 至116
頁)。
㈡ 於97年11月19日,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郭文輝址設
高雄市○○區○○路2 段186 號之32號之「你好外勞商店
」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乙之二所示之物(追一警四卷第
118 至122 頁)。
三、【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
㈠ 於98年6 月24日,由謝靜雯提供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分局員警扣得如附表丙之一所示之物(追二警二卷第65至
70 頁 )。
㈡ 於98年9 月21日,由林家豪提供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分局員警扣得如附表丙之二所示之物(追二警二卷第106
至109 頁)。
㈢ 於98年8 月5 日,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黃秋
霖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換G 王」店內
扣得附表丙之三所示之物(追二警三卷第36至41頁、追二
偵三卷第58至63頁)
柒、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苓雅分局、鼓山分局
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
移送併辦。
理 由
甲、
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本判決
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
陳述者,均經本院於調查證據時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
官、被告黃秋霖、郭虹吟、陳韋達、吳羣祥、辯護人皆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院四卷第6 頁),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違反自由意志而陳述
等
情形,且與本案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
證據屬適當,依上開法條規定,均具
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乙、有罪部分
壹、事實欄貳部分【即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件】
一、事實欄貳、一(即被告陳韋達、吳羣祥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韋達、吳羣祥於本院中
坦承不諱
(院二卷第88頁、院三卷第21頁),核與
證人即被告郭虹吟
於警詢中證稱:被告陳韋達、吳羣祥分別是「訊興企業社」
、「興訊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係被告黃秋霖
等語相符(警卷第3 頁),而被告黃秋霖有以「訊興企業社
」、「興訊企業社」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而向
南頻電信詐得電信服務之犯行,則經本院認定在卷(見後述
),復有「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高雄市政府營
利事業登記證、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訊興企業社」、
「興訊企業社」簽立之特約服務中心加盟合約書等資料存卷
可參(警卷第99、98、68至69、83至84頁),足認被告陳韋
達、吳羣祥於本院中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其等如
事實欄貳、一所示之犯行均
堪認定。
二、事實欄貳、二(即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以「訊興企業社」、
「興訊企業社」之名義申辦南頻電信門號部分):
㈠
訊據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均
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分別答辯
如下:
⒈ 被告黃秋霖辯稱:伊不是「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
之實際負責人,但伊有投資該2 家企業社,伊與該2 家企業
社算是上下線的關係;附表一、二所示之簽名、證件伊不知
道是偽造的,當初是一位綽號「王仔」之男子至申請人工作
地點將申請人之證件掃瞄存入隨身碟,並請申請人在申請書
簽名後,再將隨身碟、含有申請人簽名之申請書交給伊,伊
則請被告郭虹吟列印證件檔案並依證件內容填寫申請人資料
,再將申請書、證件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開通門號,伊再把
開通的SIM 卡寄給「王仔」云云(偵一卷第14、125 頁,院
二卷第89、90、324 頁)。
⒉ 被告郭虹吟辯稱:伊係「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
員工,被告黃秋霖每天都會拿給伊隨身碟以及其上已有申請
人簽名之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伊再將隨身碟內之證
件檔案列印出來貼在申請書上並填寫申請人之
個人資料,再
把申請書、證件影本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開通門號,伊不知
道隨身碟裡的證件檔案是偽造的,伊沒有偽造文書、偽造署
押之行為云云(警卷第2 至3 頁、偵一卷第111 、112 、11
3 頁、院一卷第61頁)。
㈡、經查:
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如事實欄貳、二所示之犯行,有下列證
據可資證明:
⒈ 證人即被告郭虹吟①於警詢中證稱:伊與被告黃秋霖為男女
朋友,伊於97年3 月中旬至「訊興企業社」工作,而「興訊
企業社」則是於97年5 月初開始營業,伊同時在2 家企業社
內工作,每個月25,000元之薪水均係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黃秋
所支付,每日營業
期間被告黃秋霖均會交給伊隨身碟,伊依
被告黃秋霖之指示把隨身碟裡的證件檔案列印出來,再填寫
南頻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將證件影本、申請
書一同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線上開通門號等語(警卷第2至4
頁、10-2至10 -3 頁);②於偵查中
結證稱:伊受僱於男友
即被告黃秋霖在「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內工作,
每月薪資25,000元,被告黃秋霖會拿上面已經有申請人簽名
之申請書以及隨身碟給伊,伊列印隨身碟內之證件檔案且填
寫完申請書後,即將申請書、證件影本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
開通門號,這些行動電話的申請人伊均沒有看過,又開通之
SIM 卡伊並沒有經手等語(偵一卷第111 至114 頁);③於
本院審判程序中證稱:伊不認識「訊興企業社」、「興訊企
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即被告陳韋達、吳羣祥,伊係受被告黃
秋霖之指示以「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名義向南
頻電信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被告黃秋霖會給伊已有申請人簽
名之申請書以及內有申請人證件檔案之隨身碟,要伊填寫完
申請書之個人資料後,將隨身碟之證件檔案列印出來連同申
請書一併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開通門號,附表一、二所示之
證件幾乎都是伊從隨身碟列印出來的;伊傳真資料後會打電
話測試門號有無開通,但並沒有經手SIM 卡等語(院二卷第
378 至380 頁、第381 頁背面)。
⒉ 證人即被告陳韋達①於警詢中證稱:97年初伊透過朋友認識
一位綽號叫「小蔡」之男子,告知掛名當「訊興企業社」之
負責人可以分紅,不懂實際營運也沒有關係,伊便於97年3
月份至高雄市政府申請「訊興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並
成為「訊興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小蔡」之男子經
指認
為被告黃秋霖等語(偵一卷第49至55頁);②於偵查中結證
稱:97年3 月間伊有至高雄市政府申辦「訊興企業社」之營
利事業登記,是被告黃秋霖請伊幫忙設立登記的,因為被告
黃秋霖說因為名下已經有很多公司等語(偵二卷第465 、46
6 頁)。
⒊ 證人即被告吳羣祥①於警詢中證稱:伊受被告黃秋霖之託於
97年4 月25日左右至高雄市政府辦理「興訊企業社」之營利
事業登記並擔任人頭負責人,被告黃秋霖有給伊500 元之車
馬費,「興訊企業社」之實際營運狀況伊不知道等語(警卷
第12至14頁);②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因買手機而認識被告
黃秋霖,被告黃秋霖給伊500 元之車馬費要伊擔任「興訊企
業社」之人頭負責人等語(偵一卷第99至102 頁);③於本
院審判程序中證稱:被告黃秋霖給伊500 元之車馬費擔任「
興訊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營利事業登記證核發下來後伊
就交給被告黃秋霖,伊並沒有實際經營「興訊企業社」等語
(院三卷第60、61頁)。
⒋ 由上開證人即被告郭虹吟、陳韋達、吳羣祥之證述以觀,「
訊興企業社」、「訊興企業社」之實際經營者確為被告黃秋
霖,而被告郭虹吟則係受僱於被告黃秋霖在上開2 家企業社
工作;被告郭虹吟上班期間,被告黃秋霖會交付其內含有申
請人證件檔案之隨身碟以及已有申請人簽名之「南頻電信預
付卡門號申請書」,被告郭虹吟再依指示列印申請人之證件
檔案以及填寫申請書申請人之基本資料,並將之傳真至南頻
電信之事實,已堪認定。
⒌ 再附表一、二所示之外國護照、健保卡影本,係被告郭虹吟
自被告黃秋霖交付之隨身碟檔案所列印出來乙節,為被告黃
秋霖、郭虹吟所不否認(偵一卷第113 、126 頁,院一卷第
61頁),而附表一、二
所載之人,均無來臺之出入境資料,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98年8 月25日高市警三一
分偵字第0980018229號函文1 份在卷
可佐(偵二卷第100 、
109 至112 頁);再附表一、二所示之健保卡影本,其上健
保卡號碼經本院函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查詢有無
相對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其中部分健保卡卡號查無對應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另一部分健保卡卡號查得之人已有身分證
統一編號,然附表一、二所示之健保卡影本其上卻係載居留
證號碼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 年5 月25
日健保高字第1006009517號函文1 份存卷可參(院二卷第25
9 至267 頁);另附表一、二所示之菲律賓國籍、越南國籍
護照影本(見偵一卷第155 至457 頁,院二之一卷第237 頁
至247 頁),經本院函請外交部函轉馬尼拉經濟部文化辦事
處、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查詢有無核發上開護照紀錄
,經馬尼拉經濟部文化辦事處函覆答以:函詢之護照於菲律
賓外交部並無該等護照之紀錄等語、經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
辦事處函覆答以:本院來函所附之護照影本不是護照上貼有
照片之人申請核發的等語,分別有外交部100 年11月11日外
條二字第10024094510 號函文
暨檢附之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
處函文、100 年7 月20日外條二字第10001161560 號函文暨
檢附之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文附卷
可稽(院三卷第
39至45頁、院二卷第333 ),堪認被告郭虹吟自被告黃秋霖
交付之隨身碟列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健保卡、外國護照影
本均係偽造,由此亦可得知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上之
申請人簽名亦為偽造。
⒍ 又警方於97年5 月12日,在「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
」執行搜索扣得之隨身碟1 支,內存有行動電話申請人之證
件檔案,且檔案均係由被告黃秋霖存入隨身碟後交由被告郭
虹吟乙節,為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所不否認(偵一卷第112
頁、125 頁、偵二卷第92頁);而
扣案之隨身碟1 支,經檢
察官以電腦
勘驗隨身碟內之檔案後,有如下之結果:①名稱
為「功課」之資料夾,內除有許多男子之健保卡及菲律賓國
籍護照之圖片檔案外,尚有名稱為「月份.JPG」之檔案,其
圖片內容為各月份阿拉伯數字相對應之英文名稱、名稱為「
衣領-1.JPG」之檔案,其圖片內容為名為「MOWIN EDLIN
MIULAR」男子之護照及健保卡,惟該男子之護照人像照片頭
髮濃密,但健保卡之人像照片髮型疑似以電腦修圖之方式修
為平頭、名稱為「健保卡.JPG」之檔案,其圖片內容為未貼
有人像照片、無
持有人姓名之空白健保卡;②名稱為「大陸
- 臉」之資料夾,內含有多張華裔人士之大頭照檔案;③名
稱為「工具」之資料夾,有數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
入境管理局」戳章之圖檔,其中一張戳章圖檔另以箭頭標示
:「以有效年區別0000 000~~000 0000 000~~000 0000
000 ~~000 0000 000~~190 」,該資料夾內尚有大陸各
地方(如上海、天津、北京等)、各姓氏(如徐、梁、林等
)、各姓名(如建新、宗雄、建和等)之英文對應拼音圖檔
、以及其上有4 組不同證號、5 組不同出生年月日、6 組不
同編號之空白健保卡圖檔1 張;④名稱為「菲律賓- 素材」
之資料夾,內有多筆護照圖檔;⑤名稱為「菲律賓- 臉」之
資料夾,內有多筆男子大頭照之檔案;⑥名稱為「000001.
JPG 」之檔案,係2 名男子之健保卡、護照之圖檔,惟照片
中之男子鼻梁、雙夾兩側均為空白等情,有隨身碟內之檔案
翻拍照片在卷
可憑(偵二卷第12至85頁),被告黃秋霖用以
存載申請人證件檔案之隨身碟,竟有眾多得以電腦軟體剪貼
製作為健保卡、護照之人像、出入境戳章、姓名、空白健保
卡等圖像檔案,參以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並無入出境之資料
,且該等健保卡、外籍護照影本均屬偽造,業如前述,被告
黃秋霖偽造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種文書、署押之犯行,已灼
然至明。
⒎ 證人即被告陳韋達關於當初究係何人帶其辦理「訊興企業社
」營利事業登記之細微之點,雖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當初
係一位綽號叫「一元」(台語)的男子找伊擔任「訊興企業
社」的負責人且帶伊去辦理相關手續,之後伊因為即將要入
監服刑想要退出,但又找不到「一元」,所以改找被告黃秋
霖解決等語(院二卷第387 至388 頁背面),然因其於本院
中亦證稱:辦理「訊興企業社」登記之代墊費用係由被告黃
秋霖所給付,被告黃秋霖知悉伊為「訊興企業社」之人頭負
責人,伊之後想退出時,被告黃秋霖還有一直挽留,「一元
」跟被告黃秋霖應該是一夥的,但伊不清楚他們的關係為何
等語(院二卷第385 、387 頁背面、388 頁),可知被告黃
秋霖始終有參與「訊興企業社」之成立及營運,自難單以證
人陳韋達上開證述,遽認被告黃秋霖並非「訊興企業社」之
實際負責人。
㈢ 被告黃秋霖辯稱不可採之理由:
⒈ 被告黃秋霖雖於警詢、偵查中否認有借用被告陳韋達、吳羣
祥之名義成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行為,亦
否認為該2家企業社之實際負責、經營之人(偵一卷第14、1
42頁),然其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曾供認:伊確實有邀請被告
陳韋達、吳羣祥擔任「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名
義負責人,他們沒有參與公司之營運經過,上開企業社實際
上均係伊經營等語(院一卷第61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郭虹
吟於警詢及本院中證稱:被告黃秋霖係「訊興企業社」、「
興訊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伊受僱於被告黃秋霖,薪水均
係被告黃秋霖所支付等語(警卷第3頁,偵一卷第111頁,院
二卷第380 頁背面)、證人吳羣祥於警詢、偵查中證稱:97
年5 月12日警方執行搜索時,被告黃秋霖打電話給伊說有國
稅局的人到「興訊企業社」,並說因為伊是人頭負責人所以
要到現場等語相符(警卷第12頁、偵一卷第99頁),堪認被
告黃秋霖確為「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實際負責
人
無訛,其於警詢、偵查中辯稱並非上開2 家企業社之負責
人,純屬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 被告黃秋霖復於本院中改辯稱:伊不願成為「訊興企業社」
、「興訊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並非為了逃避責任,而是因
為伊擔任負責人的話,佣金會拿的比較少,如果有上下線的
關係,可拿比較多的佣金云云。然「訊興企業社」、「興訊
企業社」申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均係預付
卡型門號,門號開通時南頻電信並無發放佣金,待門號經持
用人儲值後南頻電信始會依儲值面額撥放5 %至10%之佣金
予經銷商乙情,業據證人即南頻電信法務人員王舒亭於警詢
、偵查中證述明確(警卷第22頁,偵一卷第137 頁),南頻
電信發放佣金予經銷商之核定標準,要與經銷商有無成立上
下線公司無涉,佐以被告黃秋霖僅空泛辯稱成立下游公司可
以多抽取佣金云云,然佣金如何計算、如何分配等情,其均
無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是其上開所辯,意在卸責,亦不
足採。
⒊ 被告黃秋霖另辯稱:伊沒有偽造證件,扣案之隨身碟係一位
王姓男子交給伊的;王姓男子會到申請人工作地點將申請人
之證件用掃瞄機掃瞄,並檢附其上已有申請人簽名之申請書
一併寄給伊,伊不知悉隨身碟內之證件檔案、申請書之簽名
均係偽造的云云。然質以被告黃秋霖王姓男子之真實姓名、
聯絡方式為何,其始終無法提供,而以被告黃秋霖於警詢中
自稱與王姓男子認識1 年多之交情、王姓男子委託其申辦行
動電話門號數量高達1 千餘筆之交易數量(警一卷第20至22
頁),被告黃秋霖實不可能對王姓男子之
年籍資料、聯絡方
式全然不知,是其所辯,顯屬杜撰之詞,無從採信。
㈣ 被告郭虹吟辯稱不可採信之處:
⒈ 被告郭虹吟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伊不知悉被告黃秋霖
交付之證件檔案係偽造的云云。然警於97年5 月12日持搜索
票在「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查獲被告郭虹吟時,
被告郭虹吟即坦承知悉南頻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所檢附之護
照、健保卡等證件影本均係偽造等語(警卷第6 頁),於本
院
羈押訊問程序中亦
自承:伊知道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均沒有
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是「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假
借他人之名義申請等語(97聲羈字第583 號卷第6 頁),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始
翻異前詞,復無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自難以其
空言否認之詞而為有利之認定;況「訊興企業社
」、「興訊企業社」每日營業期間為下午2 時至下午3 時止
,業據被告郭虹吟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警卷第10之2 、10之
3 頁),「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短暫營業時間
顯與正當經營之通訊行有別;再者,被告郭虹吟任職於「訊
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期間,均無看過附表一、二所
示之申請行動電話之本人,為其於偵查中供述在卷(偵一卷
第112 頁),被告郭虹吟受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方式要與
通訊經銷商需確認為本人親自申請之情節相違,被告郭虹吟
明知「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營業時間短暫,且申
辦門號之方式怪異,卻仍不加以聞問,反於97年3 月至97年
5 月間持續依被告黃秋霖之指示大量列印他人證件檔案向南
頻電信申請開通行動電話門號,益徵其與被告黃秋霖有犯意
聯絡甚明,是其辯稱不知悉被告黃秋霖交付之證件檔案係偽
造云云,難以採信。
⒉ 被告郭虹吟復辯稱:申請人簽名欄之草寫簽名不是伊簽的,
伊僅係依被告黃秋霖之指示幫忙填寫申請人欄之其他基本資
料以及黏貼證件影本,伊並無偽造文書云云。然觀諸南頻電
信提供之空白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院二卷第77頁),申請
書之姓名欄、方案內容、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申請門號
所憑之證件影本等內容,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
示簽名之人欲
聲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而為文書內容之一
部,被告郭虹吟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均係「訊興
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假冒他人名義所申請(本院聲羈
卷第5 、6 頁),卻仍在申請書上填寫他人資料並黏貼不實
證件,其有偽造文書之犯行甚明,是其所辯,亦不足採。
㈤ 辯護意旨雖以: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SIM 卡,係被告黃秋
霖先支付價金向南頻電信購入,待被告黃秋霖傳真申請人之
資料、證件影本予南頻電信審核後,南頻電信始會開通電信
服務,南頻電信既有審核之義務,且被告黃秋霖事先已支付
購買SIM 卡之價金,南頻電信自無任何查核管理正確性以及
財產上之損害可言等語,為被告黃秋霖、郭虹吟辯護。然依
「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與南頻電信簽立之特約服
務中心加盟合約書(警卷第68、84頁)第6 條第4 款之規定
:「乙方(即訊興、興訊企業社)受理用戶申請時,應確認
為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代辦人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辦理,並
確實審核用戶所提供證件之正確性,並請用戶確實簽章,以
避免偽冒申請案件之發生,乙方所承辦之客戶申請書需經甲
方(即南頻電信)確認後始生效,甲方應儘速提供該項服務
。…」,以及證人即南頻電信法務人員王舒亭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南頻電信與經銷商簽約時,都要求經銷商必需親自看
到申請人本人持雙證件正本至門市辦理,因南頻電信只能審
核申請書上外籍人士之證件、姓名等有無相符,無法查詢外
籍人士之證號是否為真正等語(院二卷第376 背面),可知
經銷商負有審核申請人人別正確性之義務,且南頻電信係倚
賴經銷商之審核而據以開通行動電話門號,辯護人殊未慮及
「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黃秋霖
、承辦人員被告郭虹吟負有審核義務,遽以南頻電信負有審
核義務推論本件附表一、二所示之證件縱屬偽造,然不生損
害於南頻電信云云,尚嫌速斷。
㈥ 本件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上僅草寫之簽名為偽造之
署押說明:
按刑法上
所稱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其他物體上由自然
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而言。其
意義在於經由自然人之簽名或畫押,以顯示其獨特之簽名(
運筆)形式或畫押之特徵,藉以表彰該自然人賦予所簽署文
書效力之意志,最高法院94年台上第4487號判決
可資參照。
本件附表一、二所示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
」,其中「正楷簽名欄」之正楷英文字(即非草寫簽名部分
),被告郭虹吟雖供稱為其所書寫(院一卷第61頁),似為
偽造之簽名,然因證人即南頻電信之法務人員王舒亭於本院
證稱:有的時候外籍人士簽名過於潦草,所以有部分經銷商
會在外籍人士之草寫簽名下用正楷字去記載,南頻電信是以
申請人之簽名資料為準,正楷部分並非公司辨識之重點等語
(院二卷第375 頁背面),堪認被告郭虹吟書寫之正楷英文
名字對申請書行使之對象即南頻電信而言,並無代表或彰顯
任何效力,則該部分之簽名,自非偽造之署押,
附此敘明。
㈦ 被告郭虹吟於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承辦人簽名欄
」簽寫被告陳韋達、吳羣祥之簽名並不構成偽造署押之理由
:
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承辦人簽名欄「
陳韋達」之簽名、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
」承辦人簽名欄「吳羣祥」之簽名,係由被告郭虹吟所書寫
,業據被告郭虹吟於偵查中供稱在卷(偵二卷第90頁),雖
證人即被告陳韋達、吳羣祥於本院中均證稱:伊沒有授權被
告黃秋霖、郭虹吟可以簽署伊的姓名等語(院二卷第386 頁
背面、院三卷第62頁),然因證人即被告陳韋達、吳羣祥均
係自願擔任「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
,且不參與企業社之經營情形,業經其等陳述明確,客觀上
可認其等同意擔任「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名義
負責人時,已有默示同意實際經營公司之人以其等之名義行
事,故被告郭虹吟此部分簽立被告陳韋達、吳羣祥簽名之行
為,並不構成偽造署押,併與指明。
㈧ 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點之認定:
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申辦之過程,係由經銷商先向
南頻電信購入預付卡,申請人持雙證件至經銷商處填寫申請
書,經銷商再將申請人之資料、證件影本傳真至南頻電信申
請開通門號,門號最晚24小時內會開通,經銷商尚須於7 日
內將申請人之資料、證件影本寄回至南頻公司等情,業經證
人即南頻電信法務人員王舒亭於本院中證述明確(院二卷第
375 至378 頁),是以本件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共同行使附
表一、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時點,即係將申請書傳真至南頻
電信之時點,惟依南頻電信100 年8 月2 日南字資第0000
000000號函文,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傳真時點因年
限久遠,僅能提供部分資料(院二之一卷第1 頁),且因證
人即被告郭虹吟於本院證稱:伊傳真附表一、二所示之申請
書給南頻電信的時間,即係申請書上所寫的申請日期等語,
故本件附表一、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點即以南頻電信回函
所示之傳真時間為準(院二之一卷第2 至8 頁),惟若無傳
真時間者,原則上即以申請書所載之申請日期為行使(即傳
真)日期;至附表一編號173 、174 所示之門號申請書其上
所載之申請日期固為97年5 月7 日,然因該門號之開通日期
係97年5 月9 日(院二之一卷第5 頁),與申請書所載之日
期已間隔2 日,是此部分自應依證人王舒亭證述門號於申請
書傳真24小時內會開通等語即以開通日期97年5 月9 日回溯
24小時內即97年5 月9 日,為被告郭虹吟行使私文書之日期
(即傳真申請書之日),附此敘明。
三、事實欄貳、三(即被告黃秋霖以「鄴強公司」名義申辦南頻
電信門號部分):
訊據被告黃秋霖固不否認為鄴強公司之負責人且有以鄴強公
司之名義向南頻電信申請開通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之行為,
然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辯稱:附
表三所示之外籍人士均係船員,因他們有申辦門號打電話回
家鄉之必要,故伊會至高雄港與船員見面,請其等在申請書
上簽名並掃瞄其等證件,再回公司辦理開通門號事宜云云(
偵二卷第468 頁,院一卷第65頁)。然查:
㈠ 附表三所示之人,經以護照號碼查詢均無入出境及居留或停
留臺灣之紀錄,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98年8 月
25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0980018229號函文1 份在卷可佐(
偵二卷第100 、102 至108 頁);再本院復將附表三所示之
護照函請外交部轉送菲律賓、越南、韓國、大陸地區查核是
否為偽造,則分別經駐臺北韓國代表部於2011年6 月7 日以
臺領字第111102號函文函覆
略以:該護照有效期限已屆滿,
且無辦理延長有效期間之事實,在該護照內頁左邊為船員手
冊內容,右邊為護照內頁延長效期內容,兩者屬不同,不應
拼合成連續頁,似有偽造之嫌(院二卷第302 、303 頁)、
經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2011年7 月11日以第14號函
文函覆略以:函文所檢附之護照不是護照上貼有照片之人員
簽發的等語(院二卷第333 頁背面)、經大陸地區於2011年
9 月29日以(2011)法助台請(調)复字第18號函文函覆略
以:本院提供之84本護照訊息,其中72本與私出入境證件簽
發信息一致,2 本護照資料頁照片及個人資料與私出入境證
件簽發信息不符,10本無相關簽發信息等語(本院院三卷第
33 至36 頁)、經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函覆略以:本院函
詢之護照均無該等護照紀錄等語(院三卷第39至45頁);再
觀諸附表三所示之護照及船員證證件影本(院二之一卷第24
8 至392 頁),其中附表三編號83所示之「孫必華」之男子
,其護照上之照片與船員證上之照片似非同一人(院二之一
卷第252 頁)、附表三編號84所示之「王寶軍」男子,除護
照與船員證上之人像照片長相相異外,且該人之船員證照片
並無鼻子、嘴巴及耳朵(院二之一卷第254 頁)、附表三編
號編號107 所示之「周人人林」男子,其護照及船員證上之
人像照片,僅有眼睛,其餘五官均為空白(院二之一卷第29
6 頁),足認附表三所示之證件以及申請書上之簽名,均屬
偽造。
㈡ 又附表三所示之證件檔案,以及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之取得
,均係由被告黃秋霖所親自承辦,未經他人之手,為被告黃
秋霖於偵查及本院中始終供述在卷(偵二卷第468 頁、院一
卷第65頁),然附表三所示之證件均係偽造,且部分證件偽
造手法粗糙,業如前述,倘被告黃秋霖辯稱附表三所示之人
其均有親眼看過並核對身分云云屬實,何以附表三所示之高
達298 張證件被告黃秋霖均無發現有偽造之情?再本件扣案
之被告黃秋霖交予被告郭虹吟之隨身碟內,存有大量之大陸
籍、菲律賓籍人士之大頭照檔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
部出入境管理局戳章」檔案之情(院二卷第46至55 、60 至
83頁、第58頁),適與附表三所示之大部分偽造之證件均為
大陸地區或菲律賓籍之人士情形相符,且扣案隨身碟內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戳章」圖檔,復與附表
三所示之大陸地區人士護照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
入境管理局」戳章圖樣相同,堪認附表三所示之證件、以及
申請書上之簽名,均為被告黃秋霖所偽造。
四、綜上,被告黃秋霖、郭虹吟、陳韋達、吳羣祥如事實欄貳所
示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貳、事實欄叁部分【即99年度訴字第715號案件】:
一、訊據被告黃秋霖矢口有事實欄叁所示之犯行,①於警詢中辯
稱:伊不是「水泉商店」之實際負責人,更沒有找郭陸泉擔
任「水泉商店」之名義負責人;伊係向一位綽號叫「小李」
之男子購得蓋有「水泉商店」開通章之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
申請書以及SIM 卡,再轉賣給郭文輝,讓郭文輝在「你好外
勞商店」可以從事代辦南頻電信預付卡之業務,伊向郭文輝
收取填寫完畢之申請書以及申請人之證件影本後,會轉交給
「小李」之男子,所以附表四所示之盜辦門號與伊無關云云
(追一警四卷第35頁);②於偵查中辯稱:伊雖曾向郭文輝
說「水泉商店」是伊開的,但只是吹噓而已,伊提供給郭文
輝蓋有「水泉商店」章的電話卡都是跑單幫向別人買來的云
云(追一偵一卷第9 至10頁)。
二、惟查:
被告黃秋霖如事實欄叁所示之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 證人郭陸泉①於警詢中證稱:伊不是「水泉商店」之實際負
責人,被告黃秋霖才是;被告黃秋霖於97年6 月間跟伊說因
名下已有很多間公司,不能再申請公司從事申辦行動電話門
號業務,且說這個很賺錢,所以伊就去高雄市政府辦理「水
泉商店」營利事業登記,被告黃秋霖並給伊2000元,之後被
告黃秋霖還有拿「水泉商店」與南頻電信的合約叫伊簽名;
警方於97年11月19日在伊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4 樓之3 住處扣得之上面記有門號的便條紙共18張,都是
被告黃秋霖寫的,被告黃秋霖說因為不喜歡在店裡上網,所
以才在伊的住處申裝網路,被告黃秋霖每次上網的時候都會
叫伊離開;伊還知道被告黃秋霖還有找過一位叫「劉富山」
之男子當人頭負責人等語(追一警四卷第1 至6 頁);②於
偵查中證稱:97年6 月20日左右被告黃秋霖說可以以辦門號
的方式賺錢,要伊到高雄市政府申請「水泉商店」營利事業
登記,相關的證件都是被告黃秋霖提供的,辦好之後被告黃
秋霖就去申請門號經銷商,還叫伊簽申請書等語(追一偵二
卷第5 頁);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水泉商店」是被告黃
秋霖要伊出面當負責人,但「水泉商店」的預付卡申辦業務
均係被告黃秋霖去申辦的等語(追一院一卷第246 、247 頁
)。
㈡ 證人郭文輝①於警詢中證稱:伊是「你好外勞商店」的負責
人,從事行動電話門號販賣業務,伊認識被告黃秋霖約2 年
,被告黃秋霖曾說過「水泉商店」是他跟朋友共同經營的,
伊為幫忙外勞申辦南頻電信門號,故會向被告黃秋霖購買上
面蓋有「水泉商店」開通章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
以及SIM 卡;附表四所示之外勞大部分均曾至「你好外勞商
店」申辦台灣大哥大、和信、遠傳電信等門號,97年7 月底
至8 月初伊誤將該等外勞的證件影本交給被告黃秋霖才會發
生該等外勞被盜辦南頻電信門號之情形等語(追一警四卷第
16 至20 頁、24至26頁);②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7年5 月
至7 月間向被告黃秋霖買了40幾組上面蓋有「水泉商店」開
通章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被告黃秋霖說他是「水泉
商店」的股東等語(追一偵一卷第8 、9 頁)、③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伊沒有與南頻電信簽立代理商合約,故無法開通
南頻電信的門號,但因為被告黃秋霖說他有公司與南頻電信
有合作,所以伊要拿南頻電信的門號都會透過被告黃秋霖;
伊向被告黃秋霖進貨時,被告黃秋霖會給伊上面蓋有「水泉
商店」開通章之申請書及SIM 卡,申辦人填寫完畢後,伊再
把資料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開通,被告黃秋霖事後會再來收
申請書的正本;有一次被告黃秋霖來店裡收文件時,伊不小
心把附表四所示之外勞申辦台灣大哥大、遠傳等行動電話門
號之申請資料交給被告黃秋霖,被告黃秋霖隔1 星期後才交
還給伊等語(追一院一卷第208 頁背面至213 頁)。
㈢ 證人郭陸泉上開證稱被告黃秋霖為「水泉商店」之實際負責
人等語,適與證人郭文輝上開證述:被告黃秋霖自稱為「水
泉商店」的股東,伊都向被告黃秋霖購買上面蓋有「水泉商
店」開通章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等語相核;再證人郭
陸泉證稱:被告黃秋霖除找伊掛名為「水泉商店」之人頭負
責人外,還有找一位叫「劉富山」之男子擔任別家公司之人
頭負責人等語,亦與①證人即南頻電信法務人員王舒亭於警
詢中證稱:南頻電信業務助理於97年8 月25日接獲「添興企
業社」負責人劉富山及其朋友來電陳稱其僅係「添興企業社
」之人頭負責人,該企業涉有問題希望南頻電信關閉經營權
等語(追一警四卷第75、76頁)、②證人陳碧鳳於警詢中證
稱:伊任職於元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元琳公司),負責替
南頻電信代銷門號卡以及招攬經銷商,「添興企業社」、「
水泉商店」均係透過元琳公司成為南頻電信之經銷商,上開
2 家公司之負責人劉富山、郭陸泉伊均無看過;當初係被告
黃秋霖幫「添興企業社」向元琳公司索取加盟合約書,而「
水泉商店」的加盟合約書則是「添興企業社」的人打電話幫
忙索取的等語相符(追一警四卷第68、69頁),復有「添興
企業社」、「水泉商店」之特約中心加盟合約書、加盟特約
中心基本資料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佐(追一警四卷第
143 至165 頁),足認證人郭陸泉證稱:「水泉商店」、「
添興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均係被告黃秋霖,伊跟劉富山均
係人頭負責人等語,均屬有據,堪予採信。
㈣ 又被告黃秋霖自承為「換G 王」(即鄴強公司)通訊行之負
責人,從事申辦南頻電信行動電話之業務(追一警四卷第30
頁);而警方於
另案98年8 月5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
告黃秋霖經營之「換G 王」執行搜索扣得之隨身碟1 支,其
內竟有附表四編號1 「PACHANA BUNSUAN (峰松)」之證件
檔案(見追二警三卷第10、11頁);另民眾謝旺廷至「換G
王」申辦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其申請書上係蓋「添興
企業社」之開通章乙情,亦經證人謝旺廷於警詢中證稱:伊
曾在高雄市○○區○○○路○○○ 號的「換G 王」商行找老闆
即被告黃秋霖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伊從沒有去
過「添興企業社」,不知為何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
請書上之經銷商會是「添興企業社」的印章等語明確,並有
南頻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在卷可憑(追一警四卷第
64頁),足認「水泉商店」、「添興企業社」分別係被告黃
秋霖借用郭陸泉、劉富山之名義所設立,被告黃秋霖確為「
水泉商店」、「添興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並以該商號之
名義申辦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無訛。
㈤ 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25所示之外籍人士均
曾至郭文輝經營之「你好外勞超商」申辦行動電話,但未曾
至「水泉商店」申辦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
25所示之門號:
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25所示之外籍人士,
經提示以其等名義在「水泉商店」申辦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
客戶申請書後,皆證稱:南頻電信申請書上所示之個人資料
、證件均係伊的,但簽名不是伊簽的,因為伊沒有去過「水
泉商店」,也沒有辦過南頻電信的門號,伊僅有在郭文輝經
營的外勞商店申辦過門號等語(追一警三卷第8 至157 頁、
追一警二卷第22至24頁),堪認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6 、編
號8 至編號25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署押均係偽造;又被
告黃秋霖曾收取過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25
所示之證件影本乙情,業據證人郭文輝於偵查、本院中證稱
:97年7 月至8 月間,曾將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25所示之外籍人士在「你好外勞超商」申辦台灣大哥
大、遠傳電信行動電話等證件影本、資料交予被告黃秋霖等
語在卷,且為被告黃秋霖所不否認(追一警四卷第35頁、追
一院一卷第212 頁),佐以「水泉商店」之實際負責人即為
被告黃秋霖,此經本院論述如前,堪認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
6 、編號8 至編號25所示之以「水泉商店」為經銷商之偽造
南頻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署押,均係被告黃秋霖偽造無訛
。
㈥ 附表四編號7 、編號26至編號31所示之外籍人士,未曾至郭
文輝經營之「你好外勞超商」或「水泉商店」申辦附表四編
號7 、編號26至編號31所示行動電話門號:
附表四編號7 、編號26至編號31所示之外籍或本國人士,經
提示以其等名義在「水泉商店」申辦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客
戶申請書後,皆證稱:南頻電信申請書上所示之個人資料、
證件均係伊的,但簽名不是伊簽的,伊沒有去過「水泉商店
」辦過門號,也沒有在郭文輝經營之商店辦過門號等語(追
一警三卷第50至52頁、161 至163 頁、170 至171 頁、18 4
至186 頁、158 至159 頁、174 至176 頁、189 至190 頁,
追一偵一卷第110 至111 頁),是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25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署押亦係偽造,而
「水泉商店」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黃秋霖乙節,業如前述,
堪信附表四編號7 、編號26至編號31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申
請書、署押,均為被告黃秋霖所偽造。另起訴書雖記載附表
四編號7 、編號26至編號31所示證件影本均係郭文輝所提供
,惟上開之人並無至郭文輝經營之商店申辦門號,如上所述
,是此部分事實追加起訴書所載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三、被告黃秋霖雖辯稱伊不是「水泉商店」的實際負責人,伊賣
給郭文輝蓋有「水泉商店」開通章的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
申請書均係向綽號「小李」之男子購得,申請人填完申請書
後,伊便將申請書、證件影本交給「小李」回傳給南頻電信
云云。然被告黃秋霖始終未能說明「小李」之真實姓名、聯
絡方式,且被告黃秋霖經營之「鄴強公司」,亦為南頻電信
之經銷商,已如前述,故倘被告黃秋霖欲販售蓋有開通章之
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予郭文輝,其自可販售蓋有「
鄴強公司」開通章之申請書予郭文輝,又何需迂迴先自不詳
之「小李」處取得蓋有「水泉商店」開通章之申請書,再轉
售予郭文輝之理?益徵「水泉商店」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黃
秋霖甚明,故其所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點之認定:
再依南頻電信之作業方式,門號之開通時點係自經銷商將申
請書傳真至南頻電信後24小時內會開通乙情,業經證人即南
頻電信法務人員王舒亭於本院中證述如前,故被告黃秋霖行
使附表四所示之偽造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之時點,
應以傳真之時點為其行使之時點,然因依南頻電信101 年8
月11日南字資第0000000000號函文(追一院一卷第217 頁)
,部分申請書無法提供傳真之時間,惟附表四所示各編號之
申請書除編號9 外,其餘申請書所載之申請日期均與門號開
通日期相同,故以申請書所載之申請日期為被告黃秋霖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日;至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偽造申請書,雖申
請書記載之申請日期為97年7 月31日(追一警三卷第66頁)
,然因開通日期為97年7 月30日,故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申
請書,其上之申請日期應係誤載,自應以開通日為其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日期,附此敘明。
五、綜上,被告黃秋霖如事實欄叁所示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堪
認定。
叁、事實欄肆部分【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
一、事實欄肆、一(即「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部分):
㈠ 訊據被告黃秋霖矢口否認有事實欄肆、一所示之犯行,辯稱
:伊雖認識謝靜雯,但「宜美通訊行」、「佩衣商行」均非
伊出資設立的,謝靜雯持用假證件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
話門號之行為與伊無關云云。
㈡ 然查,被告黃秋霖如事實欄肆、一所示之犯行,有下列證據
可證:
⒈ 證人謝靜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均證稱:①伊是「佩衣商行
」、「宜美通訊行」之員工,「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
」之登記名義人雖為蔡佩宜,但實際出資、負責人均係被告
黃秋霖;伊曾向友人蔡佩宜借用身分證等證件,被告黃秋霖
並叫一位「郭陸泉」之男子帶伊去高雄市政府以蔡佩宜之名
義辦理「佩衣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而「宜美通訊行」則
是被告黃秋霖拿蔡佩宜的證件去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蔡佩宜
均不知情;伊在上開兩家通訊行任職期間均冒名為蔡佩宜,
負責替被告黃秋霖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被告黃秋霖會自綽號
「阿南」、「阿文」之男子處取得他人之證件影本,並連同
上面已有申請人簽名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一併交給伊,伊
再填寫申請人之其他個人資料且在銷售人員欄簽蔡佩宜之姓
名,連同證件影本以傳真或親自至電信公司之方式申辦行動
電話門號;附表五編號1 、3 至16所示之門號均係以上開方
式申辦,比較特別的是附表五編號1 之申請人「徐山峰」之
簽名係伊簽的,附表五編號1 、3 至16所示申請人伊均無看
過;伊辦好之門號SIM 卡、向經銷商取得之佣金,均會交給
被告黃秋霖,每辦一個門號被告黃秋霖就會給伊500 至2000
不等之現金報酬;②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門號,係伊持蔡佩
宜之證件冒用蔡佩宜之名義去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室內電話
,申辦完成之門號SIM 卡、以及室內電話門號均係被告黃秋
霖拿去用等語(追二警一卷第18至22頁、23至26頁、追二警
二卷第21至26頁、32至37頁、第46至50頁、第59至64頁、追
二警三卷第75至79頁、第146 至152 頁、追二警四卷第28至
35 頁 、追二偵一卷第12至16頁、追二偵四卷第17至22頁、
第31 至40 頁)。
⒉ 證人謝靜雯證稱附表五所示之門號均係其所申辦,且其在「
宜美通訊行」任職期間冒名為蔡佩宜之情節,核與證人即寬
連開發有限公司業務主任陳宏益於警詢中證稱:000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即附表五編號1 ⑶)係「宜美通訊行
」之蔡小姐將申請人之證件送至寬聯公司,寬聯公司再轉交
給台灣大哥大特約商店申辦等語(追二警一卷第7 至8 頁)
、證人即台灣大哥大特約服務中心業務員黃嘉生於警詢中證
稱:0000000000(即附表五編號1 ⑵)之門號係「宜美通訊
行」之蔡小姐持門號申請書送至特約服務中心,蔡小姐經指
認為謝靜雯等語(追二警一卷第9 至10頁)、證人即威寶電
信崇文加盟店負責人黃裕成於警詢中證稱:蔡佩宜為伊的客
戶,98年1 月20日至98年1 月26日蔡佩宜持江晉廷、高嘉沛
、陳佳惠之申請書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
即附表編號6 ⑴、6 ⑵、7 ⑴、7 ⑵、8 ⑴、8 ⑵),伊依
約定每個門號給予蔡佩宜4000元之佣金,佣金係由業務員謝
德平幫忙交付的等語(追二警二卷第185 至187 頁)、證人
謝德平於警詢中證稱:伊有幫黃裕成拿過2 次佣金共24,000
元給蔡佩宜,蔡佩宜經指認為謝靜雯(追二警二卷第127 至
129 頁)等語相符。
⒊ 而附表五編號1 、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國民身分
證、駕照、健保卡等證件影本,經以證號查詢證件登記名義
人之姓名,要與上開證件影本所載之姓名不同,且經警方通
知證人即證號登記名義人徐祥峰(追二警一卷第1 至3 頁)
、黃前鋒(追二警二卷第217 至219 頁)、俞樂郁(追二警
二卷第157 至160 )、馮晉廷(追二警二卷第161 至162 頁
)、陳佳惠(追二警二卷第168 至170 頁)、曾信裕(追二
警二卷第188 至189 頁)、歐殷成(追二警二卷第193 至19
4 頁)、張家綺(追二警二卷第197 至198 頁)、呂明樺(
追二警二卷第201 至202 頁)、黃致維(追二警二卷第205
至206 頁)、丁盈(追二警二卷第209 至210 頁)、李雅婷
(追二警二卷第213 至214 頁)到案說明,其等於警詢中均
證稱:警方給予其檢視之證件影本只有證號正確,其餘姓名
、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均非正確,且未曾同意他人可以其名義
辦理行動電話門號等語;而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駕照影本,
則經證人蘇秀朵於警詢中證稱:伊沒有駕照等語明確(追二
警四卷第5 至7 頁),故附表五編號1 、編號3 至8 、編號
10至16所示之證件影本以及申請書均屬偽造。至附表五編號
9 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其上所檢附之范文雄之居留證、
健保卡影本資料雖屬正確,然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申請書則
係偽造乙情,另經證人范文雄於警詢中證稱:申請書上之證
件影本是伊的,但伊從沒有申辦過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門號
,伊的證件影本會外流有可能是因為97年7 月份伊在高雄大
寮鄉一間泰國外勞商店請店家幫忙代辦行動電話時資料遭店
家盜用等語(追二警二卷第176 至179 頁)。是以附表五編
號1 、編號3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證件影本以及申請書
均屬偽造,而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申請書係屬偽造等情,均
堪認定。
⒋ 證人蔡佩宜於警詢、偵查均中證稱:謝靜雯有拿過伊的身分
證、健保卡證件去偷辦「佩衣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謝靜
雯曾說過被告黃秋霖是她的老闆,附表五編號2 所示電話門
號,伊從未同意過謝靜雯去申辦等語,則附表五編號2 所示
之各申請書等文件,均係謝靜雯所偽造乙情,亦堪認定。
⒌ 另證人謝靜雯前揭於警詢中證稱:「佩衣商行」之登記負責
人蔡佩宜僅係掛名,真正負責人是被告黃秋霖,當初是被告
黃秋霖叫「郭陸泉」帶伊去辦理「佩衣商行」營利事業登記
等語,其證述被告黃秋霖指示「郭陸泉」陪同他人辦理營利
事業登記之情,適與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5 號被告黃秋霖偽
造文書案件,證人郭陸泉於警詢中證稱:伊是「水泉商店」
之掛名負責人,真正之負責人是被告黃秋霖,97年7 月伊也
有帶過劉富山至高雄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擔任「華元
通訊」之人頭負責人等語之情形相合(追一偵二卷第3 頁)
;又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19號被告黃秋霖被訴設立「寶琳商
