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1189號
債 權 人 朝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季蓮
債 務 人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㈠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㈡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給付新台幣
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肆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