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27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派克
債 務 人 龍暉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暉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與原因事
實欄記載金額不符)
二、釋明彭秀貴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金額。
三、釋明依本院99年12月18日雄院高司執物字第153677號移轉命
令,已取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