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陳月瑛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中
律師
江雍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1355 號、98年度偵字第21991 號、99年度偵字第2894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余陳月瑛(下稱被告)係址設高雄縣路
○鄉○○路○○○○號「高苑科技大學」(前身為民國75年籌設
之「私立高苑工業專科學校」,80年更名為「私立高苑工商
專科學校」,並於87年8 月、94年8 月,先後改制為「高苑
技術學院」、「高苑科技大學」)之創辦發起人之一;余玲
雅係被告之女兒,前擔任高苑科技大學董事會董事長,90年
卸任後,續任董事乙職至今;廖峰正係該校校長(任職
期間
:自78年8 月1 日起至今),負責綜理校務之事,即學校之
經費收支均須經過廖峰正之核准始得辦理;陳孫錦秀(任職
期間:自78年起至今)、劉文村、林錦郎(任職期間:自75
年起至今)、何金山(已死亡)、呂慶雄(任職期間:自78
年起至今)、楊享娣(任職期間:自93年起至今)、蔡榮二
(任職期間:自93年起至今)、楊正勇(任職期間:自90年
2 月起至96年1 月止)、蘇文助(任職期間:自93年起至95
年止)、林美江(任職期間:自93年2 月3 日起至96年2 月
3 日止)、侯寬信、戴麗鳳(由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處分)(
任職期間:自92年11月起至96年止)、王舜美、王堯弘、王
再福、張蔡秀蘭、吳聰能(任職期間:自96年起至97年1 月
止)分別係高苑科技大學之董事,為依私立學校法由高苑科
技大學董事會選舉、選聘而執行職務,係受學校董事會委託
處理事務之人;而蘇福松(持0.2 股)、王漢平(持0.25股
)、李開善(持0.125 股)係高苑科技大學之股份捐資人,
江哲銘則因擔任該校之校區規劃業務,均有權出席董事會;
另蘇秋燕係該校總務處保管組職員兼任董事會秘書,並依據
廖峰正、董事會之指示處理相關事務;陳逸欽(由檢察官另
為
不起訴處分)係址設臺南市○區○○路○○○ 巷○○號1 樓「
華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豐公司)實際負責人,辛建賢
則為董事劉文村所經營址設高雄縣○○鄉○○街○○○ 號「穎
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明公司)之股東。
渠等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先後違背其任務,分別為下列行為
,致生損害於高苑科技大學之財產及利益:
㈠、被告及余玲雅、廖峰正、陳孫錦秀、劉文村、林錦郎、何金
山、呂慶雄、楊享娣、蔡榮二、楊正勇、蘇文助、林美江、
侯寬信、王舜美、王堯弘、王再福、張蔡秀蘭、吳聰能、蘇
福松、王漢平、李開善、江哲銘、顏榮甫及蘇秋燕等人明知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
預算項目之支出;如有餘款,應撥充學校基金。」即高苑科
技大學所有收入,應悉數用於校務支出使用,不得恣意挪供
自己使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6年7 月起,在
其等上開任職董事期間,召集董事會決議將學生宿舍之1 樓
、地下室闢建為美食街及福利社,並與「東陽科技有限公司
」、「達通國際有限公司」簽約,將美食街、福利社委由廠
商經營,藉此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00 萬餘元之租金收
益,惟董事會未將租金收益納入學校收入,以用於當年度之
預算項目支出,陳孫錦秀反指示董事會秘書蘇秋燕,每月提
領90萬元,依每席董事出資比例,分配予各董事、捐資人(
各董事、捐資人每月領取之金額,如附表一所示),而使高
苑科技大學受有損害。
㈡、另依據教育部訂定之「私立大專院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注意
事項」規定,代辦費應存入專戶,建立代辦費用收支明細帳
,並專款專用,不得有盈餘分配之情事,依此,高苑科技大
學本於收妥學生所繳代辦費如專車費、書籍費、住宿費、服
裝費等代辦項目後,應全數存入學校設於彰化銀行岡山分行
(戶名:「高苑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籌備處」、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之代辦費帳戶內,並悉數用於代收之
用途,由廠商檢附請款單、發票向學校請款,經會計室審核
無誤後製作
傳票交出納撥付,不得以其他名目
予以核銷,然
於96年2 月間,高苑科技大學董事會擅自更改代辦費應存入
專戶之規定,推由董事何金山向不知情之「鼎傑印刷有限公
司」(下稱鼎傑公司)負責人黃翰林借用其設於彰化商業銀
行岡山分行帳戶,董事劉文村向不知情之友人林錦良借用其
設於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戶,另自不知情之「十二少通
運有限公司」(下稱十二少公司)負責人王建志處取得其設
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後,未依「私立大專院校
向學生收取代辦費注意事項」規定,將所收取之學生代辦費
悉數存入專款帳戶,改將專車代辦費存入「十二少公司」前
揭帳戶內,將書籍代辦費存入「鼎傑公司」前揭帳戶內,將
住宿用品及服裝費存入林錦良前揭帳戶內;董事長余玲雅即
自96年7 月起至97年1 月止之期間內,指使蘇秋燕不定時自
上開帳戶提領款項,依比例分配予被告及余玲雅、廖峰正、
陳孫錦秀、劉文村、林錦郎、何金山、呂慶雄、楊享娣、蔡
榮二、楊正勇、蘇文助、林美江、侯寬信、戴麗鳳、王舜美
、王堯弘、王再福、張蔡秀蘭、吳聰能、蘇福松、王漢平、
李開善、江哲銘及顏榮甫等人(各董事、捐資人領取之金額
,如附表二所示),而使高苑科技大學受有損害。
㈢、因認被告就上開㈠、㈡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