店」與郭惠玲共同偽造文書、冒名申辦行動電話之案件(詳
後述),警方係於98年7 月24日第一次對案件之被害人、嫌
疑人製作警詢筆錄(見追三警二卷第1 頁),惟證人謝靜雯
卻能於員警開始偵辦99年度訴字第1319號案件前之98年6 月
22日、98年7 月10日,即於警詢中證稱:被告黃秋霖最近又
在臺南開了一間叫「寶琳」之通訊行(追二警三卷第152 頁
),是找一位郭姓女子當人頭,不斷販賣以偽造證件申辦之
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等語,可知證人謝靜雯所述,要非
子虛,是其證稱:被告黃秋霖係「佩衣商行」、「宜美通訊
行」之實際負責人,伊均係依被告黃秋霖之指示持他人證件
申辦門號,並將SIM 卡交給被告黃秋霖等語,堪予採信。
⒍ 再被告黃秋霖為址設高雄市○○○路○○○ 號「換G 王」通訊
行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黃秋霖所不否認,而警方於98年8
月5 日在「換G 王」店內扣得之隨身碟1 支,該隨身碟內除
有本案附表五編號4 ⑵所示「黃鋒前」之身分證、健保卡證
件電子檔案外,另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5 號案件附表四編
號1 所示遭冒用人「峰松(PACHANA BUNSUAN )」之證件電
子檔案(追二警三卷第9 至11頁);而附表五編號3 所示遭
冒名申辦行動電話之被害人蘇秀朵於警詢中亦證稱:伊曾至
「換G 王」換行動電話,店員有影印伊的證件,該店員經指
認為編號6 之人(即被告黃秋霖)等語(追二警四卷第5 至
7 、第118 頁),益徵證人謝靜雯證稱:附表五所示之行動
電話門號均係被告黃秋霖拿申請人之證件影本叫伊去申辦等
語,屬信實之詞,被告黃秋霖有事實欄肆、一所示之犯行,
已灼然至明。
⒎ 被告黃秋霖雖否認犯罪,然其初於98年6 月29日警詢中供稱
:謝靜雯曾至伊經營之「換G 王」賣行動電話,伊才認識謝
靜雯,伊未曾叫謝靜雯冒他人之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也沒
有業務往來,不知為何謝靜雯會這樣說云云(追二警一卷第
27至29頁),直至警方於98年8 月5 日持搜索票至「換G 王
」執行搜索扣得隨身碟1 支,其中竟有本案遭冒名之人之證
件檔案時,被告黃秋霖
旋翻異前詞,改稱:伊曾幫謝靜雯重
灌電腦,所以謝靜雯之資料才會在隨身碟裡面(追二警三卷
第10頁),伊認識謝靜雯之期間有幫謝靜雯經手門號云云(
追二警三卷第21頁),甚於本院準備程序復改稱:伊有教謝
靜雯如何取得行動電話經銷商之資格,也有教謝靜雯如何申
辦行動電話門號,會這樣做都是為了要以優惠的價格向謝靜
雯購買申辦門號所搭配之行動電話云云(追二院一卷第274
頁),被告黃秋霖前後供述始終不一,復無法提出其他有利
之證據以實其說,其上開所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⒏ 綜上,被告黃秋霖事實欄肆、一所示之犯行
堪予認定。
二、事實欄肆、二部分(即行動電話門號販售予詐欺集團部分)
:
附表五編號2 (11)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附表
五編號5 ⑴所示之門號000000000 號SIM 卡,分別係謝靜雯
於97年11月28日、98年1 月14日冒用蔡佩宜、俞心郁之名義
申辦,且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於申辦後數日即交予
被告黃秋霖、門號000000000 號SIM 卡於申辦當日(即98年
1 月14日)即交予被告黃秋霖乙情,業據證人謝靜雯於警詢
(追二警四卷第31至32頁、追二警二卷第23至24頁)、偵查
(追二偵四卷第31至38頁)及本院中證述在卷(追二院二卷
第10、11、18、19頁),而上開門號嗣於98年2 月5 日至98
年4 月29日間,遭詐騙集團持用為詐欺犯行,使被害人邱貴
蘭、林陳秀玉、陳筱筠、林沛宸、李育萱、林欣怡等人陷於
錯誤而交付金錢等情,則據
上揭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
復有匯款單據在卷可憑(追二警二卷第260 至280 頁、第30
8 至336 頁),證人謝靜雯證述係受被告黃秋霖之指示,冒
用他人姓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再將SIM 卡交予被告黃秋霖
之犯罪情節,核與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件證人即被告
郭虹吟證稱:被告黃秋霖會交給伊申請人之證件影本去申辦
行動電話,辦得之SIM 卡均由被告黃秋霖拿走等語(卷證詳
前)、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19號案件(詳後述)證人戴志傑
於偵查中證稱:伊在寶琳商行工作期間,被告黃秋霖會交給
伊申請人之證件影本要伊去辦理行動電話門號,辦得之SIM
卡均交給被告黃秋霖等語相符(追三偵一卷第13至14頁),
被告黃秋霖慣以利用他人名義申辦並取得行動電話SIM 卡之
犯罪手法,已臻明確;再附表五編號2 (11)、附表五編號
5 ⑴所示之門號SIM 卡既均係被告黃秋霖所持有,若非被告
黃秋霖
故意將之交予詐欺集團,自無可能均由詐欺集團所持
用。被告黃秋霖有事實欄肆、二所示之犯行,
洵堪認定。
三、事實欄肆、三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謝靜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證稱
:伊於98年6 月24日交給警察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IMEI
碼:000000000000000 ),係伊從被告黃秋霖在高雄市○○
區○○○路、民生路口承租之套房內所取出的,被告黃秋霖
曾說過那隻手機「很辣」,叫伊不要亂拿來打,被告黃秋霖
說的「很辣」就是指手機是不法管道取得的,例如偷來或搶
來的贓物等語(追二警二卷第34至35頁、追二偵四卷第36頁
追二院二卷第28、29頁),而上開行動電話係遭竊之行動電
話乙情,則經證人即被害人陳麗芳於警詢中證稱:該行動電
話伊放在機車置物箱內,於98年3 月11日8 時40分發現遭人
打開置物箱竊取等語明確(追二警二卷第235 至236 頁),
被告黃秋霖雖辯稱:證人謝靜雯
是故意誣賴伊云云,然上開
行動電話係警方在尚未知悉犯罪嫌疑前,證人謝靜雯即主動
提交予警方查扣,證人謝靜雯作證之動機,要與共犯犯行
為
警查獲時,為推諉卸責而為栽贓嫁禍之供述有別,況警方另
於98年8 月5 日在被告黃秋霖經營之「換G 行」查扣無收購
證明之行動電話共18支,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追二
警三卷第41頁),可知被告黃秋霖確有持有來路不明之行動
電話之習慣,亦顯證人謝靜雯上開所述,為信實之詞。被告
黃秋霖如事實欄肆、三所示之持有贓物之犯行,亦堪認定。
肆、事實欄伍部分【即99年度訴字第1319號案件】:
一、訊據被告黃秋霖矢口否認有事實欄伍所示之犯行,辯稱:「
寶琳商店」係由郭惠玲擔任負責人,伊僅有投資「寶琳商店
」,但沒有參與實際經營,伊僅有交郭惠玲的哥哥戴志傑如
何申辦門號;「寶琳商店」應係戴志傑在經營的,伊也沒有
偽造附表所示的申請書,更沒有拿到SIM 卡賣給詐欺集團云
云(追三偵二卷第45頁、院一卷第134 頁)。
二、被告黃秋霖如事實欄伍所示之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 證人即被告戴志傑①於偵查中供稱:郭惠玲是伊同母異父的
妹妹,擔任「寶琳商店」之登記名義人,並請伊到「寶琳商
店」工作;工作期間被告黃秋霖會寄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到
「寶琳商店」要伊傳真至電信公司申請開通門號;被告黃秋
霖寄來的申請書上面已有申請人的簽名、證件影本等語(追
三偵一卷第13、14頁);②於99年度訴字第1053號另案被告
郭惠玲被訴與被告黃秋霖設立「寶琳商店」、偽造文書案件
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伊跟郭惠玲透過朋友認識被告黃秋霖
,被告黃秋霖說要開「寶琳商店」,一個月可以給30,000元
的報酬,實際設立都是被告黃秋霖在處理;伊在「寶琳商店
」工作期間被告黃秋霖會打電話要伊去威寶電信買未開通的
SI M卡寄給他,並要伊傳真申請書至威寶電信開通SIM 卡;
附表七編號1 之陳昱安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是伊傳真的,但
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鄭宇庭行動電話申請書不是伊傳真的,
因為申請書旁邊的「寶琳」文字不是伊的筆跡;伊跟郭惠玲
係在98年6 月中旬才跟被告黃秋霖拆夥,因為被告黃秋霖沒
有給付報酬,且又在高雄開通訊行讓伊覺得很怪異等語(追
三院一卷第164 、165 、166 頁);③本院審理中供稱:「
寶琳商店」的名義負責人是郭惠玲,實際負責跟出資之人均
係被告黃秋霖,伊跟郭惠玲都是依照被告黃秋霖的指示在「
寶琳商店」填寫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的資料、傳真文件至電
信公司;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陳昱安」申請書是伊填寫申
請人之資料後傳真至威寶電信,SIM 卡都在被告黃秋霖手上
;被告黃秋霖當初說要給的每月30,000元報酬最後並沒有給
付等語(追三院一卷第249 、250 、251 頁)。
㈡ 證人即另案被告郭惠玲①於偵查中供稱:「寶琳商店」之實
際負責人是被告黃秋霖,伊跟同母異父之兄戴志傑均係依被
告黃秋霖之指示在「寶琳商店」工作,被告黃秋霖約定每個
月給30,000元之報酬,工作內容係將行動電話申請書傳真至
電信公司,辦得之SIM 卡、行動電話均係由被告黃秋霖拿走
等語(追三偵二卷第57、58頁);②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
分證稱:「寶琳商店」係由被告黃秋霖出資設立,伊僅係掛
名當負責人;「寶琳商店」營業期間被告黃秋霖會寄已有申
請人簽名的申請書到「寶琳商店」要戴志傑傳真至威寶電信
等語(追三院一卷第212 至214 頁、217 、219 頁),並有
「寶琳商店」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1 紙(追三偵二卷第23頁
背面)、「寶琳商店」與威寶公司簽訂之契約書(見本院調
閱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53號卷第30至32頁)在卷可憑。
㈢ 又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並非申請書所載之申
請人親自申辦乙情,業經證人陳昱安(追三警一卷第6 頁背
面至第9 頁)、鄭宇庭(追三警二卷第1 至4 頁)於警詢中
證述明確,並有上開證人2 人之威寶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2
份
附卷可稽(追三警一卷第15頁、追三警二卷第4 頁背面)
;而被害人林耿賢、高雲慶確有遭詐欺集團持用附表七所示
之行動電話詐騙等情,則經證人即被害人林耿賢(追三警一
卷第10至11頁)、高雲慶(追二警二卷第5 頁)於警詢中證
述在卷,並有被害人林耿賢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
追三警一卷第11頁背面)、被害人高雲慶提供之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網頁列印資料(見警二卷第6 頁背面、第7 至8
頁背面)、另案被告張凱閔前開華南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
戶之交易明細(見追三警一卷第14頁)、另案被告陳厚宇前
開頭份上公園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追三警二卷第9 至11
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見追三警一卷第20
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見追三警二卷第15
至16頁)附卷可佐,被告黃秋霖有事實欄伍所示之犯行,已
堪認定。
㈣ 至證人郭惠玲雖於本院中另證稱:「寶琳商店」雖係被告黃
秋霖所設立的,但伊跟被告黃秋霖合作的時間是在98年3 、
4 月間,之後就拆夥,98年5 、6 月份間換成跟黃少華(即
綽號「南仔」)合作,6 月份以「寶琳商店」名義申辦的SI
M 卡應該都是交給黃少華等語(追三院一卷第214 、219 、
221 頁),惟其上開證述與被告黃秋霖結束合作時點,要與
被告黃秋霖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伊在98年8 月間因戴
志傑轉賣門號事情與戴志傑鬧的不愉快等語(追三偵二卷第
45頁)不符;
再質以證人郭惠玲如何知悉「寶琳商店」於「
98年5 、6 月」間即由黃少華實際經營,其則答稱:「(黃
秋霖說寶琳商行是他出資,為何後來黃少華會介入?)我不
清楚,要問戴志傑,因為都是戴志傑在接洽。」、「(妳跟
黃少華合作的時間,你如何確認?)我跟黃秋霖合作是在98
年3 、4 月份合作,黃少華是從5 、6 月份開始,要辦換合
作人戴志傑都會讓我知道,但事實上是戴志傑他們接洽」等
語(追三院三卷第214 頁),可知證人郭惠玲雖知悉「寶琳
商店」之後曾更換過實際負責人,然確切之時點因其並非實
際接洽之人,故仍以戴志傑較為清楚,而關於「寶琳商店」
究係於何時更換實際負責人乙節,證人戴志傑則於本院明確
證稱:伊傳真完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陳昱安申請書後(即98
年6 月4 日)約1 個禮拜內,伊都還「寶琳商店」跟被告黃
秋霖合作工作,1 個禮拜後郭惠玲才與南仔(即黃少華)開
始聯絡接手「寶琳商店」的事情,伊才離開「寶琳商店」,
印象中「南仔」提供的申請書都是外勞的等語(追三院一卷
第258 、260 頁),是證人郭惠玲雖於本院證稱:98年5 、
6 月份「寶琳商店」應係黃少華所經營等語,然因其該部分
證述僅係其轉述證人戴志傑所言,而證人戴志傑復於本院中
明確證稱:申請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當時之實際經營之人
均為被告黃秋霖等語,自難僅以證人郭惠玲轉述證人戴志傑
之陳述,而為有利被告黃秋霖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被告黃秋霖辯稱不可採之理由:
被告黃秋霖雖辯稱:伊就僅係借錢給郭惠玲、戴志傑開立「
寶琳商店」,但伊並無實際參與該店之經營,只有教導戴志
傑如何從事申辦門號的業務。又「寶琳商店」之成立、營運
,主要都是由戴志傑與伊接洽,而伊會借錢給戴志傑開設「
寶琳商店」,主要係伊可以取得申辦行動電話所贈送之商品
,能夠從中獲取利潤云云。然其所辯要與證人郭惠玲、戴志
傑上揭證述情節不相符合,況被告黃秋霖在高雄市開設有「
換G 王」通訊行,為其所不否認,則其如欲藉由取得申辦行
動電話所贈送之商品而從中獲利,大可由其所經營之「換G
王」通訊行直接為申請人申辦行動電話即可,又何需借款與
戴志傑開設「寶琳商店」?此實與常情未合;此外,被告黃
秋霖本件以設立「寶琳商店」方式取得行動電話門號經銷商
之資格,再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之犯罪手法,與前述
事實欄貳、叁、肆所示以設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
社」、「水泉商店」、「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之方
式,再冒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手法相同,由此亦
足證明證
人戴志傑、郭惠玲之證述較被告黃秋霖辯稱可採,且被告黃
秋霖復無提出其他
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是其所辯僅屬空言否
認犯罪,不足採信。
四、至99年度偵字第18552 號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黃秋霖係與郭
惠玲(非本案被告)、戴志傑(非本案被告)共犯事實欄伍
所示之犯行,然郭惠玲僅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擔任「寶琳商店
」之負責人乙情,業經郭惠玲於99年度訴字第1053號案件中
坦認在卷,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確定在案,
有判決書1 份在卷可憑(追三院一卷第144 至147 頁),追
加起訴書認郭惠玲係與被告黃秋霖共同犯事實欄五所示之犯
行,自有誤會,然此經
公訴檢察官以100 年度蒞字第24520
號
補充理由書更正在卷(追三院一卷第275 頁);又戴志傑
僅有傳真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至威寶電信乙
節,則經證人戴志傑證述如前,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附表七
編號2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為戴志傑所傳真,追加起
訴書認戴志傑與被告黃秋霖共同偽造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行
動電話申請書,亦有錯誤,併與指明。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秋霖事實欄五所示之犯行堪予
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
科刑
一、論罪部分:
㈠ 被告黃秋霖設立商號成為代辦「預付卡」型門號之特約經銷
商,再持偽造之證件冒用他人名義申辦「預付卡」型之門號
,其詐欺所得
乃「電信服務」
而非「財物(即SIM 卡)」之
說明:
⒈ 按「以前項方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刑法第33
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詐術取得電信通訊服務之行為應
屬詐欺得利行為,但在預付支付電信服務之對價而取得電信
公司基於營利目的所發售之預付卡時,仍應視行為人之行為
意圖與行為
態樣是否構成上開要件予以判斷為詐欺得利行為
,而非概以行為人係申請預付卡,於申辦時通話費用已預先
繳清而當然不構成詐欺得利行為,此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143 號解釋文所揭示「關於購買火車票轉售圖利,是否
構成
詐欺罪,要應視其實際有無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具備
詐欺罪之各種
構成要件而定。如自己並不乘車,而混入旅客
群中,買受車票,並以之高價出售者,仍須視其實際是否即
係使用詐術,使售票處因而陷于錯誤,合於詐欺罪之各種構
成要件以為斷。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二○號暨第三八○八號解
釋據來文所稱之套購,應係意指使用詐術之購買而言。惟後
一解釋,重在對於旅客之詐財;前一解釋,重在對於售票處
之詐欺得利;故應分別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規定」可得其徵。
⒉ ①本案被告黃秋霖所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南頻電信門號
之預付卡,係本於所實際經營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
業社」與南頻電信簽訂特約服務中心加盟合約書(下稱系爭
加盟合約書)所致(警卷第68、69、83、84頁),是被告黃
秋霖以經銷商身份取得電信服務預付卡與一般行為人基於消
費者身份已有不同;②依系爭加盟合約書第4 條前段約定「
本項業務之所有權屬甲方(即南頻公司)所有,乙方(即訊
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僅有代甲方銷售及辦理開通之權利
」、第7 條第2 點前段約定「乙方應於甲方出貨前先行預付
全部貨款予甲方」,足見被告黃秋霖向南頻電信取得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預付卡雖有按卡支付對價,然依前揭約定可知
該對價並非電信服務之對價,僅係貨款之預付,此與一般消
費者支付價金取得電信服務預付卡之性質已有不同;③復依
系爭加盟合約書第6 條第4 點約定:「乙方受理用戶申請時
,應確認為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代辦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辦理,並確實審核用戶所提供證件之正確性,並請用戶確實
簽章,以避免偽冒案件之發生,乙方所承辦之客戶申請書須
經甲方確認後始生效,甲方應儘速提供該項服務」等詞,堪
認被告黃秋霖明知其預付貨款所取得之電信服務預付卡仍須
依上揭約定經南頻電信確認始能開通,其以偽造之客戶申請
書向南頻電信行使之意圖及態樣即在使南頻電信陷於錯誤而
對被告黃秋霖所持有之預付卡予以開通而提供電信服務,其
行為自屬詐欺得利,而與一般消費者重在取得已預付之電信
服務之載體(即SIM 卡)而得使用電信服務之態樣
顯有不同
。
㈡ 是核被告黃秋霖、郭虹吟、陳韋達、吳羣祥所為:
⒈ 事實欄貳、一部分(即被告陳韋達、吳羣祥)
查被告黃秋霖成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成為代
辦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之經銷商,再與被告郭虹吟共同偽
造他人證件、冒用他人名義申辦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而
被告陳韋達、吳羣祥僅分別同意擔任「訊興企業社」、「興
訊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並無與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共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得利之構成要件
行為,且被告陳韋達、吳羣祥分別同意擔任「訊興企業社」
、「興訊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後,對附表一、二所示之行
動電話門號之冒名申辦,均未參與;而被告黃秋霖同意給付
被告陳韋達商號未來獲利之報酬、給付被告吳羣祥報酬,僅
單純基於被告陳韋達擔任「訊興企業社」、被告吳羣祥擔任
「興訊企業社」登記負責人乙事,而與上開各犯罪行為之實
施,並無直接關係,是被告陳韋達、吳羣祥均顯無為自己犯
罪之意思,其等行為僅係對於該等犯罪之實行有所助益之協
助行為。故核被告陳韋達、吳羣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幫助犯、
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
罪之幫助犯、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
罪之幫助犯。起訴書認被告陳韋達、吳羣祥幫助詐欺得利部
分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尚有未當,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
相同,爰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
⒉ 事實欄貳、二部分:
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係偽簽附表一、二所示之署名,並偽造
附表一、二所示之健保卡、外國護照之特種文書檔案,復填
寫附表一、二所示之申請書申請人資料,且將偽造之特種文
書檔案列印後黏貼在申請書上持以向南頻電信行使,使南頻
電信陷於錯誤而提供預付卡型之電信服務,其等此部經核均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
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
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就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所犯詐
欺得利罪部分,雖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且詐得之財物為SIM 卡(見100 年蒞字第2088號補充理由
書,院二卷第165 頁),惟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此部分施用
詐術行為,係取得南頻電信通話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業
如前述,
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起訴法條尚有未合,惟因起訴之
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爰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判。
⒊ 事實欄貳、三部分:
被告黃秋霖偽簽附表三所示之署名及偽造附表三所示之申請
書,並偽造附表三所示之外國護照、船員證之特種文書檔案
列印後,連同偽造之申請書傳真至南頻電信以行使,使南頻
電信陷於錯誤而提供預付卡型之電信服務,其此部經核係犯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認被告黃秋霖所犯詐欺得利部分,
認其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容有錯誤,業
如前述,本院爰變更起訴法條。
⒋ 事實欄叁部分:
被告黃秋霖持他人之證件影本,在附表四所示之申請書填寫
他人資料及偽造署押,並傳真至南頻電信行使,使南頻電信
陷於錯誤而提供預付卡型之電信服務,其此部經核係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檢察官就被告黃秋霖所犯詐欺得利罪部
分,雖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自有誤會
,業如前述,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再本件被告黃秋霖係持
他人證件影本冒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如前所述,故其行使
之證件影本為真正,且追加起訴書事實欄亦係記載被告黃秋
霖係擅自影印附表四所示之人之證件影本用以申辦南頻電信
之預付卡型門號,惟檢察官竟於論罪法條欄記載被告黃秋霖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亦有錯誤,併與指明。
⒌ 事實欄肆、一部分:
① 按「全民健康保險卡」係被保險人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得以
獲取醫療保健服務之資格證明,與刑法第212 條「關於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相當。查本件被告黃秋霖
如事實欄肆、一部分所為,均係偽簽附表五所示之人之簽名
而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私文書,再持附表五所示之變造證件
影本及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電信公司行使而詐得附表五所示
之財物或利益。是其附表五編號1 ⑴、4 ⑴、5 ⑵、6 ⑶、
7 ⑶、10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因申辦之門號均為預付
卡型,且行使之變造證件中有身分證);附表五編號1 ⑵、
1 ⑶、4 ⑵、4 ⑶、6 ⑴、6 ⑵、7 ⑴、7 ⑵、8 ⑴、8 ⑵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
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因
行使之變造證件中有身分證,且除詐得SIM 卡外,尚詐得電
信服務);附表五編號5 ⑴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
造特種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
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33 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因行使
之變造證件中有身分證,且詐得之物為SIM 卡);附表五編
號2 ⑴、2 ⑵、2 ⑻、2 ⑼、2 ⑽、2 (11)、2 (12)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
詐欺得利罪(因行使之證件為真正,且詐得SIM 卡及通話費
用);附表五編號2 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因行使之證件為真正,而詐得之財物為SIM 卡1 張);附表
五編號2 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 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因行使之證
件為真正,且申辦之門號為預付卡型,僅詐得電信服務);
附表五2 ⑷、2 ⑸、2 ⑹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因行使之證件為真正,而詐得通話費用);附表五編號3
所為,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
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因附表五編號3 申請書所檢附之證件
影本其中身分證為真正,且申辦之門號為預付卡型);附表
五編號9 ⑴、9 ⑵、9 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
利罪(因證件均係真正,且申辦之門號為預付卡型)。追加
起訴書漏未核對附表五各編號被害人所言,遽認被告黃秋霖
申辦附表五所示之門號所憑之證件均係偽造,復就被告黃秋
霖行使變造駕照、健保卡或國民身分證部分,於論罪法條欄
漏論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戶籍
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且就詐
得之財物未予區分,均論以詐欺取財罪,自有不當,然因起
訴之基本事實同一,就其錯論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再
起訴書就
違約金併加總至被告黃秋霖詐得之通話費數額內(
參附表五),認為違約金亦屬被告黃秋霖詐欺得利之範疇。
惟違約金乃電信公司在門號申辦人違約後按契約列帳收取之
金錢,並非被告黃秋霖自始欲詐得免繳之
不正利益,自不應
計入被告黃秋霖詐得之不法利益,檢察官此項認定容有誤會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詐得財物,
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又99年度偵字第
18505 號併辦意旨與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之犯罪事實同一,
自應併與審究,附此敘明。
⒍ 事實欄肆、二部分: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
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本件被告黃
秋霖將附表五編號2 (11)、5 ⑴所示之門號SIM 卡一併交
付予詐欺集團,詐欺集團復持用上開SIM 卡作為詐欺犯罪所
用之工具,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附表六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使附表六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匯款至該集團所指
定之帳戶,而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惟本件既乏證據證明
被告黃秋霖與該等詐欺集團有何具體之犯意聯絡或
行為分擔
,核被告黃秋霖此部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追加起訴書雖於論罪法條
欄漏未載明被告黃秋霖此部分所為涉犯之罪,然公訴檢察官
業已當庭補充說明(追二院一卷第203 頁),併與指明。又
99年度偵字第18505 號併辦意旨與此部分犯罪事實同一,本
院自得審理,附此說明。
⒎ 事實欄肆、三部分:
核被告黃秋霖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前段之收
受贓物罪。
⒏ 事實欄伍、一部分:
被告黃秋霖持他人之證件影本,在附表七所示之申請書填寫
他人資料及偽造署名,並委請戴志傑傳真附表七編號1 所示
之申請書至威寶電信、自己傳真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申請書
至威寶電信行使,使威寶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開通附表
七所示之預付卡門號而提供電信服務,其此部經核係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
⒐ 事實欄伍、二部分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黃
秋霖將附表七所示之門號SIM 卡交付予詐欺集團使詐欺集團
得以取得該門號,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事實欄伍、二
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該集團
所指定之帳戶,而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惟本件既乏證據
證明被告黃秋霖與該等詐欺集團有何具體之犯意聯絡或行為
分擔,核被告黃秋霖此部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 罪數與共犯關係:
⒈ 事實欄貳、一部分
① 被告黃秋霖、郭虹吟雖以「訊興企業社」之名義多次向南頻
電信冒名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惟因被告陳韋達僅以一
同意擔任「訊興企業社」登記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幫助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幫助犯
、詐欺得利罪之幫助犯等犯行,應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幫助犯
處斷。
② 被告黃秋霖、郭虹吟雖以「興訊企業社」之名義多次向南頻
電信冒名申辦如附表二所示之門號,惟因被告吳羣祥僅以一
同意擔任「興訊企業社」登記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幫助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幫助犯
、詐欺得利罪之幫助犯等犯行,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
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幫助犯處斷。
⒉ 事實欄貳、二部分
① 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偽造附表一、二所示之簽名,係偽造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等各次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
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又按
刑法廢除牽連
犯後,行為人之數舉動所侵害之數罪具有保護
同一
法益之情形,及行為人為完成某一主要犯罪行為,而在
先前準備階段觸犯犯罪,或犯罪後為保全犯罪成果觸犯犯罪
之情形,其行為在自然上並非完全一致,然前後仍有部分合
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觀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
符合刑罰原則,如予
數罪併罰,反有過度之疑,與人民
法律
感情亦未契合;是於
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
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黃秋
霖、郭虹吟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以一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致使南頻電信陷於錯誤,而提
供附表一、二所示門號之電信服務,致觸犯上開罪名,係以
詐欺得利為其單一目的,其各罪因果事實
彼此相互連結且具
有方法目的關係,且在實行上開行為時確有時間上之重疊,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上開行為,應被評價為
一行為,是其等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持用偽造證件冒名申
辦行動電話之行為,均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上開所犯,2 人間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與共同正犯。
② 再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3 至編號4 、編號5 至編號
11、編號12至編號17、編號19至編號20、編號22至編號34、
編號35至編號42、編號43至編號51、編號52至編號63、編號
64至編號74、編號75至編號82、編號83至編號92、編號93至
編號99、編號100 至編號111 、編號112 至編號120 、編號
121 至編號127 、編號128 至編號134 、編號135 至編號14
4 、編號145 至編號149 、編號150 至編號152 、編號153
至編號156 、編號157 至編號161 、編號162 至編號166 、
編號167 至編號172 、編號173 至編號182 ,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8 ,各係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於同
一日所申辦(日期詳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其時間相
同,且係於同一地點為之,顯係利用同一機會且基於單一犯
罪決意而為之,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接續
犯。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霖、郭虹吟附表一、二編號所示各
罪,應予分論併罰(院二卷第165 頁),尚有未合。
⒊ 事實欄貳、三部分
① 被告黃秋霖偽造附表三所示之簽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而其各次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又其分別於附表三所
示日期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致
使南頻電信陷於錯誤,而提供附表三所示門號之電信服務,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是被告黃秋霖各次持用偽造證件
冒名申辦行動電話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② 再附表三編號2 至編號3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9 至編號
10、編號11至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18、編號19至編號24、
編號25至編號31、編號32至編號編號42、編號43至編號48、
編號49至編號53、編號54至編號63、編號64至編號67、編號
68至編號69、編號70至編號71、編號72至編號81、編號82至
編號102 、編號104 至編號編號105 、編號106 至編號117
、編號119 至編號121 、編號122 至編號145 、編號146 至
編號148 所示之門號,各係被告黃秋霖於同一日所申辦(日
期詳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其時間相同,且係於同一地點
為之,顯係利用同一機會且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為之,各該
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公訴意旨認被告
黃秋霖附表三編號所示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院二卷第16
5頁),尚有誤會。
⒋ 事實欄叁部分
① 被告黃秋霖偽簽附表四所示之署押用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
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各次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
論罪。又被告黃秋霖分別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致使
南頻電信陷於錯誤,而提供附表四所示門號之電信服務,係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是被告黃秋霖如附表四所示各次冒
名申辦行動電話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② 再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5 至編號9 、編號10至編號
12、編號13至編號14、編號15至編號18、編號19至編號20、
編號22至編號25、編號26至編號28,各係被告黃秋霖於同一
日所申辦、行使(日期詳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其時間相
同,且係於同一地點為之,顯係利用同一機會且基於單一犯
罪決意而為之,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
犯
⒌ 事實欄肆、一部分:
① 被告黃秋霖各次偽造簽名用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係偽造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各次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證件之低
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被告
黃秋霖將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變造證件影本、連同所偽造如
附表五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等私文書透過謝靜雯一併交付
予電信公司承辦人員而詐得附表五所示之財物、利益之行為
,應認均係基於單一偽冒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之意所為之
法律上一行為,其各以此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身分證及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再被告黃秋霖此部分所為(即事實欄肆、一所示)
,與謝靜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② 附表五編號2 ⑴至編號2 ⑵、編號2 ⑻至編號2 ⑼、編號4
⑵至編號4 ⑶、編號6 ⑴至編號6 ⑵、編號7 ⑴至編號7 ⑵
、編號8 ⑴至編號8 ⑵、編號15至編號16,各係被告黃秋霖
於同一日持相同證件申辦同一家電信公司之門號,其時間相
同,且係於同一地點為之,顯係利用同一機會且基於單一犯
罪決意而為之,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
續犯。
⒍ 事實欄肆、二部分:
被告黃秋霖以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幫助行為供詐欺
集團持用該SIM 卡作為聯絡犯罪用之工具,並使附表六所示
之人遭詐欺集團詐騙,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黃
秋霖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酌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⒎ 事實欄伍、一部分:
被告黃秋霖如附表七所示各次偽簽署名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
,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又其分別以
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致使威寶電信陷於錯誤,而提供附
表七所示門號之電信服務,而觸犯上開罪名,係以一行為觸
犯上開罪名,是被告黃秋霖各次冒名申辦行動電話之行為,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斷。被告黃秋霖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犯行,與戴志
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⒏ 事實欄伍、二部分
被告黃秋霖以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幫助行為供詐欺
集團持該SIM 卡作為犯罪用之工具,並使事實欄伍、二所示
之人遭詐欺集團詐騙,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 數罪併罰
⒈ 被告黃秋霖就附表一至附表八、附表六之一所示各不同日期
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⒉ 被告郭虹吟就附表一、二不同日期所為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 刑之加重或減輕之事由:
⒈ 累犯加重部分:
① 被告黃秋霖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民國95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② 被告吳羣祥前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
徒刑2 月確定,於96年12 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③ 以上2 人前開犯行,分別有台灣高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⒉ 刑之減輕事由:
① 被告黃秋霖就事實欄肆、二部分、事實欄伍、二部分,核其
所為均係詐欺取財之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因同有累犯之加重、
以及幫助之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② 被告陳韋達就事實欄貳、一部分所為,係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幫助犯,應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③ 被告吳羣祥就事實欄貳、一部分所為,係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幫助犯,應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因同有累
犯之加重、以及幫助之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科刑部分:
㈠ 被告黃秋霖:
爰審酌被告黃秋霖慣以找尋需錢孔急之人擔任通訊行之名義
負責人,再以偽造或變造證件之方式,冒名向電信公司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並將門號售予詐欺集團,核其所為,除嚴重
損及各電信公司及被害人之權益外,更助長詐欺集團犯行之
橫行,干擾社會正常交易,破壞人際間之互信,增加
偵查機
關追查犯罪之困難,且被告黃秋霖於97年5 月12日初次為警
查獲後,仍不知收斂,復持續以相同手法、模式向電信公司
詐得電信服務或財物,並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詐欺集團,
犯後復否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贓物、幫助詐欺等犯行
,並推卸責任於各名義負責人,其犯後態度實屬惡劣,毫無
悔悟之意,並考量被告黃秋霖冒名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數量
甚鉅、其前有詐欺、贓物、違反商標法前科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
或
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
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定應執行刑之
宣告,乃對
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
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
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
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61 號
裁定可資參照。本院審酌被告黃秋霖所
為之犯行,係自96年7 月間至98年3 月止,期間非短,且被
告黃秋霖多次為警查獲後,仍不知警惕,復以相同模式犯罪
,目無法紀,
法敵對意識甚高,且其犯罪行為助長詐欺集團
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經濟交易之互信,兼衡其現年38歲,尚
有賦歸社會之必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 被告郭虹吟:
爰審酌被告郭虹吟受僱於被告黃秋霖,依指示偽造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私文書,並將偽造之私文書傳真至南頻電信用以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造成南頻電信受有損害,其雖於警詢中
坦認犯罪,然於偵查、本院中復翻異前詞,飾詞否認,難認
其有悔悟之心,兼衡其前無刑事前科之素行、與共犯黃秋霖
犯罪當時為男女朋友之關係、兼衡其自稱二技畢業、家境小
康之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
示之刑,並考量被告郭虹吟之犯罪時間係集中於97年3 月至
同年5 月間之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 被告陳韋達:
爰審酌被告陳韋達在知悉被告黃秋霖可能從事前揭不法行為
之情形下,竟因貪圖被告黃秋霖所允諾給與之報酬,而同意
擔任「訊興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
,容易鼓勵犯罪,行為實有可議之處,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復衡以其前有詐欺、竊盜之前科素行、本件相
關被害人所受損害情形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㈣ 被告吳羣祥:
爰審酌被告吳羣祥在知悉被告黃秋霖可能從事前揭不法行為
之情形下,竟因貪圖被告黃秋霖所允諾給與之報酬,而同意
擔任「興訊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
,自有不該,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收受之
報酬有限(僅車馬費500 元),兼衡其前有幫助詐欺之素行
、高中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沒收部分
㈠ 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件部分(扣案物如附表甲所示):
⒈ 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即偽造之署名):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共同偽造附
表一至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被告黃秋霖偽造附表三所示之
申請書時,雖各僅有1 次偽造簽名之行為,然因該「行動電
話門號客戶申請書」為一式二聯,其中一聯(即白色聯)經
銷商需寄回南頻電信備查,另一聯(即黃色聯)為客戶收執
聯,有南頻電信提供之空白申請書在卷可憑(院二卷第77頁
),是以,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編號「偽造署押」欄之偽造署
押數量,因複寫之故,乃各有2 枚偽造之簽名,且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附表一至附表三
各編號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⒉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即附表甲編號15至
18所示之物):
附表甲編號15、17所示之筆記型電腦1 台、隨身碟1 支,為
被告郭虹吟所有,業經被告郭虹吟於警詢中供認在卷(警卷
第5 頁),而附表16、18所示之電腦主機1 台、傳真機1 台
,因被告郭虹吟於警詢中供稱係「訊興企業社」所有等語(
警卷第5 、6 頁),堪認附表16、18所示之物,均為「訊興
