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48號
債 權 人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慶祥
債 權 人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債 務 人 祥和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漢州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應釋明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
10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
民國100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
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