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執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封居威 相 對 人 益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鋼樺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年九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 載「資方(益瑞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開立支票五張予勞方(封居 威),每張新台幣肆仟肆佰元整,共新台幣貳萬貳仟元整(含多 扣三%及勞退六%)。勞方於一○○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後至 公司領取支票,兌現日自民國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一年 二月十五日止」,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開立4 張支票,每張新台幣(下同)4,400 元, 共22,000元,兌現日自100 年10月15日起至101 年2 月15日 止,聲請人於100 年9 月30日下午2 時後至相對人處領取支 票,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支票,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37條 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 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 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 高雄市政府100 年9 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足認兩 造已依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 ,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錄音光碟為憑。聲請人向相 對人請求給付支票時,相對人要求聲請人先處理借貸問題才 願給付支票乙節,亦經本院勘驗上開錄音光碟屬實,有本院 100 年10月21日勘驗筆錄附卷可稽,相對人既未依調解結果 履行其義務,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