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446號
債 權 人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芳祺
債 務 人 运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7 日所
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
債權人「詮智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
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