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觀音山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嘉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常路、黃正忠、黃正智、黃安萱間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00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