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185號
債 權 人 洪立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冠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冠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及其
住居所。
二、債務人冠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