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614號
債 權 人 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素里
債 務 人 宇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清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宇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宇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