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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8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5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綜 債 務 人 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有公司用印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及其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裁定命 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 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 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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