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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2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86號 債 權 人 欣果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麗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究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及朱鵬程或僅鴻海不動   產有限公司。(支票之發票人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聲請,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   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人無請   求權。若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債務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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