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7078號
債 權 人 朱品璇
債 務 人 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與
100年8月15日,請擇一) 。
二、債務人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