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845號
債 權 人 東亞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保亞
債 務 人 天思尖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偉祥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天思尖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公司名稱(商業登記公示資料中,對債
務人天思尖端科技有限公司均查無資料)。
二、債務人天思尖端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