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黃秋霖所有;再上開附表甲編
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郭虹吟儲存、列印、傳真附
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偽造證件至南頻電信所用之工具,係供
被告黃秋霖、郭虹吟犯附表一、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所用之物,爰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之規定,於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
⒊ 不予宣告沒收之物:
① 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申請書23張,因依南頻電信之規定,該
申請書尚須寄回南頻電信備查,業經本院說明如前,並非被
告黃秋霖、郭虹吟所有;附表甲編號2 至6 所示之偽造護照
影本,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均否認為其所有,且無證據證明
與被告黃秋霖、郭虹吟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各罪有何
關連;附表甲編號7 、8 、9 所示之行動電話,無證據證明
為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所有,故不宣告沒收。
② 附表甲編號10所示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圓戳
章2 個,因「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係合法登記之
商號,該店店章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無沒收之必
要;附表甲編號11至14所示之物,經核與本案無關,自不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③ 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
供犯
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
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
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台上第6946號判決可
資參照。本件被告陳韋達、吳群祥為幫助犯,故不於其等之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併與指明。
㈡ 99年度訴字第715 號案件部分(扣案物如附表乙之一、乙之
二所示):
⒈ 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秋霖偽造附表四所示之申
請書時,雖各僅有1 次偽造簽名之行為,然因該「行動電話
門號客戶申請書」為一式二聯,其中一聯(即白色聯)經銷
商需寄回南頻電信備查,另一聯(即黃色聯)為客戶收執聯
,此見附表四所示之申請書自明,是以,附表四各編號「偽
造署押」欄之偽造簽名數量,因複寫之故,故各有2 枚偽造
之簽名,惟偽造之指印,因無法複印,故均只有一枚,而上
開偽造之簽名、指印,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219 條之規定,各於附表四所示之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
⒉ 不予宣告沒收之物:
附表乙之一、乙之二各編號所示之物,部分經核與99年度訴
字第715 號案件無關,部分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
沒收。
㈢ 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部分(扣案物如附表丙之一、丙之
二、丙之三所示):
⒈ 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秋霖偽造附表五所示之申
請書時,雖各僅有1 次偽造簽名之行為,然因部分行動電話
申請書為一式二聯、部分申請書為一式三聯,是其於該案所
偽造署押之數量,詳如附表五所示,而附表五所示之偽造偽
造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
於附表五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⒉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即附表丙之三編號
3所示之物):
附表丙之三編號3 所示之隨身碟1 支,被告黃秋霖供認為其
所有(追二警二卷第2 頁),而該隨身碟內存有附表五編號
4 所示之被害人黃前鋒之證件檔案,業如前述(追二警三卷
第10頁),係供被告黃秋霖存載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證件檔
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附表
五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⒊ 不予沒收之物:
⑴ 附表丙之一所示之物,係謝靜雯於98年6 月24日提供予警方
查扣之物,雖陳稱為被告黃秋霖所有,然經核與本案無關,
不予宣告沒收。
⑵ 附表丙之二所示之物,係林家豪於98年9 月21日提交予警方
查扣之物,經核予本案有罪部分無關,亦非
違禁物,自不宣
告沒收。
㈣ 99年度訴字第1319號案件部分:
附表七編號1 、2 所示之偽造署名,雖被告黃秋霖僅有一次
偽簽署名之行為,然因該申請書為一式三份(追三警二卷第
21頁),故各次偽簽行為,均產生3 枚偽造之署名,並依刑
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附表七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丙、免訴部分【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
一、公訴意旨略以(即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
實五部分):被告黃秋霖於97年12月至98年2 月間,與謝靜
雯(謝靜雯部分因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故經本院以99年度
訴字第1000號為不受理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0 年度上訴字第657 、658 、661 號駁回上訴確定)明知
宜美通訊行與強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威公司)、宇迅通
信有限公司(下稱宇迅公司)與揚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揚
迅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竟仍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秋霖指示謝
靜雯虛偽開立附表九之一至附表九之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交予強威公司、宇迅公司及揚迅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該等公
司復分別持向稅捐
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因而幫助強威公
司、宇迅公司及揚迅公司逃漏如附表九之一至附表九之三所
示之營業稅額。
二、㈠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
法第302 條第1 款所明定。而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所
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即所謂
一
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均有適用,有
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
判例可資參照。又
法律上一罪之
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
繼續犯、
集合犯、
結
合犯、
吸收犯、
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
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
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
,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
訴訟客體。而
單一
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
既判力自及於
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
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211 號裁判
要旨參照)。㈡又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始足當之。又刑法對於所有
犯罪行為,本應給予充分又不過度之公正評價,評價不足,
難免降低刑罰之功能,影響刑罰之公平性;評價過度,將造
成刑責之不當擴張,違背
罪責原則,二者均不符憲法比例原
則之要求,故接續犯之適用,應符合適度評價原則。有關行
為人於新修正刑法施行後,多次犯行,究應如何
適用法律,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
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
國
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
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固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
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犯行,除
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採
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0號判決同此意旨)。㈢依司法院(
78)廳刑一字第1074號函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定
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成立,只須具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已足,毋庸更具虛設行號之要件。某甲
既多次以販賣統一發票方法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如果時間密接,當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屬連續犯。」之意旨
,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並非應逕以數罪論處,
仍有審查是否符合接續犯要件而以一罪論之必要。
三、經查:
㈠ 被告黃秋霖於97年11月至98年2 月間,指示謝靜雯以「佩衣
商行」之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6張,並由被告黃
秋霖交予揚迅公司、宇迅公司、強威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幫
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因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
923 號起訴,經本院於101 年2 月24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
6860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黃秋霖有期徒刑4 月,於101 年3
月27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
有上開刑事判決影本(追二院一卷第279 至283 )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足稽,堪可認定(以下稱
前案)。
㈡ 被告黃秋霖本件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係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開立不實發票而幫助強威、宇訊
、揚訊公司逃漏稅捐,雖確定之前案犯行係以「佩衣商行」
之名義開立不實發票予強威、宇訊、揚訊公司,然如前述,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本不以虛設行號為要件,縱被告黃
秋霖前後二案係以不同之商號名義虛開發票,然行為人均為
本案之被告黃秋霖,再被告黃秋霖本案被訴虛開如附表九之
一至九之三所示之發票而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期間係在97
年12月至98年2 月間,與前案虛開發票時點相同,且其犯罪
方法均係以其虛設之行號開具不實憑證幫助逃漏稅捐,所侵
害均係同一之國家稅捐損害,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
度處罰
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本案被告黃秋霖
所為與前案確定犯行係無可分割之整體法律上一行為。
㈢
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起訴被告黃
秋霖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與前開確定判決(
即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6860號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行,既
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
不可分原則,前開確定
判決之效力及於全部,自不得再行提起公訴,此部分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㈣ 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9890 號移
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黃秋霖係高雄市○○區○○○路○○○
號「換G 王」之負責人,其與被告謝靜雯借用蔡佩宜之名義
設立「宜美通訊行」;被告林政宏則係址設高雄市○○區○
○○路○○號「宇迅公司」及址設高雄市○○區○○○路105
之2 號1 樓之「揚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黃秋霖與被
告謝靜雯2 人於97年12月至98年2 月間,基於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林政宏基於逃漏
稅捐之犯意,渠等均明知「宜美通訊行」與「宇迅公司」、
「揚迅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被告黃秋霖仍指示被告
謝靜雯虛偽開立附表十之一、附表十之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
證統一發票共9 張,交予被告林政宏充作宇迅公司、揚迅公
司2 家營業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
憑供扣抵銷項稅額,而致宇迅公司逃漏營業稅達1265元、揚
迅公司逃漏營業稅達18625 元,因認被告黃秋霖、謝靜雯共
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被告林政宏
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會計憑證及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且認併
辦意旨與上揭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
之關係。然查,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追加起訴書起訴被告
謝靜雯、林政宏犯行部分,因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故經本
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00號為不受理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657、658、661號駁回上訴確定
乙節,有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憑(追二院一卷第155頁),而
被告黃秋霖於98年度偵字第23449號追加起訴書被訴涉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為本院100年度簡
字第6860號簡易判決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為
免訴判決,已如
前述,此部分移送併案之事實既未經起訴,本院自不得併予
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30
2 條第1 款,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16 條、第212 條、第
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
1 項、第55條、第7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育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一:【即98年度訴字第18151 號案件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以「
訊興企業社」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
申辦之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
┌──┬─────┬─────┬─────┬─────┬─────┬──────────┐
│編號│遭冒用之人│偽造之證件│偽造之署押│行使偽造私│申辦門號 │ 主 文 │
│ │名 │種類及數量│( 包含因複│文書之犯罪│ │ │
│ │ │(均為影本)│寫而產生之│時間 │ │ │
│ │ │ │簽名,共均│ │ │ │
│ │ │ │二枚) │ │ │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卷存頁碼 │ │ │ │
│ │ │之名稱 │ │ │ │ │
├──┼─────┼─────┼─────┼─────┼─────┼──────────┤
│1 │GALSBAUN │護照1張、 │GALSBAUN │97/3/28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TAEONIIU │IC 健保卡 │RTAEONIIU │(起訴書誤│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OANA │1 張 │OANA │載為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97/3/2)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55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2 │TLRBVLN │護照1張、 │TLRBVLN │97/3/28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ALBNIV │IC 健保卡 │LOCP │(起訴書誤│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LOCP │1 張 │ALBNIV │載為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97/3/2)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156-157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3 │ECTA │護照1張、 │ECTA │97/3/30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COIZA │IC 健保卡 │COIZA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GONING │1 張 │GONING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58-159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4 │BAIAG │護照1張、 │BAIAG │97/3/30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GJUATIIO │IC 健保卡 │GJUATIIO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MLONN │1 張 │MLONN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160-161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5 │LEGLU │護照1張、 │LEGLU │97/3/3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GESNSIE │IC 健保卡 │GESNSIE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SAMANI │1 張 │SAMANI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62-163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6 │MATIU │護照1張、 │MATIU │97/3/3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TROBE │IC 健保卡 │TROBE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CGTAGA │1 張 │CGTAGA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164-165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7 │PCSAIIY │護照1張、 │PCSAIIY │97/3/31 │0000000000│ │
│ │MCPIERC │IC 健保卡 │MCPIERC │ │ │ │
│ │LETLRE │1 張 │LETLRE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66-167 │ │ │ │
│ │ │書 │ │ │ │ │
├──┼─────┼─────┼─────┼─────┼─────┤ │
│8 │AILBPAIL │護照1張、 │AILBPAIL │97/3/31 │0000000000│ │
│ │PIIOPAFGD │IC 健保卡 │PIIOPAFGD │ │ │ │
│ │FCLIVI │1 張 │FCLIVI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68-169 │ │ │ │
│ │ │書 │ │ │ │ │
├──┼─────┼─────┼─────┼─────┼─────┤ │
│9 │DLAILRMY │護照1張、 │DLAILRMY │97/3/31 │0000000000│ │
│ │DNCMHY │IC 健保卡 │DNCMHY │ │ │ │
│ │EDCATI │1 張 │EDCATI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70-171 │ │ │ │
│ │ │書 │ │ │ │ │
├──┼─────┼─────┼─────┼─────┼─────┤ │
│10 │ECMR │護照1張、 │ECMR │97/3/31 │0000000000│ │
│ │AUIMR │IC 健保卡 │AUIMR │ │ │ │
│ │LEANC │1 張 │LEANC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72-173 │ │ │ │
│ │ │書 │ │ │ │ │
├──┼─────┼─────┼─────┼─────┼─────┤ │
│11 │POUITL │護照1張、 │POUITL │97/3/31 │0000000000│ │
│ │FRDE │IC 健保卡 │FRDE │ │ │ │
│ │EBR │1 張 │EBR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74-175 │ │ │ │
│ │ │書 │ │ │ │ │
├──┼─────┼─────┼─────┼─────┼─────┼──────────┤
│12 │FANAL │護照1張、 │FANAL │97/4/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EALR │IC 健保卡 │EALR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FOPANL │1 張 │FOPANL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76-177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3 │HAYED │護照1張、 │HAYED │97/4/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REENOIR │IC 健保卡 │REENOIR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VALPEDN │1 張 │VALPEDN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178-179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4 │QEUZNO │護照1張、 │QEUZNO │97/4/1 │0000000000│ │
│ │MARX │IC 健保卡 │MARX │ │ │ │
│ │UIAM │1 張 │UIAM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0-181 │ │ │ │
│ │ │書 │ │ │ │ │
├──┼─────┼─────┼─────┼─────┼─────┤ │
│15 │RLIOAITA │護照1張、 │RLIOAITA │97/4/1 │0000000000│ │
│ │GERUC │IC 健保卡 │GERUC │ │ │ │
│ │CAHOU │1 張 │CAHOU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2-183 │ │ │ │
│ │ │書 │ │ │ │ │
├──┼─────┼─────┼─────┼─────┼─────┤ │
│16 │ETSMIN │護照1張、 │ETSMIN │97/4/1 │0000000000│ │
│ │JARENC │IC 健保卡 │JARENC │ │ │ │
│ │EVERAR │1 張 │EVERAR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4-185 │ │ │ │
│ │ │書 │ │ │ │ │
├──┼─────┼─────┼─────┼─────┼─────┤ │
│17 │JUMANNA │護照1張、 │JUMANNA │97/4/1 │0000000000│ │
│ │SADNEY │IC 健保卡 │SADNEY │ │ │ │
│ │MESAD │1 張 │MESAD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6-187 │ │ │ │
│ │ │書 │ │ │ │ │
├──┼─────┼─────┼─────┼─────┼─────┼──────────┤
│18 │OSMAC │護照1張、 │OSMAC │97/4/9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ILRIE │IC 健保卡 │ILRIE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EMRL │1 張 │EMRL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8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 │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 │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19 │RUDP │護照1張、 │RUDP │97/4/1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SIANB │IC 健保卡 │SIANB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NBAAL │1 張 │NBAAL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89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20 │TOEL │護照1張、 │TOEL │97/4/1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NTRN │IC 健保卡 │NTRN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DOMO │1 張 │DOMO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190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21 │DEYNH │護照1張、 │DEYNH │97/4/13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DEROI │IC 健保卡 │RDEROI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VAAP │1 張 │VAAP │卷第2頁)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91-192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 │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 │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22 │NIELRN │護照1張、 │NIELRN │97/4/14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OLICILA │IC 健保卡 │OLICILA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NICCEA │1 張 │NICCEA │卷第2頁) │ │期徒刑壹年。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93-194 │載為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97/4/13) │ │沒收。 │
├──┼─────┼─────┼─────┼─────┼─────┤ │
│23 │ARLIOT │護照1張、 │ARLIOT │97/4/14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GERU │IC 健保卡 │CGERU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UCAH │1 張 │UCAH │卷第2頁) │ │拾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195-196 │載為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97/4/13) │ │ │
├──┼─────┼─────┼─────┼─────┼─────┤ │
│24 │NSUCNIOA │護照1張、 │NSUCNIOA │97/4/14 │0000000000│ │
│ │RFOOD │IC 健保卡 │RFOOD │(院二之一│ │ │
│ │DESATRO │1 張 │DESATRO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197-198 │載為 │ │ │
│ │ │書 │ │97/4/13) │ │ │
├──┼─────┼─────┼─────┼─────┼─────┤ │
│25 │TAUIT │護照1張、 │TAUIT │97/4/14 │0000000000│ │
│ │MROEBR │IC 健保卡 │MROEBR │(院二之一│ │ │
│ │CATA │1 張 │CATA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199-200 │載為 │ │ │
│ │ │書 │ │97/4/13) │ │ │
├──┼─────┼─────┼─────┼─────┼─────┤ │
│26 │LEGUL │護照1張、 │LEGUL │97/4/14 │0000000000│ │
│ │EGENSSI │IC 健保卡 │EGENSSI │(院二之一│ │ │
│ │NSAMAII │1 張 │NSAMAII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1 │ │ │ │
│ │ │書 │ │ │ │ │
├──┼─────┼─────┼─────┼─────┼─────┤ │
│27 │CANEN │護照1張、 │CANEN │97/4/14 │0000000000│ │
│ │RDNEY │IC 健保卡 │RDNEY │(院二之一│ │ │
│ │NIZA │1 張 │NIZA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2 │ │ │ │
│ │ │書 │ │ │ │ │
├──┼─────┼─────┼─────┼─────┼─────┤ │
│28 │POUIT │護照1張、 │POUIT │97/4/14 │0000000000│ │
│ │DLRF │IC 健保卡 │DLRF │(院二之一│ │ │
│ │EBAN │1 張 │EBAN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3 │ │ │ │
│ │ │書 │ │ │ │ │
├──┼─────┼─────┼─────┼─────┼─────┤ │
│29 │RIDTLO │護照1張、 │RIDTLO │97/4/14 │0000000000│ │
│ │NMORN │IC 健保卡 │NMORN │(院二之一│ │ │
│ │LOOM │1 張 │LOOM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4 │ │ │ │
│ │ │書 │ │ │ │ │
├──┼─────┼─────┼─────┼─────┼─────┤ │
│30 │LAOR │護照1張、 │LAOR │97/4/14 │0000000000│ │
│ │HEBRERT │IC 健保卡 │HEBRERT │(院二之一│ │ │
│ │CANAN │1 張 │CANAN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5 │ │ │ │
│ │ │書 │ │ │ │ │
├──┼─────┼─────┼─────┼─────┼─────┤ │
│31 │JUUNOY │護照1張、 │JUUNOY │97/4/14 │0000000000│ │
│ │CHARL │IC 健保卡 │CHARL │(院二之一│ │ │
│ │LGAURA │1 張 │LGAURA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6 │ │ │ │
│ │ │書 │ │ │ │ │
├──┼─────┼─────┼─────┼─────┼─────┤ │
│32 │EBAN │護照1張、 │EBAN │97/4/14 │0000000000│ │
│ │FROLCIS │IC 健保卡 │FROLCIS │(院二之一│ │ │
│ │DINOMGO │1 張 │DINOMGO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7 │ │ │ │
│ │ │書 │ │ │ │ │
├──┼─────┼─────┼─────┼─────┼─────┤ │
│33 │BSAE │護照1張、 │BSAE │97/4/14 │0000000000│ │
│ │HOSE │IC 健保卡 │HOSE │(院二之一│ │ │
│ │LAV │1 張 │LAV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8 │ │ │ │
│ │ │書 │ │ │ │ │
├──┼─────┼─────┼─────┼─────┼─────┤ │
│34 │LMAIGO │護照1張、 │LMAIGO │97/4/14 │0000000000│ │
│ │WLTOSN │IC 健保卡 │WLTOSN │(院二之一│ │ │
│ │DREOAN │1 張 │DREOAN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209 │載為 │ │ │
│ │ │書 │ │97/4/15) │ │ │
├──┼─────┼─────┼─────┼─────┼─────┼──────────┤
│35 │BARDULA │護照1張、 │BARDULA │97/4/15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VIRONE │IC 健保卡 │VIRONE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MONRIJA │1 張 │MONRIJA │卷第2頁)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210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36 │DELCAZ │護照1張、 │DELCAZ │97/4/15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JULO │IC 健保卡 │JUL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PILAD │1 張 │PILAD │卷第2頁)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211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37 │MORIECA │護照1張、 │MORIECA │97/4/15 │0000000000│ │
│ │KICHE │IC 健保卡 │KICHE │(院二之一│ │ │
│ │NOLAV │1 張 │NOLAV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2 │ │ │ │
│ │ │書 │ │ │ │ │
├──┼─────┼─────┼─────┼─────┼─────┤ │
│38 │AGCHIT │護照1張、 │AGCHIT │97/4/15 │0000000000│ │
│ │VICPOR │IC 健保卡 │VICPOR │(院二之一│ │ │
│ │EMIN │1 張 │EMIN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3 │ │ │ │
│ │ │書 │ │ │ │ │
├──┼─────┼─────┼─────┼─────┼─────┤ │
│39 │HAED │護照1張、 │HAED │97/4/15 │0000000000│ │
│ │ORENR │IC 健保卡 │ORENR │(院二之一│ │ │
│ │NVALPED │1 張 │NVALPED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4 │ │ │ │
│ │ │書 │ │ │ │ │
├──┼─────┼─────┼─────┼─────┼─────┤ │
│40 │LEGSU │護照1張、 │LEGSU │97/4/15 │0000000000│ │
│ │EESNLIG │IC 健保卡 │EESNLIG │(院二之一│ │ │
│ │SAMNAI │1 張 │SAMNAI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5 │ │ │ │
│ │ │書 │ │ │ │ │
├──┼─────┼─────┼─────┼─────┼─────┤ │
│41 │POTIU │護照1張、 │POTIU │97/4/15 │0000000000│ │
│ │RFED │IC 健保卡 │RFED │(院二之一│ │ │
│ │EBRL │1 張 │EBRL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6 │ │ │ │
│ │ │書 │ │ │ │ │
├──┼─────┼─────┼─────┼─────┼─────┤ │
│42 │MOWIN │護照1張、 │MOWIN │97/4/15 │0000000000│ │
│ │EDLIN │IC 健保卡 │EDLIN │(院二之一│ │ │
│ │MIULAR │1 張 │MIULAR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7 │ │ │ │
│ │ │書 │ │ │ │ │
├──┼─────┼─────┼─────┼─────┼─────┼──────────┤
│43 │OBIRARIN │護照1張、 │OBIRARIN │97/4/16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UDYO │IC 健保卡 │RUDY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CAMMT │1 張 │CAMMT │卷第2頁) │ │期徒刑壹年。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218-219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44 │PANIDLG │護照1張、 │PANIDLG │97/4/16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HAEL │IC 健保卡 │CHAEL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BINGT │1 張 │BINGT │卷第2頁) │ │拾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門號│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話客戶申請│P220-221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45 │VASEG │護照1張、 │VASEG │97/4/16 │0000000000│ │
│ │REYLARI │IC 健保卡 │REYLARI │(院二之一│ │ │
│ │ASAVELL │1 張 │ASAVELL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22-223 │ │ │ │
│ │ │書 │ │ │ │ │
├──┼─────┼─────┼─────┼─────┼─────┤ │
│46 │GAFTNA │護照1張、 │GAFTNA │97/4/16 │0000000000│ │
│ │ARLDIN │IC 健保卡 │ARLDIN │(院二之一│ │ │
│ │FANLITN │1 張 │FANLITN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24-225 │ │ │ │
│ │ │書 │ │ │ │ │
├──┼─────┼─────┼─────┼─────┼─────┤ │
│47 │TLYOD │護照1張、 │TLYOD │97/4/16 │0000000000│ │
│ │ROLANN │IC 健保卡 │ROLANN │(院二之一│ │ │
│ │PANROTIL │1 張 │PANROTIL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26-227 │ │ │ │
│ │ │書 │ │ │ │ │
├──┼─────┼─────┼─────┼─────┼─────┤ │
│48 │JSBINLS │護照1張、 │JSBINLS │97/4/16 │0000000000│ │
│ │GUNREA │IC 健保卡 │GUNREA │(院二之一│ │ │
│ │GONUAYB │1 張 │GONUAYB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28-229 │ │ │ │
│ │ │書 │ │ │ │ │
├──┼─────┼─────┼─────┼─────┼─────┤ │
│49 │AGVOTI │護照1張、 │AGVOTI │97/4/16 │0000000000│ │
│ │RPHAL │IC 健保卡 │RPHAL │(院二之一│ │ │
│ │OBANB │1 張 │OBANB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30-231 │ │ │ │
│ │ │書 │ │ │ │ │
├──┼─────┼─────┼─────┼─────┼─────┤ │
│50 │NCILLO │護照1張、 │NCILLO │97/4/16 │0000000000│ │
│ │MAR │IC 健保卡 │MAR │(院二之一│ │ │
│ │NAESA │1 張 │NAESA │卷第2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32-233 │ │ │ │
│ │ │書 │ │ │ │ │
├──┼─────┼─────┼─────┼─────┼─────┤ │
│51 │ABBR │護照1張、 │ABBR │97/4/16 │0000000000│ │
│ │NOR │IC 健保卡 │NOR │(院二之一│ │ │
│ │ORLEAO │1 張 │ORLEAO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34-235 │ │ │ │
│ │ │書 │ │ │ │ │
├──┼─────┼─────┼─────┼─────┼─────┼──────────┤
│52 │NELTR │護照1張、 │NELTR │97/4/17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LSXAUO │IC 健保卡 │RLSXAU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FUEDXES │1 張 │FUEDXES │卷第3頁) │ │期徒刑壹年。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236-237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53 │JUMGNUR │護照1張、 │JUMGNUR │97/4/17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HALMAN │IC 健保卡 │CHALMAN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LAGNRH │1 張 │LAGNRH │卷第3頁) │ │拾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238-239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54 │DIABURS │護照1張、 │DIABURS │97/4/17 │0000000000│ │
│ │WINER │IC 健保卡 │WINER │(院二之一│ │ │
│ │PABISAUE │1 張 │PABISAUE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0-241 │ │ │ │
│ │ │書 │ │ │ │ │
├──┼─────┼─────┼─────┼─────┼─────┤ │
│55 │LIBOP │護照1張、 │LIBOP │97/4/17 │0000000000│ │
│ │FOLADON │IC 健保卡 │FOLADON │(院二之一│ │ │
│ │YOMONT │1 張 │YOMONT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2-243 │ │ │ │
│ │ │書 │ │ │ │ │
├──┼─────┼─────┼─────┼─────┼─────┤ │
│56 │LASE │護照1張、 │LASE │97/4/17 │0000000000│ │
│ │TORILS │IC 健保卡 │TORILS │(院二之一│ │ │
│ │UIAQB │1 張 │UIAQB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4 │ │ │ │
│ │ │書 │ │ │ │ │
├──┼─────┼─────┼─────┼─────┼─────┤ │
│57 │MIRL │護照1張、 │MIRL │97/4/17 │0000000000│ │
│ │ALBN │IC 健保卡 │ALBN │(院二之一│ │ │
│ │UBPTO │1 張 │UBPTO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5 │ │ │ │
│ │ │書 │ │ │ │ │
├──┼─────┼─────┼─────┼─────┼─────┤ │
│58 │NVEA │護照1張、 │NVEA │97/4/17 │0000000000│ │
│ │GARL │IC 健保卡 │GARL │(院二之一│ │ │
│ │GECO │1 張 │GECO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6 │ │ │ │
│ │ │書 │ │ │ │ │
├──┼─────┼─────┼─────┼─────┼─────┤ │
│59 │DELNZLR │護照1張、 │DELNZLR │97/4/17 │0000000000│ │
│ │JMTO │IC 健保卡 │JMTO │(院二之一│ │ │
│ │PILDA │1 張 │PILDA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7 │ │ │ │
│ │ │書 │ │ │ │ │
├──┼─────┼─────┼─────┼─────┼─────┤ │
│60 │SOTEL │護照1張、 │SOTEL │97/4/17 │0000000000│ │
│ │EGEOR │IC 健保卡 │EGEOR │(院二之一│ │ │
│ │ARDE │1 張 │ARDE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8-249 │ │ │ │
│ │ │書 │ │ │ │ │
├──┼─────┼─────┼─────┼─────┼─────┤ │
│61 │ABAFTL │護照1張、 │ABAFTL │97/4/17 │0000000000│ │
│ │JOSERHY │IC 健保卡 │JOSERHY │(院二之一│ │ │
│ │VILRDE │1 張 │VILRDE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漏 │ │ │
│ │ │號客戶申請│P250-251 │載犯罪時間│ │ │
│ │ │書 │ │) │ │ │
├──┼─────┼─────┼─────┼─────┼─────┤ │
│62 │CRUN │護照1張、 │CRUN │97/4/17 │0000000000│ │
│ │REYNO │IC 健保卡 │REYNO │(院二之一│ │ │
│ │PANGI │1 張 │PANGI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52 │ │ │ │
│ │ │書 │ │ │ │ │
├──┼─────┼─────┼─────┼─────┼─────┤ │
│63 │ABEO │護照1張、 │ABEO │97/4/17 │0000000000│ │
│ │NBR │IC 健保卡 │NBR │(院二之一│ │ │
│ │ORAELO │1 張 │ORAELO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53 │ │ │ │
│ │ │書 │ │ │ │ │
├──┼─────┼─────┼─────┼─────┼─────┼──────────┤
│64 │ENNU │護照1張、 │ENNU │97/4/18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AJA │IC 健保卡 │RAJA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YTUMI │1 張 │YTUMI │卷第3頁) │ │期徒刑壹年。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254-255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65 │LCGAHIV │護照1張、 │LCGAHIV │97/4/18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VIUTON │IC 健保卡 │VIUTON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EMPH │1 張 │EMPH │卷第3頁) │ │拾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256-257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66 │LOEATOM │護照1張、 │LOEATOM │97/4/18 │0000000000│ │
