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249號
債 權 人 揚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招林
債 務 人 王秀即鴻銓汽車冷氣材料行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
院)
二、債務人王秀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鴻銓汽車冷氣材料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