背信罪嫌等語。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3 年5 月25日死亡,有長庚醫療財團
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於同日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在卷
可參,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一:領取美食街、福利社場地租金費明細【單位:新臺
幣(元)】
┌────┬────┬────┬────┬────┬────┬────┬────┬────┬────┬────┐
│ 月份│96.06 │96.07 │96.08 │96.09 │96.10 │96.11 │96.12 │97.02 │97.03 │合計 │
│董事 │ │ │ │ │ │ │ │ │ │ │
├────┼────┼────┼────┼────┼────┼────┼────┼────┼────┼────┤
│余玲雅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54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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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陳月瑛│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54萬 │
├────┼────┼────┼────┼────┼────┼────┼────┼────┼────┼────┤
│吳聰能 │6萬 │ │ │ │ │ │ │ │ │6萬 │
├────┼────┼────┼────┼────┼────┼────┼────┼────┼────┼────┤
│王堯弘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
├────┼────┼────┼────┼────┼────┼────┼────┼────┼────┼────┤
│王舜美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
├────┼────┼────┼────┼────┼────┼────┼────┼────┼────┼────┤
│王漢平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
├────┼────┼────┼────┼────┼────┼────┼────┼────┼────┼────┤
│楊享娣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54萬 │
├────┼────┼────┼────┼────┼────┼────┼────┼────┼────┼────┤
│林錦郎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66萬1500│
├────┼────┼────┼────┼────┼────┼────┼────┼────┼────┼────┤
│陳孫錦秀│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94萬5000│
├────┼────┼────┼────┼────┼────┼────┼────┼────┼────┼────┤
│張蔡秀蘭│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
├────┼────┼────┼────┼────┼────┼────┼────┼────┼────┼────┤
│劉文村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81萬 │
├────┼────┼────┼────┼────┼────┼────┼────┼────┼────┼────┤
│呂慶雄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
├────┼────┼────┼────┼────┼────┼────┼────┼────┼────┼────┤
│何金山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54萬 │
├────┼────┼────┼────┼────┼────┼────┼────┼────┼────┼────┤
│蔡榮二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59萬4000│
├────┼────┼────┼────┼────┼────┼────┼────┼────┼────┼────┤
│楊正勇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
├────┼────┼────┼────┼────┼────┼────┼────┼────┼────┼────┤
│蘇福松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
├────┼────┼────┼────┼────┼────┼────┼────┼────┼────┼────┤
│李開善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6萬7500 │
├────┼────┼────┼────┼────┼────┼────┼────┼────┼────┼────┤
│侯寬信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6萬7500 │
├────┼────┼────┼────┼────┼────┼────┼────┼────┼────┼────┤
│王再福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6萬7500 │
├────┼────┼────┼────┼────┼────┼────┼────┼────┼────┼────┤
│江哲銘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5萬4000 │
