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86號
債 權 人 欣果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麗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鴻海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究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及朱鵬程或僅鴻海不動
產有限公司。(支票之發票人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本件聲請,就支票提示日即
退票
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
聲請人無
請
求權。若
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債務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