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
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林進村
訴訟
代理人 張晉源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大茂物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德雄
訴訟代理人 唐志民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
工法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