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3號
債 權 人 合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聰吉
債 務 人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CA0000000 、CA0000000 、CA0000000 支票之
退票
理由單影本。(台端既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利息,則應提出退票理由單以為票據提示之
佐證資料,若
未能提出,則僅能依據
民法第203 條規定,
按法定利率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若台端
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
二、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