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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9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 債 權 人 勤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銘 債 務 人 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金佑昇 人 債 務 人 陸宏維 債 務 人 許賢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金佑昇、陸宏 維、許賢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佑昇、陸宏維、許賢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定貨人係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提出債務人   金佑昇、陸宏維及許賢旭應同負責任之依據。 四、請釋明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金佑昇、陸宏維   、許賢旭間對債權人勤祥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為連帶給   付債務或為一般給付債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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