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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4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48號 債 權 人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債 權 人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債 務 人 祥和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漢州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應釋明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 10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 民國100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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