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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6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249號 債 權 人 揚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招林 債 務 人 王秀即鴻銓汽車冷氣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   院) 二、債務人王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鴻銓汽車冷氣材料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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