├────┼────┼────┼────┼────┼────┼────┼────┼────┼────┼────┤
│蘇文助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
├────┼────┼────┼────┼────┼────┼────┼────┼────┼────┼────┤
│林美江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
├────┼────┼────┼────┼────┼────┼────┼────┼────┼────┼────┤
│顏榮甫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
├────┼────┼────┼────┼────┼────┼────┼────┼────┼────┼────┤
│廖峰正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0萬8000│
└────┴────┴────┴────┴────┴────┴────┴────┴────┴────┴────┘
◎、附表二:領取學生代辦費明細【單位:新臺幣(元)】
┌─────────┬─────────┬─────────┬─────────┬──────────────┐
│ 月份│96.07 │96.10 │97.01 │合計 │
│董事 │ │ │ │ │
├─────────┼─────────┼─────────┼─────────┼──────────────┤
│余玲雅 │6萬 │10萬 │10萬 │26萬 │
├─────────┼─────────┼─────────┼─────────┼──────────────┤
│余陳月瑛 │6萬 │10萬 │10萬 │26萬 │
├─────────┼─────────┼─────────┼─────────┼──────────────┤
│王堯弘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
├─────────┼─────────┼─────────┼─────────┼──────────────┤
│王舜美 │3萬 │5萬 │5萬 │13萬 │
├─────────┼─────────┼─────────┼─────────┼──────────────┤
│王漢平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
├─────────┼─────────┼─────────┼─────────┼──────────────┤
│楊享娣 │6萬 │10萬 │10萬 │26萬 │
├─────────┼─────────┼─────────┼─────────┼──────────────┤
│林錦郎 │7萬3500 │12萬2500 │12萬2500 │31萬8500 │
├─────────┼─────────┼─────────┼─────────┼──────────────┤
│陳孫錦秀 │10萬5000 │17萬5000 │17萬5000 │45萬5000 │
├─────────┼─────────┼─────────┼─────────┼──────────────┤
│張蔡秀蘭 │3萬 │5萬 │5萬 │13萬 │
├─────────┼─────────┼─────────┼─────────┼──────────────┤
│劉文村 │9萬 │15萬 │15萬 │39萬 │
├─────────┼─────────┼─────────┼─────────┼──────────────┤
│呂慶雄 │3萬 │5萬 │5萬 │13萬 │
├─────────┼─────────┼─────────┼─────────┼──────────────┤
│何金山 │6萬 │10萬 │10萬 │26萬 │
├─────────┼─────────┼─────────┼─────────┼──────────────┤
│蔡榮二 │6萬6000 │11萬 │11萬 │28萬6000 │
├─────────┼─────────┼─────────┼─────────┼──────────────┤
│楊正勇 │3萬 │5萬 │5萬 │13萬 │
├─────────┼─────────┼─────────┼─────────┼──────────────┤
│蘇福松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
├─────────┼─────────┼─────────┼─────────┼──────────────┤
│李開善 │7500 │1萬2500 │1萬2500 │3萬2500 │
├─────────┼─────────┼─────────┼─────────┼──────────────┤
│侯寬信 │7500 │1萬2500 │1萬2500 │3萬2500 │
├─────────┼─────────┼─────────┼─────────┼──────────────┤
│王再福 │7500 │1萬2500 │1萬2500 │3萬2500 │
├─────────┼─────────┼─────────┼─────────┼──────────────┤
│江哲銘 │6000 │1萬 │1萬 │2萬6000 │
├─────────┼─────────┼─────────┼─────────┼──────────────┤
│蘇文助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
├─────────┼─────────┼─────────┼─────────┼──────────────┤
│林美江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
├─────────┼─────────┼─────────┼─────────┼──────────────┤
│顏榮甫 │3萬 │5萬 │5萬 │13萬 │
├─────────┼─────────┼─────────┼─────────┼──────────────┤
│廖峰正 │1萬2000 │2萬 │2萬 │5萬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