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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6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052號 債 權 人 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光輝 債 務 人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2月1日經授中   字第0993290903號函核准解散,請補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提出有無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備查之   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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