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981號
債 權 人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鵑如
債 務 人 宗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精龍
上
債權人與債務人宗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宗銘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蔡精龍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