│ │EMARON │IC 健保卡 │EMARON │(院二之一│ │ │
│ │BAPTIN │1 張 │BAPTIN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58-259 │ │ │ │
│ │ │書 │ │ │ │ │
├──┼─────┼─────┼─────┼─────┼─────┤ │
│67 │BANCA │護照1張、 │BANCA │97/4/18 │0000000000│ │
│ │ALPSN │IC 健保卡 │ALPSN │(院二之一│ │ │
│ │RLCAM │1 張 │RLCAM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0-261 │ │ │ │
│ │ │書 │ │ │ │ │
├──┼─────┼─────┼─────┼─────┼─────┤ │
│68 │WARON │護照1張、 │WARON │97/4/18 │0000000000│ │
│ │LCEREN │IC 健保卡 │LCEREN │(院二之一│ │ │
│ │DERCA │1 張 │DERCA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2-263 │ │ │ │
│ │ │書 │ │ │ │ │
├──┼─────┼─────┼─────┼─────┼─────┤ │
│69 │MIUNP │護照1張、 │MIUNP │97/4/18 │0000000000│ │
│ │WILBIEM │IC 健保卡 │WILBIEM │(院二之一│ │ │
│ │ARJPCL │1 張 │ARJPCL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4-265 │ │ │ │
│ │ │書 │ │ │ │ │
├──┼─────┼─────┼─────┼─────┼─────┤ │
│70 │MASON │護照1張、 │MASON │97/4/18 │0000000000│ │
│ │JAYMT │IC 健保卡 │JAYMT │(院二之一│ │ │
│ │APRONG │1 張 │APRONG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6-267 │ │ │ │
│ │ │書 │ │ │ │ │
├──┼─────┼─────┼─────┼─────┼─────┤ │
│71 │ABOE │護照1張、 │ABOE │97/4/18 │0000000000│ │
│ │NLMB │IC 健保卡 │NLMB │(院二之一│ │ │
│ │OEAO │1 張 │OEAO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8-269 │ │ │ │
│ │ │書 │ │ │ │ │
├──┼─────┼─────┼─────┼─────┼─────┤ │
│72 │MOLO │護照1張、 │MOLO │97/4/18 │0000000000│ │
│ │LARRY │IC 健保卡 │LARRY │(院二之一│ │ │
│ │NFAJUR │1 張 │NFAJUR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70-271 │ │ │ │
│ │ │書 │ │ │ │ │
├──┼─────┼─────┼─────┼─────┼─────┤ │
│73 │LUDR │護照1張、 │LUDR │97/4/18 │0000000000│ │
│ │ROBSI │IC 健保卡 │ROBSI │(院二之一│ │ │
│ │APAON │1 張 │APAON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72-273 │ │ │ │
│ │ │書 │ │ │ │ │
├──┼─────┼─────┼─────┼─────┼─────┤ │
│74 │NRUC │護照1張、 │NRUC │97/4/18 │0000000000│ │
│ │RNYEO │IC 健保卡 │RNYEO │(院二之一│ │ │
│ │PAGI │1 張 │PAGI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74-275 │ │ │ │
│ │ │書 │ │ │ │ │
├──┼─────┼─────┼─────┼─────┼─────┼──────────┤
│75 │LMDC │護照1張、 │LMDC │97/4/2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ARSORO │IC 健保卡 │ARSOR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AMOR │1 張 │AMOR │卷第3頁)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276-277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76 │JUGDA │護照1張、 │JUGDA │97/4/2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RNEGO │IC 健保卡 │RNEG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ONGLSA │1 張 │ONGLSA │卷第3頁)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278-279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77 │GACIE │護照1張、 │GACIE │97/4/21 │0000000000│ │
│ │URLUA │IC 健保卡 │URLUA │(院二之一│ │ │
│ │AULO │1 張 │AULO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0-281 │ │ │ │
│ │ │書 │ │ │ │ │
├──┼─────┼─────┼─────┼─────┼─────┤ │
│78 │UACE │護照1張、 │UACE │97/4/21 │0000000000│ │
│ │PRTO │IC 健保卡 │PRTO │(院二之一│ │ │
│ │CAE │1 張 │CAE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2-283 │ │ │ │
│ │ │書 │ │ │ │ │
├──┼─────┼─────┼─────┼─────┼─────┤ │
│79 │ALNVE │護照1張、 │ALNVE │97/4/21 │0000000000│ │
│ │RLGA │IC 健保卡 │RLGA │(院二之一│ │ │
│ │OGEC │1 張 │OGEC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4-285 │ │ │ │
│ │ │書 │ │ │ │ │
├──┼─────┼─────┼─────┼─────┼─────┤ │
│80 │USRL │護照1張、 │USRL │97/4/21 │0000000000│ │
│ │ODBIR │IC 健保卡 │ODBIR │(院二之一│ │ │
│ │AAPON │1 張 │AAPON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6-287 │ │ │ │
│ │ │書 │ │ │ │ │
├──┼─────┼─────┼─────┼─────┼─────┤ │
│81 │ROSBZ │護照1張、 │ROSBZ │97/4/21 │0000000000│ │
│ │CREZAP │IC 健保卡 │CREZAP │(院二之一│ │ │
│ │NADE │1 張 │NADE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8-289 │ │ │ │
│ │ │書 │ │ │ │ │
├──┼─────┼─────┼─────┼─────┼─────┤ │
│82 │EVCOM │護照1張、 │EVCOM │97/4/21 │0000000000│ │
│ │RCDITOR │IC 健保卡 │RCDITOR │ │ │ │
│ │MADCEL │1 張 │MADCEL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90-291 │ │ │ │
│ │ │書 │ │ │ │ │
├──┼─────┼─────┼─────┼─────┼─────┼──────────┤
│83 │BGOINA │護照1張、 │BGOINA │97/4/22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OMFO │IC 健保卡 │ROMF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SORIN │1 張 │SORIN │卷第3頁) │ │期徒刑壹年。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292-293 │載為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97/4/21) │ │沒收。 │
├──┼─────┼─────┼─────┼─────┼─────┤ │
│84 │OBINSR │護照1張、 │OBINSR │97/4/22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UNY │IC 健保卡 │CUNY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EAMUT │1 張 │EAMUT │卷第3頁) │ │拾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294-295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85 │RPUD │護照1張、 │RPUD │97/4/22 │0000000000│ │
│ │BSANOI │IC 健保卡 │BSANOI │(院二之一│ │ │
│ │NABA │1 張 │NABA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96-297 │ │ │ │
│ │ │書 │ │ │ │ │
├──┼─────┼─────┼─────┼─────┼─────┤ │
│86 │TERLEO │護照1張、 │TERLEO │97/4/22 │0000000000│ │
│ │NRNT │IC 健保卡 │NRNT │(院二之一│ │ │
│ │DOMO │1 張 │DOMO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98-299 │ │ │ │
│ │ │書 │ │ │ │ │
├──┼─────┼─────┼─────┼─────┼─────┤ │
│87 │PGNAL │護照1張、 │PGNAL │97/4/22 │0000000000│ │
│ │ALDEN │IC 健保卡 │ALDEN │(院二之一│ │ │
│ │PEAY │1 張 │PEAY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0-301 │ │ │ │
│ │ │書 │ │ │ │ │
├──┼─────┼─────┼─────┼─────┼─────┤ │
│88 │SPAR │護照1張、 │SPAR │97/4/22 │0000000000│ │
│ │LEIU │IC 健保卡 │LEIU │(院二之一│ │ │
│ │AREZ │1 張 │AREZ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2-303 │ │ │ │
│ │ │書 │ │ │ │ │
├──┼─────┼─────┼─────┼─────┼─────┤ │
│89 │SLRNIS │護照1張、 │SLRNIS │97/4/22 │0000000000│ │
│ │NOAONTE │IC 健保卡 │NOAONTE │(院二之一│ │ │
│ │PESOIN │1 張 │PESOIN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4-305 │ │ │ │
│ │ │書 │ │ │ │ │
├──┼─────┼─────┼─────┼─────┼─────┤ │
│90 │AGUIL │護照1張、 │AGUIL │97/4/22 │0000000000│ │
│ │CELND │IC 健保卡 │CELND │(院二之一│ │ │
│ │FMIRA │1 張 │FMIRA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6-307 │ │ │ │
│ │ │書 │ │ │ │ │
├──┼─────┼─────┼─────┼─────┼─────┤ │
│91 │JIER │護照1張、 │JIER │97/4/22 │0000000000│ │
│ │TGLUI │IC 健保卡 │TGLUI │(院二之一│ │ │
│ │OESRE │1 張 │OESRE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8-309 │ │ │ │
│ │ │書 │ │ │ │ │
├──┼─────┼─────┼─────┼─────┼─────┤ │
│92 │INSGA │護照1張、 │INSGA │97/4/22 │0000000000│ │
│ │ARYAJ │IC 健保卡 │ARYAJ │(院二之一│ │ │
│ │BUYA │1 張 │BUYA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10-311 │ │ │ │
│ │ │書 │ │ │ │ │
├──┼─────┼─────┼─────┼─────┼─────┼──────────┤
│93 │AGUSP │護照1張、 │AGUSP │97/4/23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ATPV │IC 健保卡 │RATPV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OBAE │1 張 │OBAE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12-313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94 │MADEO │護照1張、 │MADEO │97/4/23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REODO │IC 健保卡 │REOD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LAGNT │1 張 │LAGNT │卷第3頁)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14-315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95 │BARNO │護照1張、 │BARNO │97/4/23 │0000000000│ │
│ │ROFAN │IC 健保卡 │ROFAN │(院二之一│ │ │
│ │LAW │1 張 │LAW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16-317 │ │ │ │
│ │ │書 │ │ │ │ │
├──┼─────┼─────┼─────┼─────┼─────┤ │
│96 │CEUNT │護照1張、 │CEUNT │97/4/23 │0000000000│ │
│ │TAIRE │IC 健保卡 │TAIRE │(院二之一│ │ │
│ │VRAOL │1 張 │VRAOL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18-319 │ │ │ │
│ │ │書 │ │ │ │ │
├──┼─────┼─────┼─────┼─────┼─────┤ │
│97 │MACUN │護照1張、 │MACUN │97/4/23 │0000000000│ │
│ │ALMDR │IC 健保卡 │ALMDR │(院二之一│ │ │
│ │EMLYA │1 張 │EMLYA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20-321 │ │ │ │
│ │ │書 │ │ │ │ │
├──┼─────┼─────┼─────┼─────┼─────┤ │
│98 │LANG │護照1張、 │LANG │97/4/23 │0000000000│ │
│ │JOS │IC 健保卡 │JOS │(院二之一│ │ │
│ │TELIA │1 張 │TELIA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22-323 │ │ │ │
│ │ │書 │ │ │ │ │
├──┼─────┼─────┼─────┼─────┼─────┤ │
│99 │BUGAY │護照1張、 │BUGAY │97/4/23 │0000000000│ │
│ │FEDER │IC 健保卡 │FEDER │(院二之一│ │ │
│ │DEGUI │1 張 │DEGUI │卷第3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24-325 │ │ │ │
│ │ │書 │ │ │ │ │
├──┼─────┼─────┼─────┼─────┼─────┼──────────┤
│100 │YADEL │護照1張、 │YADEL │97/4/24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ERALE │IC 健保卡 │ERALE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SEFUE │1 張 │SEFUE │卷第3頁) │ │期徒刑壹年。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26-327 │載為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97/4/23) │ │沒收。 │
├──┼─────┼─────┼─────┼─────┼─────┤ │
│101 │ALUIG │護照1張、 │ALUIG │97/4/24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EDN │IC 健保卡 │CEDN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FRIMA │1 張 │FRIMA │卷第3頁) │ │拾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28-329 │載為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97/4/23) │ │ │
├──┼─────┼─────┼─────┼─────┼─────┤ │
│102 │OALKUI │護照1張、 │OALKUI │97/4/24 │0000000000│ │
│ │TJUBER │IC 健保卡 │TJUBER │(院二之一│ │ │
│ │MARI │1 張 │MARI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330-331 │載為 │ │ │
│ │ │書 │ │97/4/23) │ │ │
├──┼─────┼─────┼─────┼─────┼─────┤ │
│103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4/24 │0000000000│ │
│ │CHANH │IC 健保卡 │CHANH │(院二之一│ │ │
│ │LAM │1 張 │LAM │卷第4頁) │ │ │
│ │(阮政藍)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332-333 │載為 │ │ │
│ │ │書 │ │97/4/23) │ │ │
├──┼─────┼─────┼─────┼─────┼─────┤ │
│104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4/24 │0000000000│ │
│ │VAN │IC 健保卡 │VAN │ │ │ │
│ │HAN │1 張 │HAN │ │ │ │
│ │(阮文漢)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34-335 │ │ │ │
│ │ │書 │ │ │ │ │
├──┼─────┼─────┼─────┼─────┼─────┤ │
│105 │UERAST │護照1張、 │UERAST │97/4/24 │0000000000│ │
│ │ZDLAHY │IC 健保卡 │ZDLAHY │(院二之一│ │ │
│ │BANM │1 張 │BANM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36-337 │ │ │ │
│ │ │書 │ │ │ │ │
├──┼─────┼─────┼─────┼─────┼─────┤ │
│106 │NGOE │護照1張、 │NGOE │97/4/24 │0000000000│ │
│ │EJACTI │IC 健保卡 │EJACTI │(院二之一│ │ │
│ │GPAK │1 張 │GPAK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38-339 │ │ │ │
│ │ │書 │ │ │ │ │
├──┼─────┼─────┼─────┼─────┼─────┤ │
│107 │GUALI │護照1張、 │GUALI │97/4/24 │0000000000│ │
│ │EOLTA │IC 健保卡 │EOLTA │(院二之一│ │ │
│ │YOELA │1 張 │YOELA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0-341 │ │ │ │
│ │ │書 │ │ │ │ │
├──┼─────┼─────┼─────┼─────┼─────┤ │
│108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4/24 │0000000000│ │
│ │VAN │IC 健保卡 │VAN │(院二之一│ │ │
│ │NGOC │1 張 │NGOC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2-343 │ │ │ │
│ │ │書 │ │ │ │ │
├──┼─────┼─────┼─────┼─────┼─────┤ │
│109 │LAM │護照1張、 │LAM │97/4/24 │0000000000│ │
│ │HOANH │IC 健保卡 │HOANH │(院二之一│ │ │
│ │TRUNG │1 張 │TRUNG │卷第4頁) │ │ │
│ │(藍宏中)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4-345 │ │ │ │
│ │ │書 │ │ │ │ │
├──┼─────┼─────┼─────┼─────┼─────┤ │
│110 │PHAM │護照1張、 │PHAM │97/4/24 │0000000000│ │
│ │HUNG │IC 健保卡 │HUNG │(院二之一│ │ │
│ │KIM │1 張 │KIM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6-347 │ │ │ │
│ │ │書 │ │ │ │ │
├──┼─────┼─────┼─────┼─────┼─────┤ │
│111 │TRAN │護照1張、 │TRAN │97/4/24 │0000000000│ │
│ │MINH │IC 健保卡 │MINH │ │(起訴書誤│ │
│ │TRUNG │1 張 │TRUNG │ │載為 │ │
│ │ ├─────┼─────┤ │0000000000│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8-349 │ │ │ │
│ │ │書 │ │ │ │ │
├──┼─────┼─────┼─────┼─────┼─────┼──────────┤
│112 │TRAN │護照1張、 │TRAN │97/4/25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MINH │IC 健保卡 │MINH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CANH │1 張 │CANH │卷第4頁) │ │期徒刑壹年。左列「偽│
│ │(陳明耿)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50-351 │載為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97/4/24) │ │沒收。 │
├──┼─────┼─────┼─────┼─────┼─────┤ │
│113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4/25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KIM │IC 健保卡 │KIM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KHUONG │1 張 │KHUONG │卷第4頁) │ │拾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52-353 │載為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97/4/24) │ │ │
├──┼─────┼─────┼─────┼─────┼─────┤ │
│114 │MEND │護照1張、 │MEND │97/4/25 │0000000000│ │
│ │ZARNO │IC 健保卡 │ZARNO │(院二之一│ │ │
│ │ALARG │1 張 │ALARG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54-355 │ │ │ │
│ │ │書 │ │ │ │ │
├──┼─────┼─────┼─────┼─────┼─────┤ │
│115 │GUACN │護照1張、 │GUACN │97/4/25 │0000000000│ │
│ │JUSIR │IC 健保卡 │JUSIR │(院二之一│ │ │
│ │NGUO │1 張 │NGUO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56-357 │ │ │ │
│ │ │書 │ │ │ │ │
├──┼─────┼─────┼─────┼─────┼─────┤ │
│116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4/25 │0000000000│ │
│ │TRUNG │IC 健保卡 │TRUNG │(院二之一│ │ │
│ │THU │1 張 │THU │卷第4頁) │ │ │
│ │(阮忠秋)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58-359 │ │ │ │
│ │ │書 │ │ │ │ │
├──┼─────┼─────┼─────┼─────┼─────┤ │
│117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4/25 │0000000000│ │
│ │VAN │IC 健保卡 │VAN │(院二之一│ │ │
│ │NGHIEP │1 張 │NGHIEP │卷第4頁) │ │ │
│ │(阮文業)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60-361 │ │ │ │
│ │ │書 │ │ │ │ │
├──┼─────┼─────┼─────┼─────┼─────┤ │
│118 │DUONG │護照1張、 │DUONG │97/4/25 │0000000000│ │
│ │CHANH │IC 健保卡 │CHANH │(院二之一│ │ │
│ │VAN │1 張 │VAN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62-363 │ │ │ │
│ │ │書 │ │ │ │ │
├──┼─────┼─────┼─────┼─────┼─────┤ │
│119 │PHAM │護照1張、 │PHAM │97/4/25 │0000000000│ │
│ │KIEM │IC 健保卡 │KIEM │(院二之一│ │ │
│ │HUNG │1 張 │HUNG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64-365 │ │ │ │
│ │ │書 │ │ │ │ │
├──┼─────┼─────┼─────┼─────┼─────┤ │
│120 │CHU │護照1張、 │CHU │97/4/25 │0000000000│ │
│ │HAN │IC 健保卡 │HAN │(院二之一│ │ │
│ │TRUNG │1 張 │TRUNG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66-367 │ │ │ │
│ │ │書 │ │ │ │ │
├──┼─────┼─────┼─────┼─────┼─────┼──────────┤
│121 │UGCAN │護照1張、 │UGCAN │97/4/28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JSUIR │IC 健保卡 │JSUIR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NUGO │1 張 │NUGO │卷第4頁)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68 │載為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97/4/24) │ │沒收。 │
├──┼─────┼─────┼─────┼─────┼─────┤ │
│122 │LACIU │護照1張、 │LACIU │97/4/28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LEAGR │IC 健保卡 │LEAGR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ARELO │1 張 │ARELO │卷第4頁)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69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23 │EARO │護照1張、 │EARO │97/4/28 │0000000000│ │
│ │NIRET │IC 健保卡 │NIRET │(院二之一│ │ │
│ │ORENP │1 張 │ORENP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0 │ │ │ │
│ │ │書 │ │ │ │ │
├──┼─────┼─────┼─────┼─────┼─────┤ │
│124 │TLUO │護照1張、 │TLUO │97/4/28 │0000000000│ │
│ │WRID │IC 健保卡 │WRID │(院二之一│ │ │
│ │LTSE │1 張 │LTSE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1 │ │ │ │
│ │ │書 │ │ │ │ │
├──┼─────┼─────┼─────┼─────┼─────┤ │
│125 │UTIPO │護照1張、 │UTIPO │97/4/28 │0000000000│ │
│ │FRDE │IC 健保卡 │FRDE │(院二之一│ │ │
│ │LBRE │1 張 │LBRE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2 │ │ │ │
│ │ │書 │ │ │ │ │
├──┼─────┼─────┼─────┼─────┼─────┤ │
│126 │LEGSL │護照1張、 │LEGSL │97/4/28 │0000000000│ │
│ │EASGUN │IC 健保卡 │EASGUN │(院二之一│ │ │
│ │SANMEI │1 張 │SANMEI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3 │ │ │ │
│ │ │書 │ │ │ │ │
├──┼─────┼─────┼─────┼─────┼─────┤ │
│127 │COEOER │護照1張、 │COEOER │97/4/28 │0000000000│ │
│ │QURTR │IC 健保卡 │QURTR │(院二之一│ │ │
│ │NABDO │1 張 │NABDO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4 │ │ │ │
│ │ │書 │ │ │ │ │
├──┼─────┼─────┼─────┼─────┼─────┼──────────┤
│128 │TRAN │護照1張、 │TRAN │97/4/29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NHO │IC 健保卡 │NH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HUU │1 張 │HUU │卷第4頁)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陳儒佑)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75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29 │CHU │護照1張、 │CHU │97/4/29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HAN │IC 健保卡 │HAN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HUAN │1 張 │HUAN │卷第4頁)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76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30 │DENM │護照1張、 │DENM │97/4/29 │0000000000│ │
│ │ZRANO │IC 健保卡 │ZRANO │(院二之一│ │ │
│ │ALRAG │1 張 │ALRAG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377 │載為 │ │ │
│ │ │書 │ │97/4/28) │ │ │
├──┼─────┼─────┼─────┼─────┼─────┤ │
│131 │VASER │護照1張、 │VASER │97/4/29 │0000000000│ │
│ │RELARN │IC 健保卡 │RELARN │(院二之一│ │ │
│ │ELOP │1 張 │ELOP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8 │ │ │ │
│ │ │書 │ │ │ │ │
├──┼─────┼─────┼─────┼─────┼─────┤ │
│132 │MOCIE │護照1張、 │MOCIE │97/4/29 │0000000000│ │
│ │KIRHE │IC 健保卡 │KIRHE │(院二之一│ │ │
│ │NOLAN │1 張 │NOLAN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379 │載為 │ │ │
│ │ │書 │ │97/4/28) │ │ │
├──┼─────┼─────┼─────┼─────┼─────┤ │
│133 │BEARP │護照1張、 │BEARP │97/4/29 │0000000000│ │
│ │MRGSA │IC 健保卡 │MRGSA │(院二之一│ │ │
│ │RANIO │1 張 │RANIO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0 │ │ │ │
│ │ │書 │ │ │ │ │
├──┼─────┼─────┼─────┼─────┼─────┤ │
│134 │DIRBUS │護照1張、 │DIRBUS │97/4/29 │0000000000│ │
│ │MINER │IC 健保卡 │MINER │(院二之一│ │ │
│ │PALIS │1 張 │PALIS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1 │ │ │ │
│ │ │書 │ │ │ │ │
├──┼─────┼─────┼─────┼─────┼─────┼──────────┤
│135 │ANHY │護照1張、 │ANHY │97/4/30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JOEPO │IC 健保卡 │JOEP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VRUEL │1 張 │VRUEL │卷第4頁) │ │期徒刑壹年。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82-383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36 │UTIED │護照1張、 │UTIED │97/4/30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FRPO │IC 健保卡 │FRP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RELB │1 張 │RELB │卷第4頁) │ │拾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84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37 │DEAM │護照1張、 │DEAM │97/4/30 │0000000000│ │
│ │RZNON │IC 健保卡 │RZNON │(院二之一│ │ │
│ │ALRGA │1 張 │ALRGA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5 │ │ │ │
│ │ │書 │ │ │ │ │
├──┼─────┼─────┼─────┼─────┼─────┤ │
│138 │NALG │護照1張、 │NALG │97/4/30 │0000000000│ │
│ │FPSI │IC 健保卡 │FPSI │ │ │ │
│ │TELSJ │1 張 │TELSJ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6 │ │ │ │
│ │ │書 │ │ │ │ │
├──┼─────┼─────┼─────┼─────┼─────┤ │
│139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4/30 │0000000000│ │
│ │UY │IC 健保卡 │UY │ │ │ │
│ │HAN │1 張 │HAN │ │ │ │
│ │(阮威漢)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7 │ │ │ │
│ │ │書 │ │ │ │ │
├──┼─────┼─────┼─────┼─────┼─────┤ │
│140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4/30 │0000000000│ │
│ │THU │IC 健保卡 │THU │ │ │ │
│ │THAN │1 張 │THAN │ │ │ │
│ │(阮邱信)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8 │ │ │ │
│ │ │書 │ │ │ │ │
├──┼─────┼─────┼─────┼─────┼─────┤ │
│141 │UACGN │護照1張、 │UACGN │97/4/30 │0000000000│ │
│ │JBUIR │IC 健保卡 │JBUIR │ │ │ │
│ │NULN │1 張 │NULN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9 │ │ │ │
│ │ │書 │ │ │ │ │
├──┼─────┼─────┼─────┼─────┼─────┤ │
│142 │ACPEL │護照1張、 │ACPEL │97/4/30 │0000000000│ │
│ │NIFET │IC 健保卡 │NIFET │ │ │ │
│ │RNENO │1 張 │RNENO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0 │ │ │ │
│ │ │書 │ │ │ │ │
├──┼─────┼─────┼─────┼─────┼─────┤ │
│143 │TRAN │護照1張、 │TRAN │97/4/30 │0000000000│ │
│ │SUNG │IC 健保卡 │SUNG │ │ │ │
│ │DIEU │1 張 │DIEU │ │ │ │
│ │(陳崇耀)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1 │ │ │ │
│ │ │書 │ │ │ │ │
├──┼─────┼─────┼─────┼─────┼─────┤ │
│144 │SEYPO │護照1張、 │SEYPO │97/4/30 │0000000000│ │
│ │CMALR │IC 健保卡 │CMALR │ │ │ │
│ │ENTA │1 張 │ENTA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2 │ │ │ │
│ │ │書 │ │ │ │ │
├──┼─────┼─────┼─────┼─────┼─────┼──────────┤
│145 │DSCNU │護照1張、 │DSCNU │97/5/2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FDNRO │IC 健保卡 │FDNRO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AESFUN │1 張 │AESFUN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93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46 │INSHO │護照1張、 │INSHO │97/5/2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DRJCA │IC 健保卡 │DRJCA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GANYN │1 張 │GANYN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94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47 │RHNOIT │護照1張、 │RHNOIT │97/5/2 │0000000000│ │
│ │UARLI │IC 健保卡 │UARLI │ │ │ │
│ │CAOUP │1 張 │CAOUP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5 │ │ │ │
│ │ │書 │ │ │ │ │
├──┼─────┼─────┼─────┼─────┼─────┤ │
│148 │HADEU │護照1張、 │HADEU │97/5/2 │0000000000│ │
│ │NLEIR │IC 健保卡 │NLEIR │ │ │ │
│ │VAENP │1 張 │VAENP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6 │ │ │ │
│ │ │書 │ │ │ │ │
├──┼─────┼─────┼─────┼─────┼─────┤ │
│149 │TEGUL │護照1張、 │TEGUL │97/5/2 │0000000000│ │
│ │GNARY │IC 健保卡 │GNARY │ │ │ │
│ │WAMGF │1 張 │WAMGF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7 │ │ │ │
│ │ │書 │ │ │ │ │
├──┼─────┼─────┼─────┼─────┼─────┼──────────┤
│150 │INSJA │護照1張、 │INSJA │97/5/3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YRUOA │IC 健保卡 │YRUOA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HABAG │1 張 │HABAG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9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51 │FSUNOLR │護照1張、 │FSUNOLR │97/5/3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DDNCIO │IC 健保卡 │DDNCIO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AESOTR │1 張 │AESOTR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99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52 │PLASABNE │護照1張、 │PLASABNE │97/5/3 │0000000000│ │
│ │REAS │IC 健保卡 │REAS │ │ │ │
│ │YONOZ │1 張 │YONOZ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00 │ │ │ │
│ │ │書 │ │ │ │ │
├──┼─────┼─────┼─────┼─────┼─────┼──────────┤
│153 │EAPS │護照1張、 │EAPS │97/5/5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HUSEN │IC 健保卡 │HUSEN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CLAVP │1 張 │CLAVP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401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54 │NESIG │護照1張、 │NESIG │97/5/5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ELPAN │IC 健保卡 │ELPAN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SANIL │1 張 │SANIL │(起訴書誤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載為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97/5/3)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402-403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55 │FNARD │護照1張、 │FNARD │97/5/5 │0000000000│ │
│ │ARCPJN │IC 健保卡 │ARCPJN │ │ │ │
│ │BUEAO │1 張 │BUEAO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04 │ │ │ │
│ │ │書 │ │ │ │ │
├──┼─────┼─────┼─────┼─────┼─────┤ │
│156 │RIDEC │護照1張、 │RIDEC │97/5/5 │0000000000│ │
│ │SALRDF │IC 健保卡 │SALRDF │ │ │ │
│ │LMERN │1 張 │LMERN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05-406 │ │ │ │
│ │ │書 │ │ │ │ │
├──┼─────┼─────┼─────┼─────┼─────┼──────────┤
│157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5/6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 │BINH │IC 健保卡 │BINH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HAO │1 張 │HAO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阮炳浩)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 │號客戶申請│P407-40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 │書 │ │ │ │沒收。 │ │
├──┼─────┼─────┼─────┼─────┼─────┤ │ │
│158 │PHAM │護照1張、 │PHAM │97/5/6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TUYEN │IC 健保卡 │TUYEN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HOAT │1 張 │HOAT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 │號客戶申請│P409-410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59 │TRAN │護照1張、 │TRAN │97/5/6 │0000000000│ │
│ │SANH │IC 健保卡 │SANH │ │ │ │
│ │NHAT │1 張 │NHAT │(起訴書誤 │ │ │
│ │(陳生壹) ├─────┼─────┤載為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97/5/5) │ │ │
│ │ │號客戶申請│P411-412 │ │ │ │
│ │ │書 │ │ │ │ │
├──┼─────┼─────┼─────┼─────┼─────┤ │
│160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5/6 │0000000000│ │
│ │LO │IC 健保卡 │LO │ │ │ │
│ │TAN │1 張 │TAN │ │ │ │
│ │(阮路訊)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13-414 │ │ │ │
│ │ │書 │ │ │ │ │
├──┼─────┼─────┼─────┼─────┼─────┤ │
│161 │LAM │護照1張、 │LAM │97/5/6 │0000000000│ │
│ │CAN │IC 健保卡 │CAN │ │ │ │
│ │SAM │1 張 │SAM │ │ │ │
│ │(林根森)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15-416 │ │ │ │
│ │ │書 │ │ │ │ │
├──┼─────┼─────┼─────┼─────┼─────┼──────────┤
│162 │DURES │護照1張、 │DURES │97/5/7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WINRU │IC 健保卡 │WINRU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PABLNE │1 張 │PABLNE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417-41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63 │LEANO │護照1張、 │LEANO │97/5/7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MRISAD │IC 健保卡 │MRISAD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RDKIN │1 張 │RDKIN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419-420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64 │NVFL │護照1張、 │NVFL │97/5/7 │0000000000│ │
│ │GARLEU │IC 健保卡 │GARLEU │ │ │ │
│ │AECNB │1 張 │AECNB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21-422 │ │ │ │
│ │ │書 │ │ │ │ │
├──┼─────┼─────┼─────┼─────┼─────┤ │
│165 │NBACI │護照1張、 │NBACI │97/5/7 │0000000000│ │
│ │FNOGC │IC 健保卡 │FNOGC │ │ │ │
│ │DINPLGO │1 張 │DINPLGO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23-424 │ │ │ │
│ │ │書 │ │ │ │ │
├──┼─────┼─────┼─────┼─────┼─────┤ │
│166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5/7 │0000000000│ │
│ │UY │IC 健保卡 │UY │ │ │ │
│ │CHANH │1 張 │CHANH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25-426 │ │ │ │
│ │ │書 │ │ │ │ │
├──┼─────┼─────┼─────┼─────┼─────┼──────────┤
