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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3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09號 債 權 人 郭鍾秀香 債 務 人 建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美珍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美珍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建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   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吉夫非張美   珍)。 二、債務人建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美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並列張美珍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依所附相關資料所   示,張美珍部分以取得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60 號支付命   令及確定證明書,無權利保護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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