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899號
債 權 人 展英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仲信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基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基鉅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0月21日高市府經二
公字第0990069516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
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債務人基鉅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