│167 │LUONG │護照1張、 │LUONG │97/5/8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SUNG │IC 健保卡 │SUNG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HUAN │1 張 │HUAN │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427-42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68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5/8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MINH │IC 健保卡 │MINH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HOANH │1 張 │HOANH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429-430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69 │TRAN │護照1張、 │TRAN │97/5/8 │0000000000│ │
│ │NHO │IC 健保卡 │NHO │ │ │ │
│ │CHANH │1 張 │CHANH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31-432 │ │ │ │
│ │ │書 │ │ │ │ │
├──┼─────┼─────┼─────┼─────┼─────┤ │
│170 │DSUNNOL │護照1張、 │DSUNNOL │97/5/8 │0000000000│ │
│ │FDCIORO │IC 健保卡 │FDCIORO │ │ │ │
│ │ASETRO │1 張 │ASETRO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33-434 │ │ │ │
│ │ │書 │ │ │ │ │
├──┼─────┼─────┼─────┼─────┼─────┤ │
│171 │TRAN │護照1張、 │TRAN │97/5/8 │0000000000│ │
│ │TRUNG │IC 健保卡 │TRUNG │ │ │ │
│ │CANH │1 張 │CANH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35-436 │ │ │ │
│ │ │書 │ │ │ │ │
├──┼─────┼─────┼─────┼─────┼─────┤ │
│172 │INSRJ │護照1張、 │INSRJ │97/5/8 │0000000000│ │
│ │YUOAA │IC 健保卡 │YUOAA │ │ │ │
│ │HANAYBG │1 張 │HANAYBG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37-438 │ │ │ │
│ │ │書 │ │ │ │ │
├──┼─────┼─────┼─────┼─────┼─────┼──────────┤
│173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5/9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THOI │IC 健保卡 │THOI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DIEU │1 張 │DIEU │卷第5頁)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439-440 │載為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97/5/7) │ │沒收。 │
├──┼─────┼─────┼─────┼─────┼─────┤ │
│174 │DUONG │護照1張、 │DUONG │97/5/9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ANH │IC 健保卡 │CANH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KIM │1 張 │KIM │卷第5頁)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楊耿金)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441-442 │載為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97/5/7) │ │ │
├──┼─────┼─────┼─────┼─────┼─────┤ │
│175 │RESLO │護照1張、 │RESLO │97/5/9 │0000000000│ │
│ │GAREY │IC 健保卡 │GAREY │ │ │ │
│ │LRAM │1 張 │LRAM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43-444 │ │ │ │
│ │ │書 │ │ │ │ │
├──┼─────┼─────┼─────┼─────┼─────┤ │
│176 │VEUCRO │護照1張、 │VEUCRO │97/5/9 │0000000000│ │
│ │ARIOUR │IC 健保卡 │ARIOUR │ │ │ │
│ │ECVAR │1 張 │ECVAR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45-446 │ │ │ │
│ │ │書 │ │ │ │ │
├──┼─────┼─────┼─────┼─────┼─────┤ │
│177 │ARNBIAE │護照1張、 │ARNBIAE │97/5/9 │0000000000│ │
│ │IROGEL │IC 健保卡 │IROGEL │ │ │ │
│ │GLOYB │1 張 │GLOYB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47-448 │ │ │ │
│ │ │書 │ │ │ │ │
├──┼─────┼─────┼─────┼─────┼─────┤ │
│178 │MONEN │護照1張、 │MONEN │97/5/9 │0000000000│ │
│ │ROLEG │IC 健保卡 │ROLEG │ │ │ │
│ │VALENT │1 張 │VALENT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49-450 │ │ │ │
│ │ │書 │ │ │ │ │
├──┼─────┼─────┼─────┼─────┼─────┤ │
│179 │AGALTI │護照1張、 │AGALTI │97/5/9 │0000000000│ │
│ │RPHVO │IC 健保卡 │RPHVO │ │ │ │
│ │NBAOB │1 張 │NBAOB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51-452 │ │ │ │
│ │ │書 │ │ │ │ │
├──┼─────┼─────┼─────┼─────┼─────┤ │
│180 │NCILAR │護照1張、 │NCILAR │97/5/9 │0000000000│ │
│ │MLOG │IC 健保卡 │MLOG │ │ │ │
│ │NSAAE │1 張 │NSAAE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53-454 │ │ │ │
│ │ │書 │ │ │ │ │
├──┼─────┼─────┼─────┼─────┼─────┤ │
│181 │RIEPO │護照1張、 │RIEPO │97/5/9 │0000000000│ │
│ │JUANL │IC 健保卡 │JUANL │ │ │ │
│ │JOSE │1 張 │JOSE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55-456 │ │ │ │
│ │ │書 │ │ │ │ │
├──┼─────┼─────┼─────┼─────┼─────┤ │
│182 │PERLO │護照1張、 │PERLO │97/5/9 │0000000000│ │
│ │LAUNO │IC 健保卡 │LAUNO │ │ │ │
│ │EBORN │1 張 │EBORN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57-458 │ │ │ │
│ │ │書 │ │ │ │ │
└──┴─────┴─────┴─────┴─────┴─────┴──────────┘
附表二:【即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件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以「興
訊企業社」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申辦
之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
┌──┬─────┬─────┬─────┬─────┬─────┬──────────┐
│編號│遭冒用之人│偽造之證件│偽造之署押│行使偽造私│申辦門號 │主文 │
│ │名 │種類及數量│( 包含因複│文書之犯罪│ │ │
│ │ │(均為影本)│寫而產生之│時間 │ │ │
│ │ │ │簽名,共均│ │ │ │
│ │ │ │二枚) │ │ │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卷存頁碼 │ │ │ │
│ │ │之名稱 │ │ │ │ │
├──┼─────┼─────┼─────┼─────┼─────┼──────────┤
│1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5/9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THINH │IC 健保卡 │THINH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VI │1 張 │VI │卷第5頁)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四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76-77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2 │TRAN │護照1張、 │TRAN │97/5/9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BIEN │IC 健保卡 │BIEN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HONG │1 張 │HONG │卷第5頁)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四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74-75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3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5/10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HUNG │IC 健保卡 │HUNG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NGOC │1 張 │NGOC │卷第5頁) │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4-15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 │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 │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4 │MCNC │護照1張、 │MCNC │97/5/1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JUGEE │IC 健保卡 │JUGEE │(院二之一│(起訴書誤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MRAIR │1 張 │MRAIR │卷第5頁) │載為 │期徒刑捌月。左列「偽│
│ │ ├─────┼─────┤ │000000000)│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6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5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7/5/1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THAO │IC 健保卡 │THA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VAN │1 張 │VAN │卷第5頁) │ │柒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17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6 │TRAN │護照1張、 │TRAN │97/5/11 │0000000000│ │
│ │TUAN │IC 健保卡 │TUAN │(院二之一│ │ │
│ │MINH │1 張 │MINH │卷第5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 │ │ │ │
│ │ │書 │ │ │ │ │
├──┼─────┼─────┼─────┼─────┼─────┤ │
│7 │UECACF │護照1張、 │UECACF │97/5/11 │0000000000│ │
│ │RTPU │IC 健保卡 │RTPU │(院二之一│ │ │
│ │AUOE │1 張 │AUOE │卷第5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9 │ │ │ │
│ │ │書 │ │ │ │ │
├──┼─────┼─────┼─────┼─────┼─────┤ │
│8 │BROFOG │護照1張、 │BROFOG │97/5/11 │0000000000│ │
│ │MERA │IC 健保卡 │MERA │(院二之一│ │ │
│ │BESAN │1 張 │BESAN │卷第5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 │ │ │ │
│ │ │書 │ │ │ │ │
└──┴─────┴─────┴─────┴─────┴─────┴──────────┘
附表三:【即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件被告黃秋霖以「鄴強公司」
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申辦之預付
卡型行動電話門號】
┌──┬─────┬─────┬─────┬─────┬─────┬──────────┐
│編號│遭冒用之人│偽造之證件│偽造之署押│行使偽造私│申辦門號 │ 主 文 │
│ │名 │種類及數量│( 包含因複│文書之犯罪│ │ │
│ │ │(均為影本)│寫而產生之│時間 │ │ │
│ │ │ │簽名,共均│ │ │ │
│ │ │ │二枚) │ │ │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卷存頁碼 │ │ │ │
│ │ │之名稱 │ │ │ │ │
├──┼─────┼─────┼─────┼─────┼─────┼──────────┤
│1 │NGUYEN │護照1張、 │NGUYEN │96/7/16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DUC │船員證1張 │DUC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HUNG │ │HUNG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79-381 │ │ │ │
│118)│ │書 │ │ │ │ │
├──┼─────┼─────┼─────┼─────┼─────┼──────────┤
│2 │YANG MIAO │護照1張、 │楊苗 │96/9/13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楊苗) │船員證1張 │(簡體)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69-270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67) │ │ │ │ │ │ │
├──┼─────┼─────┼─────┼─────┼─────┤ │
│3 │PHAN VAN │護照1張、 │PHAN VAN │96/9/13 │0000000000│ │
│(原 │HUNG │船員證1張 │HUNG │ │ │ │
│起訴│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376-378 │ │ │ │
│編號│ │書 │ │ │ │ │
│117)│ │ │ │ │ │ │
├──┼─────┼─────┼─────┼─────┼─────┼──────────┤
│4 │ZHANG JUN │護照1張、 │張峻 │96/9/18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張峻) │船員證1張 │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 ├─────┼─────┤(起訴書誤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67-268 │96/9/19)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66) │ │ │ │ │ │ │
├──┼─────┼─────┼─────┼─────┼─────┼──────────┤
│5 │PANALIGAN │護照1張、 │PANALIGAN │96/10/1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ALLAN │船員證1張 │ALLAN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PEREY │ │PEREY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45-446 │ │ │ │
│142)│ │書 │ │ │ │ │
├──┼─────┼─────┼─────┼─────┼─────┼──────────┤
│6 │SALAUM │護照1張、 │SALAUM │96/10/10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MARLO │船員證1張 │MARLO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CURAN │ │CURAN │(起訴書誤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載為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96/10/11)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開通申請│P363-364 │ │ │ │
│112)│ │表 │ │ │ │ │
├──┼─────┼─────┼─────┼─────┼─────┼──────────┤
│7 │YAN │護照1張、 │嚴雄峰 │96/10/31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XIONGFENG │船員證1張 │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嚴雄峰)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開通申請│P271-272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表 │ │ │ │ │
│68) │ │ │ │ │ │ │
├──┼─────┼─────┼─────┼─────┼─────┤ │
│8 │LI │護照1張、 │李秀亭 │96/10/31 │0000000000│ │
│(原 │XIUTING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李秀亭)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開通申請│P263-264 │ │ │ │
│編號│ │表 │ │ │ │ │
│64) │ │ │ │ │ │ │
├──┼─────┼─────┼─────┼─────┼─────┼──────────┤
│9 │GUO │護照1張、 │郭景杰 │96/11/5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JINGJIE │船員證1張 │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郭景杰)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53-254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59) │ │ │ │ │ │ │
├──┼─────┼─────┼─────┼─────┼─────┤ │
│10 │MATEO │護照1張、 │MATEO │96/11/5 │0000000000│ │
│(原 │TEODORO │船員證1張 │TEODORO │ │ │ │
│起訴│LAGRIMAS │ │LAGRIMAS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開通申請│P447-448 │ │ │ │
│143)│ │表 │ │ │ │ │
├──┼─────┼─────┼─────┼─────┼─────┼──────────┤
│11 │MA │護照1張、 │馬繼慶 │96/11/6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JIGUANG │船員證1張 │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馬繼慶)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55-256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60) │ │ │ │ │ │ │
├──┼─────┼─────┼─────┼─────┼─────┤ │
│12 │JIN GANG │護照1張、 │金剛 │96/11/6 │0000000000│ │
│(原 │(金剛)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57-258 │96/11/7) │ │ │
│編號│ │書 │ │ │ │ │
│61) │ │ │ │ │ │ │
├──┼─────┼─────┼─────┼─────┼─────┤ │
│13 │WANG │護照1張、 │王學剛 │96/11/6 │0000000000│ │
│(原 │XUEGANG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王學剛)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59-260 │96/11/7) │ │ │
│編號│ │書 │ │ │ │ │
│62) │ │ │ │ │ │ │
├──┼─────┼─────┼─────┼─────┼─────┤ │
│14 │ZOU │護照1張、 │鄒慶遠 │96/11/6 │0000000000│ │
│(原 │GUANGYUAN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鄒慶遠)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61-262 │96/11/7) │ │ │
│編號│ │書 │ │ │ │ │
│63) │ │ │ │ │ │ │
├──┼─────┼─────┼─────┼─────┼─────┼──────────┤
│15 │DE LEON │護照1張、 │DE LEON │96/11/10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ERNESTO │船員證1張 │ERNESTO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MOREDO │ │MOREDO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17-318 │ │ │ │
│91) │ │書 │ │ │ │ │
├──┼─────┼─────┼─────┼─────┼─────┼──────────┤
│16 │LOVENDINO │護照1張、 │LOVENDINO │96/11/22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JOSEPH │船員證1張 │JOSEPH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DALINO │ │DALINO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66-367 │ │ │ │
│113)│ │書 │ │ │ │ │
├──┼─────┼─────┼─────┼─────┼─────┤ │
│17 │BARRON │護照1張、 │ROLANDO │96/11/22 │0000000000│ │
│(原 │ROLANDO │船員證1張 │BARRON │ │ │ │
│起訴│LAWAS │ │LAWAS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51-452 │ │ │ │
│144)│ │書 │ │ │ │ │
├──┼─────┼─────┼─────┼─────┼─────┤ │
│18 │MABUNAY │護照1張、 │MABUNAY │96/11/22 │0000000000│ │
│(原 │ALMER │船員證1張 │ALMER │ │ │ │
│起訴│MUYA │ │MUYA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53-454 │ │ │ │
│145)│ │書 │ │ │ │ │
├──┼─────┼─────┼─────┼─────┼─────┼──────────┤
│19 │ZHANG │護照1張、 │張胜海 │96/12/14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SHENGHAI │船員證1張 │(簡體)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張勝海)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39-240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52) │ │ │ │ │ │ │
├──┼─────┼─────┼─────┼─────┼─────┤ │
│20 │FENG │護照1張、 │馮金星 │96/12/14 │0000000000│ │
│(原 │JINXING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馮金星)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41-242 │96/12/15) │ │ │
│編號│ │書 │ │ │ │ │
│53) │ │ │ │ │ │ │
├──┼─────┼─────┼─────┼─────┼─────┤ │
│21 │JIANG │護照1張、 │姜仁波 │96/12/14 │0000000000│ │
│(原 │RENBO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姜仁波)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43-244 │96/12/15) │ │ │
│編號│ │書 │ │ │ │ │
│54) │ │ │ │ │ │ │
├──┼─────┼─────┼─────┼─────┼─────┤ │
│22 │ZHANG │護照1張、 │張振君 │96/12/14 │0000000000│ │
│(原 │ZHENJUN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張振君)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45-246 │96/12/15) │ │ │
│編號│ │書 │ │ │ │ │
│55) │ │ │ │ │ │ │
├──┼─────┼─────┼─────┼─────┼─────┤ │
│23 │ZHOU │護照1張、 │周廣東 │96/12/14 │0000000000│ │
│(原 │GUANGDONG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周廣東)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47-248 │96/12/15) │ │ │
│編號│ │書 │ │ │ │ │
│56) │ │ │ │ │ │ │
├──┼─────┼─────┼─────┼─────┼─────┤ │
│24 │WEI │護照1張、 │魏延龍 │96/12/14 │0000000000│ │
│(原 │YANLONG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魏延龍)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65-266 │96/12/15) │ │ │
│編號│ │書 │ │ │ │ │
│65) │ │ │ │ │ │ │
├──┼─────┼─────┼─────┼─────┼─────┼──────────┤
│25 │GARCIA │護照1張、 │GARCIA │96/12/26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DANILO │船員證1張 │DANILO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OTARA │ │OTARA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7-358 │ │ │ │
│109)│ │書 │ │ │ │ │
├──┼─────┼─────┼─────┼─────┼─────┤ │
│26 │PATROCINO │護照1張、 │PATROCINO │96/12/26 │0000000000│ │
│(原 │ROGER │船員證1張 │ROGER │ │ │ │
│起訴│MORENO │ │MOREN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9-360 │ │ │ │
│110)│ │書 │ │ │ │ │
├──┼─────┼─────┼─────┼─────┼─────┤ │
│27 │MENGUILLO │護照1張、 │MENGUILLO │96/12/26 │0000000000│ │
│(原 │SURICK │船員證1張 │SURICK │ │ │ │
│起訴│SACLOTE │ │SACLOTE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61-362 │ │ │ │
│111)│ │書 │ │ │ │ │
├──┼─────┼─────┼─────┼─────┼─────┤ │
│28 │CORONEL │護照1張、 │CORONEL │96/12/26 │0000000000│ │
│(原 │ZACARIAS │船員證1張 │ZACARIAS │ │ │ │
│起訴│ROMARATE │ │ROMARATE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86-387 │ │ │ │
│121)│ │書 │ │ │ │ │
├──┼─────┼─────┼─────┼─────┼─────┤ │
│29 │FANTILAGA │護照1張、 │FANTILAGA │96/12/26 │0000000000│ │
│(原 │ALDRIN │船員證1張 │ALDRIN │ │ │ │
│起訴│FANTILANAN│ │FANTILANAN│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18-419 │ │ │ │
│133)│ │書 │ │ │ │ │
├──┼─────┼─────┼─────┼─────┼─────┤ │
│30 │TAYOR │護照1張、 │TAYOR │96/12/26 │0000000000│ │
│(原 │ROLAND │船員證1張 │ROLAND │ │ │ │
│起訴│PANTORILLA│ │PANTORILLA│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20-421 │ │ │ │
│134)│ │書 │ │ │ │ │
├──┼─────┼─────┼─────┼─────┼─────┤ │
│31 │LIBOR │護照1張、 │LIBOR │96/12/26 │0000000000│ │
│(原 │ROLANDO │船員證1張 │ROLANDO │ │ │ │
│起訴│MONTOYA │ │MONTOYA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24-425 │ │ │ │
│135)│ │書 │ │ │ │ │
├──┼─────┼─────┼─────┼─────┼─────┼──────────┤
│32 │LIU GUANG │護照1張、 │劉光 │96/12/27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劉光) │船員證1張 │(簡體)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 ├─────┼─────┤ │ │刑壹年。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37-138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4) │ │ │ │ │ │ │
├──┼─────┼─────┼─────┼─────┼─────┤ │
│33 │CHEN │護照1張、 │陳龍勇 │96/12/27 │0000000000│ │
│(原 │LONGYONG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陳龍勇)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39-140 │ │ │ │
│編號│ │書 │ │ │ │ │
│5) │ │ │ │ │ │ │
├──┼─────┼─────┼─────┼─────┼─────┤ │
│34 │CHEN │護照1張、 │陳志偉 │96/12/27 │0000000000│ │
│(原 │ZHIWEI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陳志偉)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41-142 │ │ │ │
│編號│ │書 │ │ │ │ │
│6) │ │ │ │ │ │ │
├──┼─────┼─────┼─────┼─────┼─────┤ │
│35 │LIN │護照1張、 │林建華 │96/12/27 │0000000000│ │
│(原 │JIANHUA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林建華)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18-219 │ │ │ │
│編號│ │書 │ │ │ │ │
│43) │ │ │ │ │ │ │
├──┼─────┼─────┼─────┼─────┼─────┤ │
│36 │LING │護照1張、 │凌亮海 │96/12/27 │0000000000│ │
│(原 │LIANGHAI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凌亮海)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20-221 │ │ │ │
│編號│ │書 │ │ │ │ │
│44) │ │ │ │ │ │ │
├──┼─────┼─────┼─────┼─────┼─────┤ │
│37 │YANG │護照1張、 │楊清樹 │96/12/27 │0000000000│ │
│(原 │QINGSHU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楊清樹)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22-223 │ │ │ │
│編號│ │書 │ │ │ │ │
│45) │ │ │ │ │ │ │
├──┼─────┼─────┼─────┼─────┼─────┤ │
│38 │ZHU FUHAI │護照1張、 │朱福海 │96/12/27 │0000000000│ │
│(原 │(朱福海)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24-225 │ │ │ │
│編號│ │書 │ │ │ │ │
│46) │ │ │ │ │ │ │
├──┼─────┼─────┼─────┼─────┼─────┤ │
│39 │LIN │護照1張、 │林朱財 │96/12/27 │0000000000│ │
│(原 │ZHUCAI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林朱財)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30-232 │ │ │ │
│編號│ │書 │ │ │ │ │
│48) │ │ │ │ │ │ │
├──┼─────┼─────┼─────┼─────┼─────┤ │
│40 │ZHANG │護照1張、 │張振熙 │96/12/27 │0000000000│ │
│(原 │ZHENXI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張振熙)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33-234 │ │ │ │
│編號│ │書 │ │ │ │ │
│49) │ │ │ │ │ │ │
├──┼─────┼─────┼─────┼─────┼─────┤ │
│41 │ZHUANG │護照1張、 │庄亞才 │96/12/27 │0000000000│ │
│(原 │YACAI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庄亞才)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35-236 │ │ │ │
│編號│ │書 │ │ │ │ │
│50) │ │ │ │ │ │ │
├──┼─────┼─────┼─────┼─────┼─────┤ │
│42 │DUAN │護照1張、 │段少春 │96/12/27 │0000000000│ │
│(原 │SHAOCHUN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段少春)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37-238 │ │ │ │
│編號│ │書 │ │ │ │ │
│51) │ │ │ │ │ │ │
├──┼─────┼─────┼─────┼─────┼─────┼──────────┤
│43 │CASILE │護照1張、 │CASILE │97/1/7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DANILO │船員證1張 │DANILO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LOPEZ │ │LOPEZ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19-320 │ │ │ │
│92) │ │書 │ │ │ │ │
├──┼─────┼─────┼─────┼─────┼─────┤ │
│44 │PANILAGAD │護照1張、 │PANILAGAD │97/1/7 │0000000000│ │
│(原 │MICHAEL │船員證1張 │MICHAEL │ │ │ │
│起訴│BITONG │ │BITONG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3-354 │ │ │ │
│107)│ │書 │ │ │ │ │
├──┼─────┼─────┼─────┼─────┼─────┤ │
│45 │GUIRA │護照1張、 │GUIRA │97/1/7 │0000000000│ │
│(原 │OSCAR │船員證1張 │OSCAR │ │ │ │
│起訴│ALDE │ │ALDE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5-356 │ │ │ │
│108)│ │書 │ │ │ │ │
├──┼─────┼─────┼─────┼─────┼─────┤ │
│46 │EBOL │護照1張、 │EBOL │97/1/7 │0000000000│ │
│(原 │FRANCISCO │船員證1張 │FRANCISCO │ │ │ │
│起訴│DOMINGO │ │DOMING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08-409 │ │ │ │
│129)│ │書 │ │ │ │ │
├──┼─────┼─────┼─────┼─────┼─────┤ │
│47 │LOBATON │護照1張、 │LOBATON │97/1/7 │0000000000│ │
│(原 │EMMANUEL │船員證1張 │EMMANUEL │ │ │ │
│起訴│BANTILLO │ │BANTILLP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14-415 │ │ │ │
│131)│ │書 │ │ │ │ │
├──┼─────┼─────┼─────┼─────┼─────┤ │
│48 │DECINAL │護照1張、 │DECINAL │97/1/7 │0000000000│ │
│(原 │NILBERT │船員證1張 │NILBERT │ │ │ │
│起訴│PARRENO │ │PARREN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59-460 │ │ │ │
│147)│ │書 │ │ │ │ │
├──┼─────┼─────┼─────┼─────┼─────┼──────────┤
│49 │SU │護照1張、 │蘇志廣 │97/1/15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ZHIGUANG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蘇志廣) ├─────┼─────┤卷第6頁)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78-179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23) │ │ │ │ │ │ │
├──┼─────┼─────┼─────┼─────┼─────┤ │
│50 │LI MING │護照1張、 │李明 │97/1/15 │0000000000│ │
│(原 │(李明)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80-181 │ │ │ │
│編號│ │書 │ │ │ │ │
│24) │ │ │ │ │ │ │
├──┼─────┼─────┼─────┼─────┼─────┤ │
│51 │LIU YUAN │護照1張、 │劉元 │97/1/15 │0000000000│ │
│(原 │(劉元)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82-183 │ │ │ │
│編號│ │書 │ │ │ │ │
│25) │ │ │ │ │ │ │
├──┼─────┼─────┼─────┼─────┼─────┤ │
│52 │ROA │護照1張、 │ROA │97/1/15 │0000000000│ │
│(原 │LEANDRO │船員證1張 │LEANDRO │(院二之一│ │ │
│起訴│COBO │ │COBO │卷第7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1-352 │ │ │ │
│106)│ │書 │ │ │ │ │
├──┼─────┼─────┼─────┼─────┼─────┤ │
│53 │MIRA ALAN │護照1張、 │MIRA ALAN │97/1/15 │0000000000│ │
│(原 │UBUTA │船員證1張 │UBUTA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8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434-435 │ │ │ │
│編號│ │書 │ │ │ │ │
│139)│ │ │ │ │ │ │
├──┼─────┼─────┼─────┼─────┼─────┼──────────┤
│54 │SURI ARUN │護照1張、 │SURI ARUN │97/1/21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KUNAR │船員證1張 │KUNAR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 ├─────┼─────┤ │ │刑壹年。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29-130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2) │ │ │ │ │ │ │
├──┼─────┼─────┼─────┼─────┼─────┤ │
│55 │DEL │護照1張、 │DEL │97/1/21 │0000000000│ │
│(原 │ROSARIO │船員證1張 │ROSARIO │ │ │ │
│起訴│ROMY │ │ROMY │ │ │ │
│書附│TORRES │ │TORRES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90) │ │號客戶申請│P315-316 │ │ │ │
│ │ │書 │ │ │ │ │
├──┼─────┼─────┼─────┼─────┼─────┤ │
│56 │SAQUILON │護照1張、 │SAQUILON │97/1/21 │0000000000│ │
│(原 │ABENIR │船員證1張 │ABENIR │ │ │ │
│起訴│MAGTUTUNOD│ │MAGTUTUNOD│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39-340 │ │ │ │
│100)│ │書 │ │ │ │ │
├──┼─────┼─────┼─────┼─────┼─────┤ │
│57 │CUBIO │護照1張、 │CUBIO │97/1/21 │0000000000│ │
│(原 │SANDRO │船員證1張 │SANDRO │ │ │ │
│起訴│BARCENILLA│ │BARCENILLA│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41-342 │ │ │ │
│101)│ │書 │ │ │ │ │
├──┼─────┼─────┼─────┼─────┼─────┤ │
│58 │LAURENCIA-│護照1張、 │LAURENCIA-│97/1/21 │0000000000│ │
│(原 │NA │船員證1張 │NA │ │ │ │
│起訴│JAIME │ │JAIME │ │ │ │
│書附│MACARINE │ │MACARINE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02)│ │號客戶申請│P343-344 │ │ │ │
│ │ │書 │ │ │ │ │
├──┼─────┼─────┼─────┼─────┼─────┤ │
│59 │GO JACKIE │護照1張、 │GO JACKIE │97/1/21 │0000000000│ │
│(原 │PANAGUITON│船員證1張 │PANAGUITON│ │ │ │
│起訴│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345-346 │ │ │ │
│編號│ │書 │ │ │ │ │
│103)│ │ │ │ │ │ │
├──┼─────┼─────┼─────┼─────┼─────┤ │
│60 │PANCITO │護照1張、 │PANCITO │97/1/21 │0000000000│ │
│(原 │RICHARD │船員證1張 │RICHARD │ │ │ │
│起訴│BAS │ │BAS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47-348 │ │ │ │
│104)│ │書 │ │ │ │ │
├──┼─────┼─────┼─────┼─────┼─────┤ │
│61 │MORIN │護照1張、 │MORIN │97/1/21 │0000000000│ │
│(原 │EDWIN │船員證1張 │EDWIN │ │ │ │
│起訴│MILLARO │ │MILLAR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49-350 │ │ │ │
│105)│ │書 │ │ │ │ │
├──┼─────┼─────┼─────┼─────┼─────┤ │
│62 │LAGAHIT │護照1張、 │LAGAHIT │97/1/21 │0000000000│ │
│(原 │VICTOR │船員證1張 │VICTOR │ │ │ │
│起訴│EMIT │ │EMIT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16-417 │ │ │ │
│132)│ │書 │ │ │ │ │
├──┼─────┼─────┼─────┼─────┼─────┤ │
│63 │TUBOG │護照1張、 │TUBOG │97/1/21 │0000000000│ │
│(原 │WILFREDO │船員證1張 │WILFREDO │ │ │ │
│起訴│ESTIL │ │ESTIL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57-458 │ │ │ │
│146)│ │書 │ │ │ │ │
├──┼─────┼─────┼─────┼─────┼─────┼──────────┤
│64 │GU │護照1張、 │顧龍祥 │97/1/31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LONGXIANG │船員證1張 │(簡體)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顧龍祥)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43-144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7) │ │ │ │ │ │ │
├──┼─────┼─────┼─────┼─────┼─────┤ │
│65 │LEI XIONG │護照1張、 │雷雄 │97/1/31 │0000000000│ │
│(原 │(雷雄)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48-149 │ │ │ │
│編號│ │書 │ │ │ │ │
│8) │ │ │ │ │ │ │
├──┼─────┼─────┼─────┼─────┼─────┤ │
│66 │YANG │護照1張、 │楊志勇 │97/1/31 │0000000000│ │
│(原 │ZHIYONG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楊志勇)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50-151 │ │ │ │
│編號│ │書 │ │ │ │ │
│9) │ │ │ │ │ │ │
├──┼─────┼─────┼─────┼─────┼─────┤ │
│67 │YIN WULONG│護照1張、 │尹武龍 │97/1/31 │0000000000│ │
│(原 │(尹武龍)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52-153 │ │ │ │
│編號│ │書 │ │ │ │ │
│10) │ │ │ │ │ │ │
├──┼─────┼─────┼─────┼─────┼─────┼──────────┤
│68 │VERGINO │護照1張、 │VERGINO │97/2/8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CESAR │船員證1張 │CESAR │(院二之一│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DOMINGO │ │DOMINGO │卷第6頁)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起訴書誤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226-227 │載為 │ │ │
│47) │ │書 │ │97/2/9) │ │ │
├──┼─────┼─────┼─────┼─────┼─────┤ │
│69 │CONDE │護照1張、 │CONDE │97/2/8 │0000000000│ │
│(原 │ARMANDO │船員證1張 │ARMANDO │(院二之一│ │ │
│起訴│ARROJADO │ │ARROJADO │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61-462 │ │ │ │
│148)│ │書 │ │ │ │ │
├──┼─────┼─────┼─────┼─────┼─────┼──────────┤
│70 │LIU │護照1張、 │劉常平 │97/2/9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CHANGPING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劉常平) ├─────┼─────┤卷第6頁)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94-195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31) │ │ │ │ │ │ │
├──┼─────┼─────┼─────┼─────┼─────┤ │
│71 │GUO │護照1張、 │郭興明 │97/2/9 │0000000000│ │
