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59號
債 權 人 天佑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正甫
債 權 人 麻生高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債 務 人 嘉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天佑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
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麻生高佑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萬
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