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5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102號 債 權 人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仕朋 債 務 人 林仁河 債 務 人 蘇俊哲即久程土木包工業 一、  ㈠債務人林仁河、蘇俊哲即久程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上列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   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林仁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