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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0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3號 債 權 人 合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吉 債 務 人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CA0000000 、CA0000000 、CA0000000 支票之退票   理由單影本。(台端既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利息,則應提出退票理由單以為票據提示之佐證資料,若   未能提出,則僅能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定,按法定利率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 二、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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