│(原 │XINGMING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郭興明)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96-197 │ │ │ │
│編號│ │書 │ │ │ │ │
│32) │ │ │ │ │ │ │
├──┼─────┼─────┼─────┼─────┼─────┼──────────┤
│72 │ZHANG │護照1張、 │張忠寶 │97/2/12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ZHONGBAO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張忠寶) ├─────┼─────┤卷第6頁) │ │刑壹年。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84-185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26) │ │ │ │ │ │ │
├──┼─────┼─────┼─────┼─────┼─────┤ │
│73 │PENG │護照1張、 │彭鴻遠 │97/2/12 │0000000000│ │
│(原 │HONGYUA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彭鴻遠)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86-187 │ │ │ │
│編號│ │書 │ │ │ │ │
│27) │ │ │ │ │ │ │
├──┼─────┼─────┼─────┼─────┼─────┤ │
│74 │SONG XIN │護照1張、 │宋新 │97/2/12 │0000000000│ │
│(原 │(宋新)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88-189 │ │ │ │
│編號│ │書 │ │ │ │ │
│28) │ │ │ │ │ │ │
├──┼─────┼─────┼─────┼─────┼─────┤ │
│75 │BAI JUNKE │護照1張、 │白俊珂 │97/2/12 │0000000000│ │
│(原 │(白俊珂)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90-191 │ │ │ │
│編號│ │書 │ │ │ │ │
│29) │ │ │ │ │ │ │
├──┼─────┼─────┼─────┼─────┼─────┤ │
│76 │ZHANG │護照1張、 │張孝云 │97/2/12 │0000000000│ │
│(原 │XIAOYU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張孝云)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92-193 │ │ │ │
│編號│ │書 │ │ │ │ │
│30) │ │ │ │ │ │ │
├──┼─────┼─────┼─────┼─────┼─────┤ │
│77 │XING │護照1張、 │邢廣鋒 │97/2/12 │0000000000│ │
│(原 │GUANGFENG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邢廣鋒)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08-209 │ │ │ │
│編號│ │書 │ │ │ │ │
│38) │ │ │ │ │ │ │
├──┼─────┼─────┼─────┼─────┼─────┤ │
│78 │ZHANG │護照1張、 │張成成 │97/2/12 │0000000000│ │
│(原 │CHENGCHENG│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張成成)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10-211 │ │ │ │
│編號│ │書 │ │ │ │ │
│39) │ │ │ │ │ │ │
├──┼─────┼─────┼─────┼─────┼─────┤ │
│79 │TONG │護照1張、 │佟寶琳 │97/2/12 │0000000000│ │
│(原 │BAOLI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佟寶琳)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12-213 │ │ │ │
│編號│ │書 │ │ │ │ │
│40) │ │ │ │ │ │ │
├──┼─────┼─────┼─────┼─────┼─────┤ │
│80 │YU │護照1張、 │于恒輝 │97/2/12 │0000000000│ │
│(原 │HENGHUI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于恆輝)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14-215 │ │ │ │
│編號│ │書 │ │ │ │ │
│41) │ │ │ │ │ │ │
├──┼─────┼─────┼─────┼─────┼─────┤ │
│81 │XIE CHAO │護照1張、 │謝超 │97/2/12 │0000000000│ │
│(原 │(謝超)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16-217 │ │ │ │
│編號│ │書 │ │ │ │ │
│42) │ │ │ │ │ │ │
├──┼─────┼─────┼─────┼─────┼─────┼──────────┤
│82 │JEONG │護照1張、 │JEONG │97/2/13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PYEONG │船員證1張 │PYEONG │(院二之一│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GAB │ │GAB │卷第5頁) │ │刑壹年。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135-136 │ │ │ │
│3) │ │書 │ │ │ │ │
├──┼─────┼─────┼─────┼─────┼─────┤ │
│83 │SUN BIHUA │護照1張、 │孫必華 │97/2/13 │0000000000│ │
│(原 │(孫必華)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5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54-155 │ │ │ │
│編號│ │書 │ │ │ │ │
│11) │ │ │ │ │ │ │
├──┼─────┼─────┼─────┼─────┼─────┤ │
│84 │WANG │護照1張、 │王寶軍 │97/2/13 │0000000000│ │
│(原 │BAOJU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王寶軍) │ │ │卷第5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156-157 │ │ │ │
│12) │ │書 │ │ │ │ │
├──┼─────┼─────┼─────┼─────┼─────┤ │
│85 │CHEN │護照1張、 │陳占偉 │97/2/13 │0000000000│ │
│(原 │ZHANWEI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陳占偉) │ │ │卷第5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158-159 │ │ │ │
│13) │ │書 │ │ │ │ │
├──┼─────┼─────┼─────┼─────┼─────┤ │
│86 │GAO SHUYI │護照1張、 │高樹意 │97/2/13 │0000000000│ │
│(原 │(高樹意)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60-161 │ │ │ │
│編號│ │書 │ │ │ │ │
│14) │ │ │ │ │ │ │
├──┼─────┼─────┼─────┼─────┼─────┤ │
│87 │GONG MENG │護照1張、 │龔猛 │97/2/13 │0000000000│ │
│(原 │(龔猛)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62-163 │ │ │ │
│編號│ │書 │ │ │ │ │
│15) │ │ │ │ │ │ │
├──┼─────┼─────┼─────┼─────┼─────┤ │
│88 │ZHANG │護照1張、 │張廣源 │97/2/13 │0000000000│ │
│(原 │GUAGYUA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張廣源)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64-165 │ │ │ │
│編號│ │書 │ │ │ │ │
│16) │ │ │ │ │ │ │
├──┼─────┼─────┼─────┼─────┼─────┤ │
│89 │CHEN FEIYU│護照1張、 │陳飛羽 │97/2/13 │0000000000│ │
│(原 │(陳飛羽)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66-167 │ │ │ │
│編號│ │書 │ │ │ │ │
│17) │ │ │ │ │ │ │
├──┼─────┼─────┼─────┼─────┼─────┤ │
│90 │LIU │護照1張、 │劉明輝 │97/2/13 │0000000000│ │
│(原 │MINGHUI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劉明輝)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68-169 │ │ │ │
│編號│ │書 │ │ │ │ │
│18) │ │ │ │ │ │ │
├──┼─────┼─────┼─────┼─────┼─────┤ │
│91 │LEI YAKE │護照1張、 │雷亞可 │97/2/13 │0000000000│ │
│(原 │(雷亞可)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70-171 │ │ │ │
│編號│ │書 │ │ │ │ │
│19) │ │ │ │ │ │ │
├──┼─────┼─────┼─────┼─────┼─────┤ │
│92 │ZHOU YANG │護照1張、 │周陽 │97/2/13 │0000000000│ │
│(原 │(周陽)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72-173 │ │ │ │
│編號│ │書 │ │ │ │ │
│20) │ │ │ │ │ │ │
├──┼─────┼─────┼─────┼─────┼─────┤ │
│93 │LI │護照1張、 │李言松 │97/2/13 │0000000000│ │
│(原 │YANSONG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李言松)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76-177 │ │ │ │
│編號│ │書 │ │ │ │ │
│22) │ │ │ │ │ │ │
├──┼─────┼─────┼─────┼─────┼─────┤ │
│94 │CALAOR │護照1張、 │CALAOR │97/2/13 │0000000000│ │
│(原 │HERBERT │船員證1張 │HERBERT │(院二之一│ │ │
│起訴│CADANGIN │ │CADANGIN │卷第7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21-322 │ │ │ │
│93) │ │書 │ │ │ │ │
├──┼─────┼─────┼─────┼─────┼─────┤ │
│95 │JUMANOY │護照1張、 │JUMANOY │97/2/13 │0000000000│ │
│(原 │CHARLEMAI-│船員證1張 │CHARLEMAI-│(院二之一│ │ │
│起訴│GN │ │GN │卷第7頁) │ │ │
│書附│LAGURA │ │LAGURA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94) │ │號客戶申請│P323-324 │ │ │ │
│ │ │書 │ │ │ │ │
├──┼─────┼─────┼─────┼─────┼─────┤ │
│96 │DELA CRUZ │護照1張、 │DELA CRUZ │97/2/13 │0000000000│ │
│(原 │JULIO │船員證1張 │JULIO │(院二之一│ │ │
│起訴│PILLADO │ │PILLADO │卷第7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25-326 │ │ │ │
│95) │ │書 │ │ │ │ │
├──┼─────┼─────┼─────┼─────┼─────┤ │
│97 │MONTECLARO│護照1張、 │MONTECLARO│97/2/13 │0000000000│ │
│(原 │KICHIE │船員證1張 │MOLAVIN │(院二之一│ │ │
│起訴│MOLAVIN │ │KICHIE │卷第7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27-328 │ │ │ │
│96) │ │書 │ │ │ │ │
├──┼─────┼─────┼─────┼─────┼─────┤ │
│98 │BARDULLAS │護照1張、 │BARDULLAS │97/2/13 │0000000000│ │
│(原 │JADE │船員證1張 │JADE │(院二之一│ │ │
│起訴│VIRONE │ │VIRONE │卷第7頁) │ │ │
│書附│MONDIJAR │ │MONDIJAR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97) │ │號客戶申請│P331-332 │ │ │ │
│ │ │書 │ │ │ │ │
├──┼─────┼─────┼─────┼─────┼─────┤ │
│99 │BANIGOOS │護照1張、 │BANIGOOS │97/2/13 │0000000000│ │
│(原 │BERNARDO │船員證1張 │BERNARDO │(院二之一│ │ │
│起訴│BADURIA │ │BADURIA │卷第7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33-334 │ │ │ │
│98) │ │書 │ │ │ │ │
├──┼─────┼─────┼─────┼─────┼─────┤ │
│100 │DIAPUES │護照1張、 │DIAPUES │97/2/13 │0000000000│ │
│(原 │ERWIN │船員證1張 │ERWIN │(院二之一│ │ │
│起訴│TABISAURA │ │TABISAURA │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26-427 │ │ │ │
│136)│ │書 │ │ │ │ │
├──┼─────┼─────┼─────┼─────┼─────┤ │
│101 │DELAY │護照1張、 │DELAY │97/2/13 │0000000000│ │
│(原 │ALEXANDER │船員證1張 │ALEXANDER │(院二之一│ │ │
│起訴│FUENTES │ │FUENTES │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30-431 │ │ │ │
│137)│ │書 │ │ │ │ │
├──┼─────┼─────┼─────┼─────┼─────┤ │
│102 │ABASTILLAS│護照1張、 │ABASTILLAS│97/2/13 │0000000000│ │
│(原 │JOSEPH │船員證1張 │JOSEPH │(院二之一│ │ │
│起訴│GODFFREY │ │GODFFREY │卷第8頁) │ │ │
│書附│VILLAVERDE│ │VILLAVERDE│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38)│ │號客戶申請│P432-433 │ │ │ │
│ │ │書 │ │ │ │ │
├──┼─────┼─────┼─────┼─────┼─────┼──────────┤
│103 │ODRON │護照1張、 │ODRON │97/3/2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LAWRENCE │船員證1張 │LAWRENCE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DELLERA │ │DELLERA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36-437 │ │ │ │
│140)│ │書 │ │ │ │ │
├──┼─────┼─────┼─────┼─────┼─────┼──────────┤
│104 │ANTHKADAN │護照1張、 │ANTHKADAN │97/3/3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POULOSE │船員證1張 │POULOSE │(起訴書誤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GEORGE │ │GEORGE │載為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97/3/2)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127-128 │ │ │ │
│1) │ │書 │ │ │ │ │
├──┼─────┼─────┼─────┼─────┼─────┤ │
│105 │MUNEZ │護照1張、 │MUNEZ │97/3/3 │0000000000│ │
│(原 │NUNILON │船員證1張 │NUNILON │ │ │ │
│起訴│JR INSO │ │JR INS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12-413 │ │ │ │
│130)│ │書 │ │ │ │ │
├──┼─────┼─────┼─────┼─────┼─────┼──────────┤
│106 │CUI │護照1張、 │CUI │97/3/4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HONGJUN │船員證1張 │HONGJUN │(院二之一│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崔洪軍) │ │崔洪軍 │卷第6頁) │ │刑壹年。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198-199 │ │ │ │
│33) │ │書 │ │ │ │ │
├──┼─────┼─────┼─────┼─────┼─────┤ │
│107 │ZHOU │護照1張、 │周(人人)林│97/3/4 │0000000000│ │
│(原 │CONGLI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周(人人)林├─────┼─────┤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00-201 │ │ │ │
│編號│ │書 │ │ │ │ │
│34) │ │ │ │ │ │ │
├──┼─────┼─────┼─────┼─────┼─────┤ │
│108 │CHEN DEJUN│護照1張、 │陳德軍 │97/3/4 │0000000000│ │
│(原 │(陳德軍)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02-203 │ │ │ │
│編號│ │書 │ │ │ │ │
│35) │ │ │ │ │ │ │
├──┼─────┼─────┼─────┼─────┼─────┤ │
│109 │ZHANG │護照1張、 │張任傳 │97/3/4 │0000000000│ │
│(原 │RENCHUA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張任傳)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04-205 │ │ │ │
│編號│ │書 │ │ │ │ │
│36) │ │ │ │ │ │ │
├──┼─────┼─────┼─────┼─────┼─────┤ │
│110 │JIANG HAN │護照1張、 │蔣漢 │97/3/4 │0000000000│ │
│(原 │(蔣漢)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6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06-207 │ │ │ │
│編號│ │書 │ │ │ │ │
│37) │ │ │ │ │ │ │
├──┼─────┼─────┼─────┼─────┼─────┤ │
│111 │HUANG TAO │護照1張、 │黃濤 │97/3/4 │0000000000│ │
│(原 │(黃濤)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49-250 │97/3/5) │ │ │
│編號│ │書 │ │ │ │ │
│57) │ │ │ │ │ │ │
├──┼─────┼─────┼─────┼─────┼─────┤ │
│112 │MA SHUO │護照1張、 │馬碩 │97/3/4 │0000000000│ │
│(原 │(馬碩)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 ├─────┼─────┤(起訴書誤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51-252 │97/3/5) │ │ │
│編號│ │書 │ │ │ │ │
│58) │ │ │ │ │ │ │
├──┼─────┼─────┼─────┼─────┼─────┤ │
│113 │HA │護照1張、 │哈朝輝 │97/3/4 │0000000000│ │
│(原 │ZHAOHUI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哈朝輝)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79-280 │ │ │ │
│編號│ │書 │ │ │ │ │
│72) │ │ │ │ │ │ │
├──┼─────┼─────┼─────┼─────┼─────┤ │
│114 │SANG │護照1張、 │桑國才 │97/3/4 │0000000000│ │
│(原 │GUOCAI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桑國才)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81-282 │ │ │ │
│編號│ │書 │ │ │ │ │
│73) │ │ │ │ │ │ │
├──┼─────┼─────┼─────┼─────┼─────┤ │
│115 │LI KAI │護照1張、 │李凱 │97/3/4 │0000000000│ │
│(原 │(李凱) │船員證1張 │ │ │ │ │
│起訴│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83-284 │ │ │ │
│編號│ │書 │ │ │ │ │
│74) │ │ │ │ │ │ │
├──┼─────┼─────┼─────┼─────┼─────┤ │
│116 │STAOR │護照1張、 │STAOR │97/3/4 │0000000000│ │
│(原 │BERNARD │船員證1張 │BERNARD │ │ │ │
│起訴│RODRIGUEZ │ │RODRIGUEZ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35 │ │ │ │
│99) │ │書 │ │ │ │ │
├──┼─────┼─────┼─────┼─────┼─────┤ │
│117 │VALERO │護照1張、 │VALERO │97/3/4 │0000000000│ │
│(原 │ERADITO │船員證1張 │ERADITO │ │ │ │
│起訴│MARCELO │ │MARCEL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40 │ │ │ │
│141)│ │書 │ │ │ │ │
├──┼─────┼─────┼─────┼─────┼─────┼──────────┤
│118 │DSUNCIO │護照1張、 │DSUNCIO │97/3/5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FDNOLRO │健保卡1張 │FDNOLRO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AESTRO │ │AESTRO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63 │ │ │ │
│149)│ │書 │ │ │ │ │
├──┼─────┼─────┼─────┼─────┼─────┼──────────┤
│119 │DU │護照1張、 │杜明芳 │97/3/19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MINGFANG │船員證1張 │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杜明芳)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73-274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69) │ │ │ │ │ │ │
├──┼─────┼─────┼─────┼─────┼─────┤ │
│120 │LIU │護照1張、 │劉胜博 │97/3/19 │0000000000│ │
│(原 │SHENGBO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劉胜博)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75-276 │ │ │ │
│編號│ │書 │ │ │ │ │
│70) │ │ │ │ │ │ │
├──┼─────┼─────┼─────┼─────┼─────┤ │
│121 │LUO │護照1張、 │羅躍文 │97/3/19 │0000000000│ │
│(原 │YUEWEN │船員證1張 │(簡體) │ │ │ │
│起訴│(羅躍文) ├─────┼─────┤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77-278 │ │ │ │
│編號│ │書 │ │ │ │ │
│71) │ │ │ │ │ │ │
├──┼─────┼─────┼─────┼─────┼─────┼──────────┤
│122 │GAN │護照1張、 │干聯云 │97/4/15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LIANYU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干聯云) ├─────┼─────┤卷第7頁) │ │刑壹年。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87-288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76) │ │ │ │ │ │ │
├──┼─────┼─────┼─────┼─────┼─────┤ │
│123 │JIAN │護照1張、 │簡立年 │97/4/15 │0000000000│ │
│(原 │LINIA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簡立年)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89-290 │ │ │ │
│編號│ │書 │ │ │ │ │
│77) │ │ │ │ │ │ │
├──┼─────┼─────┼─────┼─────┼─────┤ │
│124 │0CAO │護照1張、 │曹洪章 │97/4/15 │0000000000│ │
│(原 │HONGZHANG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曹洪章)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91-292 │ │ │ │
│編號│ │書 │ │ │ │ │
│78) │ │ │ │ │ │ │
├──┼─────┼─────┼─────┼─────┼─────┤ │
│125 │ZHAO JIAN │護照1張、 │趙堅 │97/4/15 │0000000000│ │
│(原 │(趙堅)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93-294 │ │ │ │
│編號│ │書 │ │ │ │ │
│79) │ │ │ │ │ │ │
├──┼─────┼─────┼─────┼─────┼─────┤ │
│126 │QIU DEMING│護照1張、 │邱德銘 │97/4/15 │0000000000│ │
│(原 │(邱德銘)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95-296 │ │ │ │
│編號│ │書 │ │ │ │ │
│80) │ │ │ │ │ │ │
├──┼─────┼─────┼─────┼─────┼─────┤ │
│127 │WANG │護照1張、 │王鐵英 │97/4/15 │0000000000│ │
│(原 │TIEYING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王鐵英)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97-298 │ │ │ │
│編號│ │書 │ │ │ │ │
│81) │ │ │ │ │ │ │
├──┼─────┼─────┼─────┼─────┼─────┤ │
│128 │HUANG │護照1張、 │黃和生 │97/4/15 │0000000000│ │
│(原 │HESHENG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黃和生)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99-300 │ │ │ │
│編號│ │書 │ │ │ │ │
│82) │ │ │ │ │ │ │
├──┼─────┼─────┼─────┼─────┼─────┤ │
│129 │WANG XING │護照1張、 │汪興 │97/4/15 │0000000000│ │
│(原 │(汪興)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301-302 │ │ │ │
│編號│ │書 │ │ │ │ │
│83) │ │ │ │ │ │ │
├──┼─────┼─────┼─────┼─────┼─────┤ │
│130 │NI │護照1張、 │尼青樹 │97/4/15 │0000000000│ │
│(原 │QINGSHU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尼青樹)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303-304 │ │ │ │
│編號│ │書 │ │ │ │ │
│84) │ │ │ │ │ │ │
├──┼─────┼─────┼─────┼─────┼─────┤ │
│131 │WANG JI │護照1張、 │王記 │97/4/15 │0000000000│ │
│(原 │(王記)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305-306 │ │ │ │
│編號│ │書 │ │ │ │ │
│85) │ │ │ │ │ │ │
├──┼─────┼─────┼─────┼─────┼─────┤ │
│132 │GUO │護照1張、 │郭景旺 │97/4/15 │0000000000│ │
│(原 │JINGWANG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郭景旺)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307-308 │ │ │ │
│編號│ │書 │ │ │ │ │
│86) │ │ │ │ │ │ │
├──┼─────┼─────┼─────┼─────┼─────┤ │
│133 │DAI BAOXIN│護照1張、 │戴寶鑫 │97/4/15 │0000000000│ │
│(原 │(戴寶鑫)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309-310 │ │ │ │
│編號│ │書 │ │ │ │ │
│87) │ │ │ │ │ │ │
├──┼─────┼─────┼─────┼─────┼─────┤ │
│134 │WANG │護照1張、 │王胜軍 │97/4/15 │0000000000│ │
│(原 │SFENGJUN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 │
│起訴│(王胜軍)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311-312 │ │ │ │
│編號│ │書 │ │ │ │ │
│88) │ │ │ │ │ │ │
├──┼─────┼─────┼─────┼─────┼─────┤ │
│135 │JIN │護照1張、 │金永磊 │97/4/15 │0000000000│ │
│(原 │YONGLEI │船員證1張 │ │(院二之一│ │ │
│起訴│(金永磊) ├─────┼─────┤卷第7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313-314 │ │ │ │
│編號│ │書 │ │ │ │ │
│89) │ │ │ │ │ │ │
├──┼─────┼─────┼─────┼─────┼─────┤ │
│136 │ARABIANA │護照1張、 │ARABIANA │97/4/15 │0000000000│ │
│(原 │ROGELIO │船員證1張 │ROGELIO │(院二之一│ │ │
│起訴│LOY │ │LOY │卷第7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70-371 │ │ │ │
│114)│ │書 │ │ │ │ │
├──┼─────┼─────┼─────┼─────┼─────┤ │
│137 │RIEGO │護照1張、 │RIEGO │97/4/15 │0000000000│ │
│(原 │JUANITO │船員證1張 │JUANITO │(院二之一│ │ │
│起訴│JR.DE JOSE│ │JR.DE JOSE│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74-375 │ │ │ │
│116)│ │書 │ │ │ │ │
├──┼─────┼─────┼─────┼─────┼─────┤ │
│138 │REYES │護照1張、 │REYES │97/4/15 │0000000000│ │
│(原 │MARLO │船員證1張 │MARLO │(院二之一│ │ │
│起訴│LAGDA │ │LAGDA │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82-383 │ │ │ │
│119)│ │書 │ │ │ │ │
├──┼─────┼─────┼─────┼─────┼─────┤ │
│139 │GUANCO │護照1張、 │GUANCO │97/4/15 │0000000000│ │
│(原 │JURIS │船員證1張 │JURIS │(院二之一│ │ │
│起訴│GUOTANA │ │GUOTANA │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84-385 │ │ │ │
│120)│ │書 │ │ │ │ │
├──┼─────┼─────┼─────┼─────┼─────┤ │
│140 │SANTOS │護照1張、 │SANTOS │97/4/15 │0000000000│ │
│(原 │JOEL DE │船員證1張 │JOEL DE │ │(起訴書誤│ │
│起訴│LEON │ │LEON │ │載為 │ │
│書附│ ├─────┼─────┤ │0000000000│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90-391 │ │ │ │
│122)│ │書 │ │ │ │ │
├──┼─────┼─────┼─────┼─────┼─────┤ │
│141 │BOHOLST │護照1張、 │BOHOLST │97/4/15 │0000000000│ │
│(原 │HERNAN │船員證1張 │HERNAN │(院二之一│ │ │
│起訴│ACHA │ │ACHA │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92-393 │ │ │ │
│123)│ │書 │ │ │ │ │
├──┼─────┼─────┼─────┼─────┼─────┤ │
│142 │BAUTISTA │護照1張、 │BAUTISTA │97/4/15 │0000000000│ │
│(原 │QUINA │船員證1張 │QUINA │(院二之一│ │ │
│起訴│TADCAN │ │TADCAN │卷第8頁) │ │ │
│書附│ROGELIO │ │ROGELIO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24)│ │號客戶申請│P394-395 │ │ │ │
│ │ │書 │ │ │ │ │
├──┼─────┼─────┼─────┼─────┼─────┤ │
│143 │BAGAOISAN │護照1張、 │BAGAOISAN │97/4/15 │0000000000│ │
│(原 │GANTTANO │船員證1張 │GANTTANO │(院二之一│ │ │
│起訴│CRESENCIO │ │CRESENCIO │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96-397 │ │ │ │
│125)│ │書 │ │ │ │ │
├──┼─────┼─────┼─────┼─────┼─────┤ │
│144 │AMISTOSO │護照1張、 │AMISTOSO │97/4/15 │0000000000│ │
│(原 │DUNGOG │船員證1張 │DUNGOG │(院二之一│ │ │
│起訴│BIENVENIDO│ │BIENVENIDO│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00-401 │ │ │ │
│126)│ │書 │ │ │ │ │
├──┼─────┼─────┼─────┼─────┼─────┤ │
│145 │PANUGAN │護照1張、 │PANUGAN │97/4/15 │0000000000│ │
│(原 │FELIPE JR.│船員證1張 │FELIPE JR.│(院二之一│ │ │
│起訴│ALVARADO │ │ALVARADO │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02-403 │ │ │ │
│127)│ │書 │ │ │ │ │
├──┼─────┼─────┼─────┼─────┼─────┼──────────┤
│146 │DU XIAOJUN│護照1張、 │杜曉軍 │97/4/16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杜曉軍) │船員證1張 │(簡體) │(院二之一│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 ├─────┼─────┤卷第7頁)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285-286 │(起訴書誤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載為 │ │ │
│75) │ │ │ │97/4/15) │ │ │
├──┼─────┼─────┼─────┼─────┼─────┤ │
│147 │CASINO │護照1張、 │CASINO │97/4/16 │0000000000│ │
│(原 │URCISIANO │船員證1張 │URCISIANO │(院二之一│ │ │
│起訴│LUMAYAG │ │LUMAYAG │卷第8頁)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起訴書誤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72-373 │載為 │ │ │
│115)│ │書 │ │97/4/15) │ │ │
├──┼─────┼─────┼─────┼─────┼─────┤ │
│148 │TUMADIANG │護照1張、 │TUMADIANG │97/4/16 │0000000000│ │
│(原 │NOEL ESICO│船員證1張 │NOEL ESICO│(院二之一│ │ │
│起訴│ ├─────┼─────┤卷第8頁) │ │ │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表三│ │號客戶申請│P404-405 │(起訴書誤 │ │ │
│編號│ │書 │ │載為 │ │ │
│128)│ │ │ │97/4/15) │ │ │
├──┼─────┼─────┼─────┼─────┼─────┼──────────┤
│149 │ZHOU YANG │護照1張、 │周陽 │97/3/17 │0000000000│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周陽) │船員證1張 │(簡體)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 ├─────┼─────┤ │ │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三│ │號客戶申請│P174-175 │ │ │押均沒收。 │
│編號│ │書 │ │ │ │ │
│21) │ │ │ │ │ │ │
└──┴─────┴─────┴─────┴─────┴─────┴──────────┘
附表四:【即99年度訴字第715 號案件被告黃秋霖以「水泉商店」
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申辦之預付卡
型行動電話門號】
┌──┬─────┬─────┬─────┬─────┬─────┬──────────┐
│編號│遭冒名之人│冒用之證件│偽造之署押│行使偽造私│申辦門號 │ 主 文 │
│ │ │種類 │及數量 │文書之時間│ │ │
│ │ ├─────┤(含複寫) │ │ │ │
│ │ │偽造私文書│ │ │ │ │
│ │ │之名稱 │ │ │ │ │
├──┼─────┼─────┼─────┼─────┼─────┼──────────┤
│1 │PACHANA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26│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BUNSUA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峰松) │1張 │PACHANA │ │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BUNSUAN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峰松) │ │ │名均沒收。 │
│號1)│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4頁) │ │ │ │
├──┼─────┼─────┼─────┼─────┼─────┤ │
│2 │NAMKAEW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26│南頻電信公│ │
│(原 │PRAKAI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巴泰) │1張 │NAMKAEM │ │0000000000│ │
│書附│ ├─────┤PRAKAI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巴泰)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23)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52頁)│ │ │ │
├──┼─────┼─────┼─────┼─────┼─────┼──────────┤
│3 │SAENYA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27│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URAI │、IC健保卡│欄: │日17時0 分│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賽亞) │1張 │SAENYA │ (院一卷第│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URAI │217 頁)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寶亞) │ │ │名均沒收。 │
│號2)│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3頁) │ │ │ │
├──┼─────┼─────┼─────┼─────┼─────┼──────────┤
│4 │MOROS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28│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MACARIO │、IC健保卡│欄: │日20時14分│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LISAY │1張 │MOROS │ (院一卷第│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馬卡) ├─────┤MACARIO │217 頁)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LISAY │ │ │押均沒收。 │
│號4)│ │號客戶申請│(馬卡) │ │ │ │
│ │ │書 │署名2枚 │ │ │ │
│ │ │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26頁) │ │ │ │
├──┼─────┼─────┼─────┼─────┼─────┼──────────┤
│5 │CHIANMARO-│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ENG │、IC健保卡│欄: │日10時18分│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NILIN │1張 │CHIANMARO-│ (院一卷第│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尼林) ├─────┤ENG │217 頁)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NILIN │ │ │押均沒收。 │
│號9)│ │號客戶申請│(尼林) │ │ │ │
│ │ │書 │署名2枚 │ │ │ │
│ │ │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61頁) │ │ │ │
├──┼─────┼─────┼─────┼─────┼─────┤ │
│6 │MAIYAW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 │
│(原 │CHARE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加列) │1張 │MAIYAWAN │ │0000000000│ │
│書附│ ├─────┤CHARE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加列) │ │ │ │
│號5)│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 │ │書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32頁) │ │ │ │
├──┼─────┼─────┼─────┼─────┼─────┤ │
│7 │NGUYEN VAN│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 │
│(原 │CHIE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阮文展) │1張 │NGUYEN VAN│ │0000000000│ │
│書附│ ├─────┤CHIEN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阮文展) │ │ │ │
│號8)│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54頁) │ │ │ │
├──┼─────┼─────┼─────┼─────┼─────┤ │
│8 │ERANG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 │
│(原 │DOMINADOR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JR │1張 │ERANG │ │0000000000│ │
│書附│SAMORTIN ├─────┤DOMINADOR │ │ │ │
│表編│(多明尼) │行動電話門│JR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SAMORTIN │ │ │ │
│22) │ │書 │(多明尼) │ │ │ │
│ │ │ │署名2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45頁)│ │ │ │
├──┼─────┼─────┼─────┼─────┼─────┤ │
│9 │PURNAWATI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 │
│(原 │(波那)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 │1張 │PURNAWATI │ │0000000000│ │
│書附│ ├─────┤(波那)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0) │ │書 │卷第66頁) │ │ │ │
├──┼─────┼─────┼─────┼─────┼─────┼──────────┤
│10 │MULYANI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1│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牡吉) │、IC健保卡│欄: │日9 時52分│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 │1張 │MULYANI │ (院一卷第│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牡吉) │218 頁)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21) │ │書 │卷第140頁)│ │ │ │
├──┼─────┼─────┼─────┼─────┼─────┤ │
│11 │ISTIANAM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1│南頻電信公│ │
│(原 │(伊帝) │、IC健保卡│欄: │日9 時54分│司 │ │
│起訴│ │1張 │ISTIANAM │ (院一卷第│0000000000│ │
│書附│ ├─────┤(伊帝) │217 頁)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1) │ │書 │卷第74頁) │ │ │ │
├──┼─────┼─────┼─────┼─────┼─────┤ │
│12 │BELTR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1│南頻電信公│ │
│(原 │RICKY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CAPONPON │1張 │BELTRAN │ │0000000000│ │
│書附│(立奇) ├─────┤RICKY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CAPONPON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立奇) │ │ │ │
│24) │ │書 │署名2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56頁)│ │ │ │
├──┼─────┼─────┼─────┼─────┼─────┼──────────┤
│13 │TUBINO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3 │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ARVI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SATRAIN │1張 │TUBINO │ │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艾威) ├─────┤ARVIN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SATRAIN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20)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35頁)│ │ │ │
├──┼─────┼─────┼─────┼─────┼─────┤ │
