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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7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7078號 債 權 人 朱品璇 債 務 人 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與   100年8月15日,請擇一) 。 二、債務人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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