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7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大鯨城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扈華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 年05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018 元正,
迭經催繳,
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