│14 │NINPAN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3 │南頻電信公│ │
│(原 │DARUNEE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達妮) │1張 │NINPANAN │ │0000000000│ │
│書附│ ├─────┤DARUNEE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指印1枚 │ │ │ │
│31) │ │書 │(追一警二│ │ │ │
│ │ │ │卷第26頁)│ │ │ │
├──┼─────┼─────┼─────┼─────┼─────┼──────────┤
│15 │NGUYE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4 │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THANH NAM │、IC健保卡│欄: │日19時4分(│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阮青南) │1張 │NGUYEN │院一卷第 │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THANH NAM │217 頁)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阮青南)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15) │ │書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02頁)│ │ │ │
├──┼─────┼─────┼─────┼─────┼─────┤ │
│16 │KAEO U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4 │南頻電信公│ │
│(原 │AKKHARATH-│、IC健保卡│欄: │日19時6分(│司 │ │
│起訴│EP │1張 │KAEO UN │院一卷第 │0000000000│ │
│書附│(安卡田) ├─────┤AKKHARATH-│218 頁)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EP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17)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16頁)│ │ │ │
├──┼─────┼─────┼─────┼─────┼─────┤ │
│17 │DAO DANG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4 │南頻電信公│ │
│(原 │PHUONG │、IC健保卡│欄: │日19時8分(│司 │ │
│起訴│(陶登方) │1張 │DAO DANG │院一卷第 │0000000000│ │
│書附│ ├─────┤PHUONG │217 頁)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4) │ │書 │卷第94頁) │ │ │ │
├──┼─────┼─────┼─────┼─────┼─────┤ │
│18 │PHAM V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4 │南頻電信公│ │
│(原 │HUNO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范文雄) │1張 │PHAM VAN │ │0000000000│ │
│書附│ ├─────┤HUNO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3) │ │書 │卷第87頁) │ │ │ │
├──┼─────┼─────┼─────┼─────┼─────┼──────────┤
│19 │CHU V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5 │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HAI │、IC健保卡│欄: │日19時31 │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朱文海) │1張 │CHU VAN │分( 院一卷│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HAI │第217 頁)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6) │ │書 │卷第109頁)│ │ │ │
├──┼─────┼─────┼─────┼─────┼─────┤ │
│20 │BARL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5 │南頻電信公│ │
│(原 │BERNADETTE│、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GARCIA │1張 │BARLAN │ │0000000000│ │
│書附│(貝娜蒂) ├─────┤BERNADETTE│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GARCIA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12)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81頁) │ │ │ │
├──┼─────┼─────┼─────┼─────┼─────┼──────────┤
│21 │KHITDI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6 │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WILA │、IC健保卡│欄: │日17時14 │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魏拉) │1張 │KHITDI │分( 院一卷│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WILA │第217 頁)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押均沒收。 │
│號6)│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 │ │書 │卷第39頁) │ │ │ │
├──┼─────┼─────┼─────┼─────┼─────┼──────────┤
│22 │SANGMONTR-│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1│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EE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YUSTDON │1張 │SANGMONTR-│ │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威頓) ├─────┤EE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YUSTDON │ │ │押均沒收。 │
│號3)│ │號客戶申請│(威頓) │ │ │ │
│ │ │書 │署名2枚 │ │ │ │
│ │ │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20頁) │ │ │ │
├──┼─────┼─────┼─────┼─────┼─────┤ │
│23 │CHIANGSAN-│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1│南頻電信公│ │
│(原 │THIA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SAMAT │1張 │沙馬 │ │0000000000│ │
│書附│(沙馬) ├─────┤署名2枚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追一警三 │ │ │ │
│號7)│ │號客戶申請│卷第46頁) │ │ │ │
│ │ │書 │ │ │ │ │
├──┼─────┼─────┼─────┼─────┼─────┤ │
│24 │PARTINI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1│南頻電信公│ │
│(原 │(媞妮)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 │1張 │PARTINI │ │0000000000│ │
│書附│ ├─────┤(媞妮)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8) │ │書 │卷第123頁)│ │ │ │
├──┼─────┼─────┼─────┼─────┼─────┤ │
│25 │BUNLA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1│南頻電信公│ │
│(原 │CHAROE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加忍) │1張 │BUNLA │ │0000000000│ │
│書附│ ├─────┤CHAROEN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加忍)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19)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28頁)│ │ │ │
├──┼─────┼─────┼─────┼─────┼─────┼──────────┤
│26 │KLIANGKLOM│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8│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PHIPHAK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批帕) │1張 │KLIANGKLOM│ │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PHIPHAK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26) │ │書 │卷第164頁)│ │ │ │
├──┼─────┼─────┼─────┼─────┼─────┤ │
│27 │YAKAEW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8│南頻電信公│ │
│(原 │PONG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彭居) │1張 │YAKAEW │ │0000000000│ │
│書附│ ├─────┤PONG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27) │ │書 │卷第172頁)│ │ │ │
├──┼─────┼─────┼─────┼─────┼─────┤ │
│28 │NGUYE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8│南頻電信公│ │
│(原 │VEN DANG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阮文登) │1張 │NGUYEN │ │0000000000│ │
│書附│ ├─────┤VEN DANG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阮文登)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29)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87頁)│ │ │ │
├──┼─────┼─────┼─────┼─────┼─────┼──────────┤
│29 │沈佩榕 │國民身分證│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9│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 │1張、IC健 │欄: │日23時4 分│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 │保卡1張 │沈佩榕 │ (院一卷第│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署名2枚 │218 頁)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追一警三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卷第160頁)│ │ │ │
│25) │ │書 │ │ │ │ │
├──┼─────┼─────┼─────┼─────┼─────┼──────────┤
│30 │NGO MINH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23│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SANG │、IC健保卡│欄: │日19時32分│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吳明亮) │1張 │NGO MINH │ (院一卷第│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SANG │218 頁)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28) │ │書 │卷第177頁)│ │ │ │
├──┼─────┼─────┼─────┼─────┼─────┼──────────┤
│31 │LAI HOANG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10月24│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KIE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賴宏堅) │1張 │LAI HOANG │ │0000000000│刑捌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KIEN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指印1枚 │ │ │ │
│30)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91頁)│ │ │ │
└──┴─────┴─────┴─────┴─────┴─────┴──────────┘
附表五:【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被告黃秋霖與謝靜雯以「佩
衣商行」、「宜美通訊行」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
,向各電信公司申辦之門號】
┌─┬──┬────┬───┬────┬─────┬────┬─────────┐
│編│冒用│行使偽造│行使變│偽造私文│偽造之署押│詐得財物│ 主 文 │
│號│人名│文書之時│造特種│書之名稱│及數量(包│(證據卷 │ │
│ │ │間、地點│文書之│ │含因含複寫│存頁碼) │ │
│ │ ├────┤種類 │ │而產生之簽│ │ │
│ │ │申辦電信│ │ │名) │ │ │
│ │ │公司之門│ │ │(證據卷存│ │ │
│ │ │號 │ │ │頁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徐 │(1) │國民身│輕鬆打客│申請者姓名│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山 │98年1月 │分證(│戶資料申│及簽名欄:│ │造私文書罪,累犯,│
│ │峰 │31 日某 │下稱身│請書 │徐山峰署名│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起│分證)│ │2 枚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訴書誤載│、汽車│ │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為98年1 │駕駛執│ │銷售人員簽│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月30日)│照(下│ │名欄:蔡佩│ │3所示之物沒收。 │
│ │ │在高雄市│稱駕照│ │宜署名2 枚│ │ │
│ │ │苓雅區中│)影本│ │(追二警一│ │ │
│ │ │路四路29│ │ │卷第45頁)│ │ │
│ │ │巷3號「 │ │ │ │ │ │
│ │ │宜美通訊│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和信電信│ │ │ │ │ │
│ │ │公司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4 │ │ │ │ │ │
│ │ ├────┼───┼────┼─────┼────┼─────────┤
│ │ │(2) │身分證│行動通信│申請人簽章│行動電話│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1月 │、駕照│網路業務│欄:徐山峰│1 支、通│造私文書罪,累犯,│
│ │ │31 日某 │影本 │服務申請│署名2 枚(│話費939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起 │ │書 │追二警一卷│元(本次│列「偽造之署押」欄│
│ │ │訴書誤載│ │ │第47頁) │因係自和│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為98 年1│ ├────┼─────┤信電信移│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月30 日)│ │號碼可攜│立同意書人│轉門號至│3所 示之物沒收。 │
│ │ │在高雄市│ │同意書 (│欄:徐山峰│台灣大哥│ │
│ │ │楠梓區建│ │手機專案│署名4 枚(│大,故SI│ │
│ │ │楠路144 │ │) │追二警一卷│M 卡係由│ │
│ │ │號「台灣│ │ │第48頁) │被告黃秋│ │
│ │ │大哥大高│ ├────┼─────┤霖提供,│ │
│ │ │雄建楠特│ │號碼可攜│申請人簽章│並非詐得│ │
│ │ │約服務中│ │服務申請│欄:徐山峰│之財物,│ │
│ │ │心」 │ │書 │署名2 枚(│又起訴書│ │
│ │ ├────┤ │ │追二警一卷│誤載尚有│ │
│ │ │將093822│ │ │第49頁) │違約金 │ │
│ │ │0614門號│ │ │ │7600元)│ │
│ │ │轉至台灣│ │ │ │ │ │
│ │ │大哥大 │ │ │ │(見追二│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1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身分證│行動通信│申請人簽章│行動電話│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3月 │、駕照│網路業務│欄:徐山峰│1 支、SI│造私文書罪,累犯,│
│ │ │10 日某 │影本 │服務申請│署名2 枚(│M 卡1張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書 │追二警一卷│、通話費│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苓雅│ │ │第51頁) │2894元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區中華四│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路29 巷3│ │號碼可攜│立同意書人│(起訴書│3所示之物沒收。 │
│ │ │號「宜美│ │/新申裝 │欄:徐山峰│誤載尚有│ │
│ │ │通訊行」│ │專案同意│署名4枚 │違約金61│ │
│ │ ├────┤ │書 (手機│(追二警一 │00 元) │ │
│ │ │台灣大哥│ │專案) │卷第52頁) │ │ │
│ │ │大 │ │ │ │(見追二│ │
│ │ │00000000│ │ │ │警一卷第│ │
│ │ │44 │ │ │ │14 頁) │ │
│ │ │ │ │ │ │ │ │
├─┼──┼────┼───┼────┼─────┼────┼─────────┤
│2 │蔡 │(1) │無 │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佩 │97年8月 │ │服務申請│欄:蔡佩宜│張、通話│造私文書罪,累犯,│
│ │宜 │14 日某 │ │書 │署名3 枚(│費1467元│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追二警四卷│、手機補│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鼓山│ │ │第56頁) │貼款7000│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區○○路│ ├────┼─────┤元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1107 號1│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 │3所示之物沒收。 │
│ │ │樓「威寶│ │同意書 (│欄:蔡佩宜│(起訴書 │ │
│ │ │電信高雄│ │新申裝) │署名1 枚(│誤載尚有│ │
│ │ │裕誠特約│ │ │追二警四卷│違約金 │ │
│ │ │服務中心│ │ │第57頁) │7000 元)│ │
│ │ │」 │ │ │ │ │ │
│ │ ├────┤ │ │ │(追二警 │ │
│ │ │威寶電信│ │ │ │四卷第27│ │
│ │ │00000000│ │ │ │頁) │ │
│ │ │25 │ │ │ │ │ │
│ │ ├────┼───┼────┼─────┼────┤ │
│ │ │(2) │無 │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 │
│ │ │97年8月 │ │服務申請│欄:蔡佩宜│張、通話│ │
│ │ │14 日某 │ │書 │署名3 枚(│費2333 │ │
│ │ │時許在高│ │ │追二警四卷│元、手機│ │
│ │ │雄市鼓山│ │ │第59頁) │補貼款 │ │
○ ○ ○區○○路│ ├────┼─────┤7000元 │ │
│ │ │1107 號1│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 │ │
│ │ │樓「威寶│ │同意書 (│欄:蔡佩宜│(起訴書 │ │
│ │ │電信高雄│ │新申裝) │署名1 枚(│誤載尚有│ │
│ │ │裕誠特約│ │ │追二警四卷│違約金 │ │
│ │ │服務中心│ │ │第60頁) │7000元) │ │
│ │ │」 │ │ │ │ │ │
│ │ ├────┤ │ │ │(追二警 │ │
│ │ │威寶電信│ │ │ │四卷第27│ │
│ │ │00000000│ │ │ │頁) │ │
│ │ │52 │ │ │ │ │ │
│ │ ├────┼───┼────┼─────┼────┼─────────┤
│ │ │(3) │無 │行動電話│新用戶簽章│SIM卡1張│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7年8月 │ │業務申請│簽章欄:蔡│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22 日某 │ │書 │佩宜署名 2│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在高雄│ │ │枚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市○○路│ │ │(追二警四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130 號「│ │ │卷第62-63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中華電六│ │ │頁)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合特約服│ ├────┼─────┤ │ │
│ │ │務中心」│ │通信費優│申請人瞭解│ │ │
│ │ ├────┤ │惠方案同│及立同意書│ │ │
│ │ │中華電信│ │意書 (一│人欄:蔡佩│ │ │
│ │ │00000000│ │般門號) │宜署名2 枚│ │ │
│ │ │02 │ │ │(追二警四 │ │ │
│ │ │ │ │ │卷第64頁)│ │ │
│ │ ├────┼───┼────┼─────┼────┼─────────┤
│ │ │(4) │無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通話費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7年9月 │ │ADSL光世│:蔡佩宜署│5739元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26 日某 │ │代+室內 │名 1 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在高雄│ │電話新租│(追二警四 │(追二警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市林森一│ │用申請書│卷第72頁)│四卷第9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路230號 │ ├────┼─────┤頁)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中華電│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 │3所示之物沒收。 │
│ │ │信高雄營│ │ADSL租用│:蔡佩宜署│ │ │
│ │ │業處」 │ │契約條款│名 1 枚 │ │ │
│ │ ├────┤ │書 │(追二警四 │ │ │
│ │ │中華電信│ │ │卷第73頁)│ │ │
│ │ │00-00000│ │ │ │ │ │
│ │ │41 │ │ │ │ │ │
│ │ │(98年3月│ │ │ │ │ │
│ │ │23日換號│ │ │ │ │ │
│ │ │改為07-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5) │無 │市○○路│新用戶簽章│通話費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7年10月│ │業務租用│欄:蔡佩宜│2553元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15 日某 │ │/異動申 │署名 2 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在高雄│ │請書 (室│(追二警四 │(追二警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市鳳山區│ │內電話) │卷第75-76 │四卷第9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曹公路25│ │ │頁) │頁)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號「中華│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電信鳳山│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 │ │
│ │ │營運處曹│ │HiNet寬 │:蔡佩儀署│ │ │
│ │ │公服務中│ │頻 (非固│名 1 枚 │ │ │
│ │ │心」 │ │定制)優 │(追二警四 │ │ │
│ │ ├────┤ │惠方案 │卷第77頁) │ │ │
│ │ │中華電信│ ├────┼─────┤ │ │
│ │ │00-00000│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 │ │
│ │ │43 │ │ADSL租用│:蔡佩宜署│ │ │
│ │ │(98年3月│ │契約條款│名 1 枚 │ │ │
│ │ │21日換號│ │書 │(追二警四 │ │ │
│ │ │改為07- │ │ │卷第78頁) │ │ │
│ │ │0000000)│ │ │ │ │ │
│ │ ├────┼───┼────┼─────┼────┼─────────┤
│ │ │(6) │無 │市○○路│原用戶簽章│通話費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7年10月│ │業務租用│、新客戶簽│18906元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23 日某 │ │/異動申 │章欄:蔡佩│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在高雄│ │請書 (市│宜署名共4 │(追二警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市林森一│ │內電話) │枚 │四卷第9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路230號 │ │ │(追二警四 │頁)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中華電│ │ │卷第84-85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信高雄營│ │ │頁) │ │ │
│ │ │業處」 │ ├────┼─────┤ │ │
│ │ ├────┤ │中華電信│立契約人欄│ │ │
│ │ │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蔡佩宜署│ │ │
│ │ │00-00000│ │公司室內│名1枚 │ │ │
│ │ │81 │ │網路業務│(追二警四 │ │ │
│ │ │(98年3月│ │服務契約│卷第86頁)│ │ │
│ │ │20日換號│ ├────┼─────┤ │ │
│ │ │改為07- │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 │ │
│ │ │0000000)│ │HiNet寬 │:蔡佩宜署│ │ │
│ │ │ │ │頻 (非固│名1枚:代 │ │ │
│ │ │ │ │定制)優 │理人欄:蔡│ │ │
│ │ │ │ │惠方案同│佩宜署名1 │ │ │
│ │ │ │ │意書 │枚 │ │ │
│ │ │ │ │ │(追二警四 │ │ │
│ │ │ │ │ │卷第87頁)│ │ │
│ │ │ │ ├────┼─────┤ │ │
│ │ │ │ │中華電信│申請人簽章│ │ │
│ │ │ │ │股份有限│欄:蔡佩宜│ │ │
│ │ │ │ │公司網際│署名1枚 │ │ │
│ │ │ │ │資訊網路│(追二警四 │ │ │
│ │ │ │ │業務 │卷第88頁)│ │ │
│ │ │ │ │(HiNet) │ │ │ │
│ │ │ │ │租用契約│ │ │ │
│ │ │ │ │條款 │ │ │ │
│ │ │ │ ├────┼─────┤ │ │
│ │ │ │ │中華電信│客戶名稱及│ │ │
│ │ │ │ │高雄營運│簽名欄:蔡│ │ │
│ │ │ │ │處MOD專 │佩宜署名 1│ │ │
│ │ │ │ │用申請書│枚 │ │ │
│ │ │ │ │ │(追二警四 │ │ │
│ │ │ │ │ │卷第89頁)│ │ │
│ │ ├────┼───┼────┼─────┼────┼─────────┤
│ │ │(7) │無 │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7年11月│ │預付卡服│欄:蔡佩宜│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21 日某 │ │務申請書│署名1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追二警四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苓雅│ │ │卷第95頁)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區三多三│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路246號 │ │第三代行│申請人簽章│ │3所示之物沒收。 │
│ │ │「威寶電│ │動通信業│欄:蔡佩宜│ │ │
│ │ │信高雄三│ │務服務契│署名1枚 │ │ │
│ │ │多直營門│ │約書 │(追二警四 │ │ │
│ │ │市」 │ │ │卷第96頁) │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85 │ │ │ │ │ │
│ │ ├────┼───┼────┼─────┼────┼─────────┤
│ │ │(8) │無 │遠傳網際│申請人簽名│SIM卡1張│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7年11月│ │網路行動│欄:蔡佩宜│、通話費│造私文書罪,累犯,│
│ │ │21 日某 │ │電話服務│署名2 枚 │3235 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啟用申請│(追二警四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前鎮│ │書 │卷第97頁) │(起訴書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區林森三│ ├────┼─────┤誤載尚有│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路198號1│ │遠傳電信│申請人簽章│違約金 │3所示之物沒收。 │
│ │ │樓「遠傳│ │股份有限│欄:蔡佩宜│7000元) │ │
│ │ │電信三多│ │公司行動│署名1枚 │ │ │
│ │ │門市」 │ │電話業務│(追二警四 │(追二警 │ │
│ │ ├────┤ │第三代行│卷第98頁) │四卷第21│ │
│ │ │遠傳電信│ │動通信業│ │頁) │ │
│ │ │00000000│ │務服務契│ │ │ │
│ │ │70 │ │約書 │ │ │ │
│ │ ├────┼───┼────┼─────┼────┤ │
│ │ │(9) │無 │遠傳網際│申請人簽名│SIM 卡 1│ │
│ │ │97年11月│ │網路行動│欄:蔡佩宜│張、通話│ │
│ │ │21 日某 │ │電話服務│署名2 枚 │費2285 │ │
│ │ │時許在高│ │啟用申請│(追二警四 │元 │ │
│ │ │雄市前鎮│ │書 │卷第100頁)│ │ │
│ │ │區林森三│ ├────┼─────┤(起訴書 │ │
│ │ │路198號1│ │遠傳電信│申請人簽章│誤載尚有│ │
│ │ │樓「遠傳│ │股份有限│欄:蔡佩宜│違約金 │ │
│ │ │電信三多│ │公司行動│署名1枚 │7000元) │ │
│ │ │門市」 │ │電話業務│(追二警四 │ │ │
│ │ ├────┤ │第三代行│卷第101頁)│(追二警 │ │
│ │ │遠傳電信│ │動通信業│ │四卷第21│ │
│ │ │00000000│ │務服務契│ │頁) │ │
│ │ │34 │ │約書 │ │ │ │
│ │ ├────┼───┼────┼─────┼────┼─────────┤
│ │ │(10) │無 │行動電話│立同意書欄│SIM 卡 1│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7年11月│ │申請書 │:蔡佩宜署│張、通話│造私文書罪,累犯,│
│ │ │27 日某 │ │ │名3枚 │費5184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追二警四 │元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前鎮│ │ │卷第103-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區中華五│ │ │104 頁) │(起訴書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路1001號│ │ │ │誤載尚有│3所示之物沒收。 │
│ │ │「燦坤3C│ │ │ │違約金 │ │
│ │ │流通市場│ │ │ │7100 元)│ │
│ │ │成功店」│ │ │ │ │ │
│ │ ├────┤ │ │ │(追二警 │ │
│ │ │臺灣大哥│ │ │ │四卷第16│ │
│ │ │大 │ │ │ │頁) │ │
│ │ │00000000│ │ │ │ │ │
│ │ │64 │ │ │ │ │ │
│ │ ├────┼───┼────┼─────┼────┼─────────┤
│ │ │(11) │無 │行動電話│申請人欄:│SIM 卡 1│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7年11月│ │服務申請│蔡佩宜署名│張、通話│造私文書罪,累犯,│
│ │ │28 日某 │ │書 │3枚 │費7994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追二警四 │元、手機│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苓雅│ │ │卷第106頁)│補貼款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區三多三│ ├────┼─────┤9000元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路246號 │ │暢遊專案│立同意書人│ │3所示之物沒收。 │
│ │ │「威寶電│ │同意書 (│:蔡佩宜署│(起訴書 │ │
│ │ │信高雄三│ │新申裝) │名1枚 │誤載尚有│ │
│ │ │多直營門│ │ │(追二警四 │違約金 │ │
│ │ │市」 │ │ │卷第107頁)│9000元)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追二警 │ │
│ │ │00000000│ │ │ │四卷第27│ │
│ │ │60 │ │ │ │頁) │ │
│ │ ├────┼───┼────┼─────┼────┼─────────┤
│ │ │(12) │無 │行動電話│原用戶欄:│SIM 卡 1│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2月 │ │業務申請│蔡佩宜署名│張、通話│造私文書罪,累犯,│
│ │ │16 日某 │ │書 │1枚 │費2952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追二警四 │元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林森│ │ │卷第109頁)│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一路230 │ ├────┼─────┤(追二警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號「中華│ │中華電信│乙方欄:蔡│四卷第 │3所示之物沒收。 │
│ │ │電信高雄│ │股份有限│佩宜署名 1│9-10頁) │ │
│ │ │營業處」│ │公司第三│枚 │ │ │
│ │ ├────┤ │代行動通│(追二警四 │ │ │
│ │ │中華電信│ │信業務服│卷第110頁)│ │ │
│ │ │00000000│ │務契約書│ │ │ │
│ │ │57 │ │ │ │ │ │
│ │ │(98年3月│ │ │ │ │ │
│ │ │19日換號│ │ │ │ │ │
│ │ │改為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3) │ │ │ │ │ │
├─┼──┼────┼───┼────┼─────┼────┼─────────┤
│3 │蘇 │98年2月 │駕照影│遠傳易付│申請人簽名│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秀 │19 日某 │本 │卡客戶資│欄:蘇秀朵│(起訴書 │造私文書罪,累犯,│
│ │朵 │時許在高│ │料卡 │署名 1 枚 │誤載尚有│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雄市苓雅│ │ │ │通話費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區中華四│ │ │銷售人員簽│7827 元)│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路 29 巷│ │ │名欄:蔡佩│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 號「宜│ │ │宜署名2枚(│(追二警 │3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 │ │追二警四卷│四卷第21│ │
│ │ ├────┤ │ │第117 頁) │頁) │ │
│ │ │遠傳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 │ │ │ │ │ │
├─┼──┼────┼───┼────┼─────┼────┼─────────┤
│4 │黃 │(1) │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前 │97年12月│、健保│預付卡服│黃前鋒署名│ │造私文書罪,累犯,│
│ │鋒 │31 日某 │卡影本│務申請書│3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 │ │承辦人員欄│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 │ │名3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224頁)│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72 │ │ │ │ │ │
│ │ ├────┼───┼────┼─────┼────┼─────────┤
│ │ │(2) │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欄:│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1月 │、健保│服務申請│黃鋒前署名│SIM卡2張│造私文書罪,累犯,│
│ │ │12 日某 │卡影本│書 │3枚 │、通話費│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 │1663元、│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 │ │承辦人員:│手機補貼│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名│款14000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 │ │3枚 │元 │3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222頁)│(起訴書 │ │
│ │ ├────┤ ├────┼─────┤誤載尚有│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欄│違約金 │ │
│ │ │00000000│ │同意書 (│:黃鋒前署│14000元)│ │
│ │ │02 │ │新申裝) │名1枚 │ │ │
│ │ │ │ │ │(追二警二 │(追二警 │ │
│ │ │ │ │ │卷第228頁)│二卷第 │ │
│ │ ├────┼───┼────┼─────┤232頁) │ │
│ │ │(3) │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欄:│ │ │
│ │ │98年1月 │、健保│服務申請│黃鋒前署名│ │ │
│ │ │12 日某 │卡影本│書 │3枚 │ │ │
│ │ │時許在高│ │ │ │ │ │
│ │ │雄市中華│ │ │承辦人員欄│ │ │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 │ │
│ │ │3號「宜 │ │ │名3枚 │ │ │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223頁)│ │ │
│ │ ├────┤ ├────┼─────┤ │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 │ │
│ │ │00000000│ │同意書 (│欄:黃鋒前│ │ │
│ │ │44 │ │新申裝 )│署名1枚 │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225頁)│ │ │
├─┼──┼────┼───┼────┼─────┼────┼─────────┤
│5 │俞 │(1) │身分證│行動電話│立書人欄:│SIM卡1張│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心 │98年1月 │影本、│門號申請│俞心郁署名│ │造私文書罪,累犯,│
│ │郁 │14 日某 │健保卡│代辦授權│1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影本 │書 │(追二警二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新興│ │ │卷第30頁)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區○○路│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與六合路│ │第三代行│申請人欄:│ │3所示之物沒收。 │
│ │ │口之「遠│ │動通信業│俞心郁署名│ │ │
│ │ │傳直營門│ │務服務契│1枚 │ │ │
│ │ │市」 │ │約書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31頁) │ │ │
│ │ │遠傳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44 │ │ │ │ │ │
│ │ ├────┼───┼────┼─────┼────┼─────────┤
│ │ │(2) │身分證│南頻電信│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3月7│、駕照│客戶申請│:俞心郁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日某時許│影本 │書 │名2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在高雄市│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前鎮區佛│ │ │承辦人員欄│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南街106 │ │ │:蔡佩宜署│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號「佩衣│ │ │名2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商行」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54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33 │ │ │ │ │ │
├─┼──┼────┼───┼────┼─────┼────┼─────────┤
│6 │江 │(1) │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晉 │98年1月 │、駕照│服務申請│欄:江晉廷│張、通話│造私文書罪,累犯,│
│ │廷 │20 日某 │影本 │書 │署名3枚 │費用600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 │元、威寶│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 │ │承辦人員欄│電信高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崇文加盟│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 │ │名3枚 │店給付之│3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佣金4000│ │
│ │ │」 │ │ │卷第358頁)│元 │ │
│ │ ├────┤ ├────┼─────┤(追二警 │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二卷第 │ │
│ │ │00000000│ │同意書 (│欄:江晉廷│134 頁) │ │
│ │ │44 │ │新申裝) │署名1枚 │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36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 │
│ │ │98年1月 │、駕照│服務申請│欄:江晉廷│張、通話│ │
│ │ │20 日某 │影本 │書 │署名3枚 │費用654 │ │
│ │ │時許在高│ │ │ │元、威寶│ │
│ │ │雄市中華│ │ │承辦人員欄│電信高雄│ │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崇文加盟│ │
│ │ │3號「宜 │ │ │名3枚 │店給付之│ │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佣金4000│ │
│ │ │」 │ │ │卷第361頁)│元 │ │
│ │ ├────┤ ├────┼─────┤ │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追二警 │ │
│ │ │00000000│ │同意書 (│欄:江晉廷│二卷第 │ │
│ │ │44 │ │新申裝) │署名1枚 │134頁)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3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身分證│南頻電信│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3月7│、駕照│客戶申請│:江晉廷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日某時許│影本 │書 │名2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在高雄市│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前鎮區佛│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南街106 │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號「佩衣│ │ │署名2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商行」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66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70 │ │ │ │ │ │
├─┼──┼────┼───┼────┼─────┼────┼─────────┤
│7 │陳 │(1) │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佳 │98年1月 │、駕照│服務申請│欄:陳佳惠│張、通話│造私文書罪,累犯,│
│ │惠 │25 日某 │影本 │書 │署名3枚 │費用324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 │元、威寶│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 │ │承辦人員欄│電信高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崇文加盟│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 │ │名3枚 │店給付之│3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佣金4000│ │
│ │ │」 │ │ │卷第370頁)│元 │ │
│ │ ├────┤ ├────┼─────┤(追二警│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二卷第 │ │
│ │ │00000000│ │同意書 (│欄:陳佳惠│134 頁)│ │
│ │ │14 │ │新申裝) │署名1枚 │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37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8年1│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 │
│ │ │月25日某│、駕照│服務申請│欄:陳佳惠│張、通話│ │
│ │ │時許在高│影本 │書 │署名3枚 │費用384 │ │
│ │ │雄市中華│ │ │ │元、威寶│ │
│ │ │四路29 │ │ │承辦人員欄│電信高雄│ │
│ │ │巷3號「 │ │ │:蔡佩宜署│崇文加盟│ │
│ │ │宜美通訊│ │ │名3枚 │店給付之│ │
│ │ │行」 │ │ │(追二警二 │佣金4000│ │
│ │ ├────┤ │ │卷第373頁)│元 │ │
│ │ │威寶電信│ ├────┼─────┤ │ │
│ │ │00000000│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追二警│ │
│ │ │84 │ │同意書 (│欄:陳佳惠│二卷第13│ │
