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5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樂綜
債 務 人 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有公司用印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裁定命
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
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
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