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09號
債 權 人 郭鍾秀香
債 務 人 建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美珍
人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美珍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建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本
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陳吉夫
非張美
珍)。
二、債務人建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美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並列張美珍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依所附相關資料所
示,張美珍部分以取得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60 號支付命
令及確定證明書,無權利保護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