│ │ │ │ │新申裝) │署名1枚 │4 頁)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37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8年2│身分證│南頻電信│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月8日某 │、駕照│客戶申請│:陳佳惠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影本 │書 │名2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雄市前鎮│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區○○街│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106號「 │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74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9 │ │ │ │ │ │
├─┼──┼────┼───┼────┼─────┼────┼─────────┤
│8 │高 │(1) │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嘉 │98年1月 │、駕照│服務申請│欄:高嘉沛│張、通話│造私文書罪,累犯,│
│ │沛 │23 日某 │影本 │書 │署名3枚 │費用1644│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 │ │(追二警二 │元、威寶│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 │ │卷第364頁)│電信高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 ├────┼─────┤崇文加盟│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店給付之│3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同意書 (│欄:高嘉沛│佣金4,00│ │
│ │ │」 │ │新申裝) │署名3枚 │0元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威寶電信│ │ │卷第366頁)│(追二警 │ │
│ │ │00000000│ │ │ │二卷第 │ │
│ │ │32 │ │ │ │13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 │
│ │ │98年1月 │、駕照│服務申請│欄:高嘉沛│張、通話│ │
│ │ │23 日某 │影本 │書 │署名3枚 │費用1042│ │
│ │ │時許在高│ │ │(追二警二 │9 元、 │ │
│ │ │雄市中華│ │ │卷第367頁)│威寶電信│ │
│ │ │四路29巷│ ├────┼─────┤高雄崇文│ │
│ │ │3號「宜 │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電給付之│ │
│ │ │美通訊行│ │同意書 (│欄:高嘉沛│佣金4,00│ │
│ │ │」 │ │新申裝) │署名1枚 │0元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威寶電信│ │ │卷第369頁)│(追二警│ │
│ │ │00000000│ │ │ │二卷第13│ │
│ │ │19 │ │ │ │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9 │PHAM│(1) │無 │遠傳易付│申請人簽名│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VAN │98年3月 │ │卡客戶資│欄:PHAM │ │造私文書罪,累犯,│
│ │HAS │16日某時│ │料卡 │VAN HAS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許在高雄│ │ │署名2枚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范 │市中華四│ │ │(追二警二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文 │路29巷3 │ │ │卷第41頁)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雄 │號「宜美│ │ │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通訊行」│ │ │ │ │ │
│ │ ├────┤ │ │ │ │ │
│ │ │遠傳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6 │ │ │ │ │ │
│ │ ├────┼───┼────┼─────┼────┼─────────┤
│ │ │(2) │中華民│遠傳易付│申請人簽名│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3月 │國居留│卡客戶資│欄: │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19 日某 │證、健│料卡 │PHAM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保卡影│ │VAN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本 │ │HAS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 │ │署名2枚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 │ │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 │銷售人員簽│ │ │
│ │ │」 │ │ │名欄:蔡佩│ │ │
│ │ ├────┤ │ │宜署名1枚 │ │ │
│ │ │遠傳電信│ │ │(追二警二 │ │ │
│ │ │00000000│ │ │卷第42頁) │ │ │
│ │ │4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中華民│輕鬆打客│申請人簽名│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3月 │國居留│戶資料卡│欄: │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19 日某 │證、健│ │PHAM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時許在高│保卡影│ │VAN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本 │ │HAS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 │ │署名2 枚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 │ │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 │銷售人員簽│ │ │
│ │ │」 │ │ │名欄:蔡佩│ │ │
│ │ ├────┤ │ │宜署名1枚 │ │ │
│ │ │和信電訊│ │ │(追二警二 │ │ │
│ │ │00000000│ │ │卷第44頁) │ │ │
│ │ │02 │ │ │ │ │ │
│ │ │ │ │ │ │ │ │
├─┼──┼────┼───┼────┼─────┼────┼─────────┤
│10│曾 │98年2月8│身分證│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木 │日某時許│、駕照│書 │:曾木裕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裕 │在高雄市│影本 │ │名2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前鎮區佛│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南街106 │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號「佩衣│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商行」 │ │ │署名2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 │ │(追二警二 │ │ │
│ │ │南頻電信│ │ │卷第190頁)│ │ │
│ │ │00000000│ │ │ │ │ │
│ │ │91 │ │ │ │ │ │
├─┼──┼────┼───┼────┼─────┼────┼─────────┤
│11│歐 │98年3月 │身分證│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士 │13日某時│、駕照│書 │:歐士成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成 │許在高雄│影本 │ │名2 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市前鎮區│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佛南街 │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95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76 │ │ │ │ │ │
├─┼──┼────┼───┼────┼─────┼────┼─────────┤
│12│張 │98年2月 │身分證│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佯 │2 日某時│、駕照│書 │:張佯金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金 │許在高雄│影本 │ │名 2 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 │ │市前鎮區│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佛南街 │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99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2 │ │ │ │ │ │
├─┼──┼────┼───┼────┼─────┼────┼─────────┤
│13│黃 │98 年2月│身分證│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致 │5 日某時│、駕照│書 │:黃致元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訴│元 │許在高雄│影本 │ │名 2 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書│ │市前鎮區│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編│ │佛南街 │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號│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14│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207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95 │ │ │ │ │ │
├─┼──┼────┼───┼────┼─────┼────┼─────────┤
│14│丁 │98 年3月│身分證│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盈 │10 日某 │、駕照│書 │:丁盈盈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訴│盈 │時許在高│影本 │ │名 2 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書│ │雄市前鎮│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區○○街│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號│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15│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211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28 │ │ │ │ │ │
├─┼──┼────┼───┼────┼─────┼────┼─────────┤
│15│李 │98 年3月│身分證│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雅 │7 日某時│、健保│書 │:李雅婷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訴│婷 │許在高雄│卡影本│ │名 2 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左│
│書│ │市前鎮區│ │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編│ │佛南街 │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號│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16│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所示之物沒收。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215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5 │ │ │ │ │ │
├─┼──┼────┼───┼────┼─────┼────┤ │
│16│呂 │98 年3月│身分證│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電信服務│ │
│起│月 │7 日某時│、健保│書 │:呂月樺署│ │ │
│訴│樺 │許(起訴│卡影本│ │名 2 枚 │ │ │
│書│ │書誤載為│ │ │ │ │ │
│編│ │98年63月│ │ │承辦人簽名│ │ │
│號│ │7日)在 │ │ │欄:蔡佩宜│ │ │
│13│ │高雄市前│ │ │署名2枚 │ │ │
│)│ │鎮區佛南│ │ │(追二警二 │ │ │
│ │ │街106號 │ │ │卷第203頁)│ │ │
│ │ │「佩衣商│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5 │ │ │ │ │ │
└─┴──┴────┴───┴────┴─────┴────┴─────────┘
附表六:【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被告黃秋霖將附表五
編號2 (11)、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之行動電話門
號SIM 卡交予詐欺集團,詐欺集團再分別於下列時
間,對下列被害人施以詐欺行為】
┌─────┬───┬───────┬─────┬─────┬───────┐
│被告黃秋霖│遭詐欺│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遭詐騙│匯款/轉帳/│ 主 文 │
│所為之犯罪│集團詐│手法 │付款時間 │面交金額(│ │
│行為 │騙之被│ │ │新臺幣) │ │
│ │害人 │ │ │ │ │
│ │ │ │ │ │ │
├─────┼───┼───────┼─────┼─────┼───────┤
│提供附表五│邱桂蘭│以變造俞心郁名│98年2 月5 │面交60萬元│黃秋霖幫助犯詐│
│編號2 (11│ │義申辦之098148│日 │ │欺取財罪,累犯│
│)、附表五│ │9444門號假冒檢├─────┼─────┤,處有期徒刑壹│
│編號5 ⑴)│ │察官詐騙被害人│98年2 月6 │匯款55萬元│年。 │
│所示之門號│ │,要求被害人質│日 │入謝一帆台│ │
│與詐欺集團│ │押保險單及福屋│ │中商銀大慶│ │
│,使詐欺集│ │向銀行貸款後交│ │分行014220│ │
│團對左列之│ │付 │ │032671號帳│ │
│人行詐欺行│ │ │ │戶 │ │
│為(詳細犯│ │ ├─────┼─────┤ │
│行如事實欄│ │ │98年2 月10│匯款110萬 │ │
│肆、二所示│ │ │日 │元入高昆賩│ │
│) │ │ │ │國泰世華八│ │
│ │ │ │ │德分行0795│ │
│ │ │ │ │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98年2 月10│匯款155萬 │ │
│ │ │ │日 │元入楊佩綺│ │
│ │ │ │ │日盛銀行北│ │
│ │ │ │ │台中分行1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 │ │
│ ├───┼───────┼─────┼─────┤ │
│ │林陳秀│以變造俞心郁名│98年2 月10│100萬元 │ │
│ │玉 │義申辦之098148│日15時許 │ │ │
│ │ │9444門號假冒檢│ │ │ │
│ │ │察官詐騙被害人│ │ │ │
│ │ │,要求被害人交│ │ │ │
│ │ │付存款保管 │ │ │ │
│ │ │ │ │ │ │
│ ├───┼───────┼─────┼─────┤ │
│ │陳筱筠│詐騙集團成員撥│98年4 月17│29989元 │ │
│ │ │打電話向被害人│日15時許 │ │ │
│ │ │佯稱網路購物付│ │ │ │
│ │ │款方式發生錯誤│ │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 │錯誤,轉帳至張│ │ │ │
│ │ │伶蘭日盛銀行苓│ │ │ │
│ │ │雅分行00000000│ │ │ │
│ │ │010000號帳戶(│ │ │ │
│ │ │張伶蘭稱依報紙│ │ │ │
│ │ │上代辦銀行貸款│ │ │ │
│ │ │廣告之聯絡電話│ │ │ │
│ │ │0000000000,將│ │ │ │
│ ├───┤上開日盛銀行苓├─────┼─────┤ │
│ │林沛宸│雅分行帳戶依其│98年4 月29│29989元 │ │
│ │ │指示以交付客運│日 │ │ │
│ │ │公司空軍一號郵│ │ │ │
│ ├───┤寄方式交與不詳├─────┼─────┤ │
│ │李育萱│詐騙集團成員)│98年4 月29│20989元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林欣怡│ │98年4 月29│10999元 │ │
│ │ │ │日21時39分│ │ │
│ │ │ │ │ │ │
└─────┴───┴───────┴─────┴─────┴───────┘
附表六之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如事實欄肆│ 黃秋霖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 │
│ │、三所示 │ 期徒刑叁月。 │
│ │ │ │
└──┴─────┴────────────────┘
附表七:【即99年度訴字第1319號案件,被告黃秋霖以「寶琳
商店」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申請
預付卡型之行動電話門號】
┌─┬──┬────┬───┬────┬─────┬────┬───────┐
│編│冒用│行使偽造│持用之│偽造私文│偽造之署押│詐得財物│主文欄 │
│號│人名│文書之時│證件種│書之名稱│及數量(包│(證據卷 │ │
│ │ │間、地點│類(均│ │含因含複寫│存頁碼) │ │
│ │ ├────┤影本)│ │而產生之簽│ │ │
│ │ │申辦電信│ │ │名)(證據│ │ │
│ │ │公司之門│ │ │卷存頁碼)│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1 │陳昱│98年6 月│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者簽名│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
│ │安 │4 日某時│、健保│預付卡服│欄:陳昱安│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許在臺南│卡影本│務申請書│署名3 枚 │ │,累犯,處有期│
│ │ │縣永康市│ │ │(追三警一│ │徒刑捌月。左列│
│ │ │新民街96│ │ │卷第15頁)│ │「偽造之署押」│
│ │ │號1 樓「│ │ │ │ │欄所示之偽造署│
│ │ │寶琳商店│ │ │ │ │押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 │ │
│ │ │電信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2 │鄭宇│98年6 月│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電信服務│黃秋霖犯行使偽│
│ │庭 │6 日某時│、健保│預付卡服│欄:鄭宇庭│ │造私文書罪,累│
│ │ │許在不詳│卡影本│務申請書│署名3 枚(│ │犯,處有期徒刑│
│ │ │地點 │ │ │追三警二卷│ │捌月。左列「偽│
│ │ │ │ │ │第21頁) │ │造之署押」欄所│
│ │ │ │ │ │ │ │示之偽造署押均│
│ │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 │ │
│ │ │電信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7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即99年度訴字第1319號案件,被告黃秋霖提供
附表七所示門號與詐欺集團以及收受贓物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如事實欄伍│ 黃秋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二所示(│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附表九之一: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被告黃秋霖被訴
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開立給強威公司之不
實發票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備 註 │
├─────┼──────┼──────┼─────┼─────────┤
│ 97.12 │CU00000000 │ 85,714 │ 4,286 │ │
├─────┼──────┼──────┼─────┼─────────┤
│ 97.12 │CU00000000 │ 26,666 │ 1,334 │ │
├─────┼──────┼──────┼─────┼─────────┤
│ 97.12 │CU00000000 │ 25,238 │ 1,262 │ │
├─────┼──────┼──────┼─────┼─────────┤
│ 97.12 │CU00000000 │ 10,500 │ 525 │ │
├─────┼──────┼──────┼─────┼─────────┤
│ 97.12 │CU00000000 │ 9,700 │ 485 │ │
├─────┼──────┼──────┼─────┼─────────┤
│ 97.12 │DU00000000 │ 110,000 │ 5,500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一卷第205 頁、追│
│ │ │ │ │二院二卷第57頁) │
├─────┼──────┼──────┼─────┼─────────┤
│ 98.02 │DU00000000 │ 190,000 │ 9,500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一卷第205 頁、追│
│ │ │ │ │二院二卷第57頁) │
├─────┼──────┼──────┼─────┼─────────┤
│ 98.02 │DU00000000 │ 315,000 │ 15,750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一卷第205 頁、追│
│ │ │ │ │二院二卷第57頁) │
├─────┴──────┴──────┴─────┴─────────┤
│合計8紙發票 │
└───────────────────────────────────┘
附表九之二: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被告黃秋霖被訴
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開立給宇訊公司之不
實發票
┌─────┬──────┬──────┬─────┬─────────┐
│發票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 │備註 │
├─────┼──────┼──────┼─────┼─────────┤
│ 97.12 │CU00000000 │ 33,333 │ 1,667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二卷第57頁) │
├─────┼──────┼──────┼─────┼─────────┤
│ 97.12 │CU00000000 │ 19,047 │ 953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二卷第57頁) │
├─────┼──────┼──────┼─────┼─────────┤
│ 97.12 │CU00000000 │ 19,047 │ 953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二卷第57頁) │
├─────┼──────┼──────┼─────┼─────────┤
│ 97.12 │CU00000000 │ 43,809 │ 2,191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二卷第57頁) │
├─────┴──────┴──────┴─────┴─────────┤
│合計4紙發票 │
└───────────────────────────────────┘
附表九之三: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被告黃秋霖被訴
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開立給宇訊公司之不
實發票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
│ 97.12 │CU00000000 │ 19,047 │ 953 │
├─────┼──────┼───────┼─────┤
│ 97.12 │CU00000000 │ 26,666 │ 1,334 │
├─────┼──────┼───────┼─────┤
│ 97.12 │CU00000000 │ 33,333 │ 1,667 │
├─────┼──────┼───────┼─────┤
│ 97.12 │CU00000000 │ 33,333 │ 1,667 │
├─────┴──────┼───────┼─────┤
│合計發票4紙 │ 112,379 │ 5,621 │
└────────────┴───────┴─────┘
附表十之一:宜美通訊行開立給宇迅公司之不實發票(即99年
度偵字第29890號
併辦意旨書,此部分退併辦)
┌─────┬──────┬───────┬─────┐
│發票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 │
├─────┼──────┼───────┼─────┤
│ 97.12 │CU00000000 │ 7,400元 │ 370元 │
├─────┼──────┼───────┼─────┤
│ 97.12 │CU00000000 │ 5,800元 │ 290元 │
├─────┼──────┼───────┼─────┤
│ 97.12 │CU00000000 │ 6,600元 │ 330元 │
├─────┼──────┼───────┼─────┤
│ 97.12 │CU00000000 │ 5,500元 │ 275元 │
├─────┴──────┼───────┼─────┤
│合計4紙發票 │ 25,300元 │ 1,265元 │
└────────────┴───────┴─────┘
附表十之二:宜美通訊行開立給揚迅公司之不實發票(即99年
度偵字第29890號併辦意旨書,此部分退併辦)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
│ 97.12 │CU00000000 │ 6,000元 │ 300元│
├─────┼──────┼───────┼─────┤
│ 97.12 │CU00000000 │ 3,000元 │ 150元│
├─────┼──────┼───────┼─────┤
│ 97.12 │CU00000000 │ 7,000元 │ 350元│
├─────┼──────┼───────┼─────┤
│ 98.2 │DU00000000 │ 152,100元 │ 7,605元│
├─────┼──────┼───────┼─────┤
│ 98.2 │DU00000000 │ 204,400元 │ 10,220元│
├─────┴──────┼───────┼─────┤
│合計發票5紙 │ 372,500元 │ 18,625元│
└────────────┴───────┴─────┘
附表甲(即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件扣得之物):
警方於97年5 月12日在址設高雄市○鎮區○○街○○號之「訊興
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內扣得之物品(見警卷第49至54
頁):
┌─┬──────┬───┬───────┬────────┬───────┐
│編│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 沒 收 條 文 │
│號│ │ │ │由 │ │
│ │ │ │ │ │ │
├─┼──────┼───┼───────┼────────┼───────┤
│1 │南頻電信客戶│ 23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2 │偽造菲律賓船│152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員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3 │偽造韓國船員│ 3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4 │偽造大陸船員│108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5 │偽造俄羅斯船│ 3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員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6 │偽造印尼船員│ 5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7 │SONY ERICSSO│ 1具 │郭虹吟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N行動電話手 │ │ │宣告沒收。 │ │
│ │機(序號:3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5 、含門號09│ │ │ │ │
│ │00000000SI M│ │ │ │ │
│ │卡1 張) │ │ │ │ │
├─┼──────┼───┼───────┼────────┼───────┤
│8 │SAMSUNG行動 │ 1具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電話手機、序│ │ │宣告沒收。 │ │
│ │號:零碼機、│ │ │ │ │
│ │型號:E608、│ │ │ │ │
│ │含0000000000│ │ │ │ │
│ │門號卡 │ │ │ │ │
├─┼──────┼───┼───────┼────────┼───────┤
│9 │NOKIA行動電 │ 1具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話手機(序號│ │ │宣告沒收。 │ │
│ │0000000000 │ │ │ │ │
│ │85052) │ │ │ │ │
├─┼──────┼───┼───────┼────────┼───────┤
│10│訊興企業社及│ 2個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興訊企業社圓│ │ │宣告沒收。 │ │
│ │戳章 │ │ │ │ │
├─┼──────┼───┼───────┼────────┼───────┤
│11│遠傳電信門號│ 20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預付卡 │ │ │宣告沒收。 │ │
├─┼──────┼───┼───────┼────────┼───────┤
│12│高雄市政府營│ 2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利事業登記證│ │ │宣告沒收。 │ │
├─┼──────┼───┼───────┼────────┼───────┤
│13│特約服務中心│ 1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加盟合約書 │ │ │宣告沒收。 │ │
├─┼──────┼───┼───────┼────────┼───────┤
│14│注意事項 │ 1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6462興訊企 │ │ │宣告沒收。 │ │
│ │業社 │ │ │ │ │
├─┼──────┼───┼───────┼────────┼───────┤
│15│筆記型電腦(│ 1台 │郭虹吟 │供被告黃秋霖、郭│刑法第38條第1 │
│ │華碩、M5200A│ │ │虹吟犯附表一、二│項第2款 │
│ │) │ │ │所示之罪所用之物│ │
│ │ │ │ │。 │ │
├─┼──────┼───┼───────┼────────┼───────┤
│16│電腦主機 │ 1台 │黃秋霖 │供被告黃秋霖、郭│刑法第38條第1 │
│ │ │ │ │虹吟犯附表一、二│項第2款 │
│ │ │ │ │所示之罪所用之物│ │
│ │ │ │ │。 │ │
├─┼──────┼───┼───────┼────────┼───────┤
│17│隨身碟 │ 1支 │郭虹吟 │供被告黃秋霖、郭│刑法第38條第1 │
│ │(TRANSCEND) │ │ │虹吟犯附表一、二│項第2款 │
│ │ │ │ │所示之罪所用之物│ │
│ │ │ │ │。 │ │
├─┼──────┼───┼───────┼────────┼───────┤
│18│傳真機 │ 1台 │黃秋霖 │供被告黃秋霖、郭│刑法第38條第1 │
│ │(PANASONIC) │ │ │虹吟犯附表一、二│項第2款 │
│ │ │ │ │所示之罪所用之物│ │
│ │ │ │ │。 │ │
├─┼──────┼───┼───────┼────────┼───────┤
│19│外籍人士證件│ 1張 │郭虹吟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 │ │ │ │ │
└─┴──────┴───┴───────┴────────┴───────┘
附表乙之一(即99年度訴字第715號案件扣得之物):
警方於97年11月19日在郭陸泉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號4 樓之3 住處扣得之物(見追一警四卷第112 至116
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大眾電信行動│ 1具 │郭陸泉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電話機(廠牌│ │ │宣告沒收。 │ │
│ │:phs、型式 │ │ │ │ │
│ │:j98、顏色 │ │ │ │ │
│ │:紅色、內建│ │ │ │ │
│ │門號:096661│ │ │ │ │
│ │5680號、編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041號) │ │ │ │ │
├──┼──────┼───┼───────┼──────────┼───────┤
│2 │水泉商店店印│ 2枚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 │ │宣告沒收。 │ │
├──┼──────┼───┼───────┼──────────┼───────┤
│3 │勇麥商店店印│ 1枚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 │ │宣告沒收。 │ │
├──┼──────┼───┼───────┼──────────┼───────┤
│4 │郭陸泉木質印│ 2枚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章 │ │ │宣告沒收。 │ │
├──┼──────┼───┼───────┼──────────┼───────┤
│5 │外籍人士證件│ 9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6 │南頻電信門號│ 2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申請書(09270│ │ │宣告沒收。 │ │
│ │19632、09135│ │ │ │ │
│ │49269) │ │ │ │ │
├──┼──────┼───┼───────┼──────────┼───────┤
│7 │便條紙(內為│ 18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宣告沒收。 │ │
│ │) │ │ │ │ │
├──┼──────┼───┼───────┼──────────┼───────┤
│8 │水泉商店營利│ 1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事業登記證正│ │ │宣告沒收。 │ │
│ │本 │ │ │ │ │
├──┼──────┼───┼───────┼──────────┼───────┤
│9 │勇麥商行營利│ 1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事業登記證正│ │ │宣告沒收。 │ │
│ │本 │ │ │ │ │
└──┴──────┴───┴───────┴──────────┴───────┘
附表乙之二(即99年度訴字第715號案件扣得之物):
警方於97年11月19日在郭文輝址設高雄市○○區○○路二段
186 號之32「你好外勞超商」內扣得之物(見追一警四卷第
118 至122 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南頻電信門號│ 17張 │郭文輝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2 │國際牌傳真機│ 1台 │郭文輝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序號:8LBH│ │ │宣告沒收。 │ │
│ │A369806) │ │ │ │ │
├──┼──────┼───┼───────┼──────────┼───────┤
│3 │國人及外籍人│ 11張 │郭文輝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士證件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附表丙之一(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扣得之物):
謝靜雯於98年6 月24日提供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員警扣案之物(見追二警二卷第65至70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行動電話門號│ 13個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開通章 │ │ │宣告沒收。 │ │
├──┼──────┼───┼───────┼──────────┼───────┤
│2 │威寶電信門號│ 2個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卡0000000000│ │ │宣告沒收。 │ │
│ │、0000000000│ │ │ │ │
├──┼──────┼───┼───────┼──────────┼───────┤
│3 │佩衣商行、宜│ 2張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美通訊行營利│ │ │宣告沒收。 │ │
│ │事業登記證 │ │ │ │ │
├──┼──────┼───┼───────┼──────────┼───────┤
│4 │遠傳易付卡門│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號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5 │威寶易付卡門│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號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6 │威寶電信資費│ 15張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繳款存根聯 │ │ │宣告沒收。 │ │
│ │ │ │ │ │ │
├──┼──────┼───┼───────┼──────────┼───────┤
│7 │南頻電信行動│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電話業務申請│ │ │宣告沒收。 │ │
│ │書 │ │ │ │ │
├──┼──────┼───┼───────┼──────────┼───────┤
│8 │和信電信易付│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卡門號申請書│ │ │宣告沒收。 │ │
├──┼──────┼───┼───────┼──────────┼───────┤
│9 │門號退佣金記│ 7張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帳表 │ │ │宣告沒收。 │ │
├──┼──────┼───┼───────┼──────────┼───────┤
│10 │申辦門號客戶│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雙證件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11 │宜美通訊行租│ 1本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賃契約 │ │ │宣告沒收。 │ │
├──┼──────┼───┼───────┼──────────┼───────┤
│12 │寬聯同行退佣│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表遠傳代辦授│ │ │宣告沒收。 │ │
│ │權書 │ │ │ │ │
├──┼──────┼───┼───────┼──────────┼───────┤
│13 │臺灣大哥大月│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租門號申請書│ │ │宣告沒收。 │ │
├──┼──────┼───┼───────┼──────────┼───────┤
│14 │威寶電信月租│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門號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15 │亞太電信月租│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門號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16 │門號明細表 │ 2張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 │ │宣告沒收。 │ │
├──┼──────┼───┼───────┼──────────┼───────┤
│17 │宜美通訊行發│ 3本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票支出證明單│ │ │宣告沒收。 │ │
├──┼──────┼───┼───────┼──────────┼───────┤
│18 │行動電話IMEI│ 1具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0000000000│ │ │宣告沒收。 │ │
│ │56914(缺電 │ │ │ │ │
│ │池及外蓋) │ │ │ │ │
└──┴──────┴───┴───────┴──────────┴───────┘
附表丙之二(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扣得之物):
林家豪於98年9 月21日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提供予
員警扣案之物(追二警二卷第106 至109 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DU00000000金│ │ │ │ │
│ │額115500元 │ │ │ │ │
├──┼──────┼───┼───────┼──────────┼───────┤
│2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DU00000000金│ │ │ │ │
│ │額199500元 │ │ │ │ │
├──┼──────┼───┼───────┼──────────┼───────┤
│3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10185元 │ │ │ │ │
├──┼──────┼───┼───────┼──────────┼───────┤
│4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17850元 │ │ │ │ │
├──┼──────┼───┼───────┼──────────┼───────┤
│5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26500元 │ │ │ │ │
├──┼──────┼───┼───────┼──────────┼───────┤
│6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11025元 │ │ │ │ │
├──┼──────┼───┼───────┼──────────┼───────┤
│7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90000元 │ │ │ │ │
├──┼──────┼───┼───────┼──────────┼───────┤
│8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28000元 │ │ │ │ │
├──┼──────┼───┼───────┼──────────┼───────┤
│9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DU00000000金│ │ │ │ │
│ │額330750元 │ │ │ │ │
└──┴──────┴───┴───────┴──────────┴───────┘
附表丙之三(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扣得之物):
警方於98年8 月5 日在被告黃秋霖經營址設高雄市○○區○
○○路○○○ 號「換G 王」店內扣得之物品(追二警三卷第36
至41頁、追二偵三卷第58至63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宜美通訊行開│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付強威、宇訊│ │ │宣告沒收。 │ │
│ │、揚訊通信行│ │ │ │ │
│ │發票記帳單 │ │ │ │ │
├──┼──────┼───┼───────┼──────────┼───────┤
│2 │郭陸泉身分證│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汽車駕照影│ │ │宣告沒收。 │ │
│ │本 │ │ │ │ │
├──┼──────┼───┼───────┼──────────┼───────┤
│3 │隨身碟 │ 1支 │黃秋霖 │為被告黃秋霖所有,供│刑法第38條第1 │
│ │ │ │ │犯附表五所示之罪所用│項第2款 │
│ │ │ │ │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
├──┼──────┼───┼───────┼──────────┼───────┤
│4 │吳坤儒、曾高│ 5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彥、簡有義、│ │ │宣告沒收。 │ │
│ │沈秉霖、方怡│ │ │ │ │
│ │婷等5人身分 │ │ │ │ │
│ │證 │ │ │ │ │
├──┼──────┼───┼───────┼──────────┼───────┤
│5 │黃香菽、曾煥│ 2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穎駕駛執照 │ │ │宣告沒收。 │ │
├──┼──────┼───┼───────┼──────────┼───────┤
│6 │劉曉彤健保卡│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 │ │宣告沒收。 │ │
├──┼──────┼───┼───────┼──────────┼───────┤
│7 │李祈欣國光中│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學學生證 │ │ │宣告沒收。 │ │
├──┼──────┼───┼───────┼──────────┼───────┤
│8 │謝旻瑾申辦行│ 4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動電話門號申│ │ │宣告沒收。 │ │
│ │請書 │ │ │ │ │
├──┼──────┼───┼───────┼──────────┼───────┤
│9 │SIM卡 │ 14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見追│ │宣告沒收。 │ │
│ │ │二偵三│ │ │ │
│ │ │卷第59│ │ │ │
│ │ │頁,原│ │ │ │
│ │ │
扣押物│ │ │ │
│ │ │品清單│ │ │ │
│ │ │誤載為│ │ │ │
│ │ │12張)│ │ │ │
├──┼──────┼───┼───────┼──────────┼───────┤
│10 │IMEI序號歸零│ 3具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手機 │ │ │宣告沒收。 │ │
├──┼──────┼───┼───────┼──────────┼───────┤
│11 │門號00000000│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88SIM 卡 │ │ │宣告沒收。 │ │
│ │ │ │ │ │ │
├──┼──────┼───┼───────┼──────────┼───────┤
│12 │門號00000000│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94SIM 卡 │ │ │宣告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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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南頻電信申請│ 2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書0000000000│ │ │宣告沒收。 │ │
│ │、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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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無收購證明、│ 18具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無來源證明手│ │ │宣告沒收。 │ │
│ │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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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黃秋霖持用手│ 1具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機(內含門號│ │ │宣告沒收。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SIM 卡2 張│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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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上訴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
寄藏、
故買贓物或為
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
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