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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7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27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 務 人 龍暉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暉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與原因事   實欄記載金額不符) 二、釋明彭秀貴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金額。 三、釋明依本院99年12月18日雄院高司執物字第153677號移轉命   令,已取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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