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
債 權 人 勤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國銘
債 務 人 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金佑昇
人
債 務 人 陸宏維
債 務 人 許賢旭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金佑昇、陸宏
維、許賢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佑昇、陸宏維、許賢旭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定貨人係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提出債務人
金佑昇、陸宏維及許賢旭應同負責任之依據。
四、請釋明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金佑昇、陸宏維
、許賢旭間對債權人勤祥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為
連帶給
付債務或為一般給付債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