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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1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899號 債 權 人 展英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基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基鉅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0月21日高市府經二   公字第0990069516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   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債務人基鉅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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